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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学说上的错误怀孕之健康/残疾的二分法存在重大缺陷,将孩子出生是否残疾作为赔偿与否的评价标准,忽视了生育自决权价值,是导致损害赔偿责任混乱的根源。错误怀孕损害赔偿的两个"全赔"或"全不赔"的理由都不能成立,应当做精细化区分。堕胎或送养与否的行为是作为或不作为的选择权利而非义务,不应成为医方对抚养费赔偿抗辩的当然理由;关于过失行为引起的抚养费赔偿问题,应在减损规则视域下考察具体情况再予以合理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