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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家族组织在历史上承担着皇权及其官僚系统授权或者委托管理乡土社会的职权, 即拥有奉命自治的职能.这种特定职能的产生来源于国家管控能力局限,而这种管控能力局限与 自给自足的农耕经济形态、家国同构的国家结构以及国家制定法的不完善相关联.对传统家族组 织自治职能产生的特定背景进行分析,可以更加清晰地认识家族组织复萌这-客观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