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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盛公司2006年首次提出ESG概念,将包括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三个因素进行统一考虑。此后,ESG投资理念逐步成熟,已成为主流的投资管理方法。伴随ESG投资理念的推广,ESG评价体系也日趋专业和精细,已形成包括MSCI、汤姆森路透、富时罗素、标普等评级机构。以MSCI为例,其具有成熟的ESG评级体系和丰富的全球市場研究经验,包括对A股上市公司的ESG研究。但是,就目前的实践情况看,这些国际主流评级机构针对中国市场的ESG评级结果,在具体应用上存在诸多问题。一些评级机构对具体评估方法和假设的基准披露不够透明,评估过程的标准化程度不够,不同评级机构对同一家公司产生不同的评级结果。这是因为,各评级公司采取不同的评级数据和评级方法。另外,由于评级机构获取的数据和信息多依赖于企业提供,一些评级机构还为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影响了评级机构的独立性,是导致评级结果产生偏差的重要原因。
我国资本市场相较成熟市场时间较短,经济结构也处在转型升级过程中,直接对标海外成熟市场的ESG评价体系不符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例如在环保方面,我国和西方发达国家对绿色企业的界定标准存在不同,西方国家对化石能源完全排斥,但我国的能源供给结构决定了煤炭仍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能源,如果火电企业能够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妥善进行燃废处理,安全高效规范经营,那么在ESG评价方面也应得到正面结果。还有社会责任方面,“人权”、“社区影响”等境外普遍使用的指标,在我国并不适用。国内公司披露的精准扶贫信息,境外也是没有的。此外,由于国情不同,对于某一相同指标,我国进行ESG评价的指标权重也可能与境外不同。
因此,我国应根据自身的发展阶段和特点,构建适合本国市场的ESG评价体系,笔者建议如下:
首先,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应积极引导,完善我国ESG整体制度框架,推动企业全面开展ESG信息披露工作。ESG评价体系涉及信息披露、绩效评级和投资指导三个方面,目前除香港联交所出台的《环境、社会和治理指引》外,我国尚未针对ESG信息披露出台法律法规和指引文件,2018年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只是确立了ESG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应提升对ESG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尽快制定相关制度和完善监管措施,推动建立我国ESG整体制度框架。从国际趋势看,目前虽然ESG相关信息的披露以企业自愿为主,但已有很多国家和地区开始采取半自愿半强制的原则,要求企业“不遵守就解释”,或要求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如高污染、高风险企业、市值达到一定规模的上市公司)披露完整的ESG信息,我国也应逐步提高披露要求,从企业自愿披露为主,向自愿和强制结合过渡,直至强制全面披露。
其次,以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协会为主导,推进ESG数据库建设。成熟的ESG评价体系必须有充实的数据作为支撑,基础数据越丰富,评价结果越真实可信。建议以证交所或上市公司协会为主导,推进ESG数据库建设。一方面,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和报送制度,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另一方面,充分利用金融科技整合、打通、统一现有各信息系统,通过数据挖掘、分析研究和风险预警功能拓展数据使用维度,建立并完善ESG数据库。
最后,在具体评价指标构建方面,应根据我国国情,界定ESG的具体涵义,并区分综合和分类评价。我们要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定性描述ESG各项指标的内涵,同时结合国情,兼顾科学性和现阶段数据的可得性,设计评价指标体系。除综合评价外,还应进行分行业评价和E、S、G三个分类指标的评价。从监管机构的角度来看,综合评价具有普遍意义,而对投资机构而言,分行业或单独E、S、G的评价结果对指导投资更有帮助。因此,ESG评价体系在关注企业ESG综合评价的同时,应同时关注分类指标的表现,便于使用者各取所需。
我国资本市场相较成熟市场时间较短,经济结构也处在转型升级过程中,直接对标海外成熟市场的ESG评价体系不符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例如在环保方面,我国和西方发达国家对绿色企业的界定标准存在不同,西方国家对化石能源完全排斥,但我国的能源供给结构决定了煤炭仍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能源,如果火电企业能够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妥善进行燃废处理,安全高效规范经营,那么在ESG评价方面也应得到正面结果。还有社会责任方面,“人权”、“社区影响”等境外普遍使用的指标,在我国并不适用。国内公司披露的精准扶贫信息,境外也是没有的。此外,由于国情不同,对于某一相同指标,我国进行ESG评价的指标权重也可能与境外不同。
因此,我国应根据自身的发展阶段和特点,构建适合本国市场的ESG评价体系,笔者建议如下:
首先,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应积极引导,完善我国ESG整体制度框架,推动企业全面开展ESG信息披露工作。ESG评价体系涉及信息披露、绩效评级和投资指导三个方面,目前除香港联交所出台的《环境、社会和治理指引》外,我国尚未针对ESG信息披露出台法律法规和指引文件,2018年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只是确立了ESG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应提升对ESG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尽快制定相关制度和完善监管措施,推动建立我国ESG整体制度框架。从国际趋势看,目前虽然ESG相关信息的披露以企业自愿为主,但已有很多国家和地区开始采取半自愿半强制的原则,要求企业“不遵守就解释”,或要求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如高污染、高风险企业、市值达到一定规模的上市公司)披露完整的ESG信息,我国也应逐步提高披露要求,从企业自愿披露为主,向自愿和强制结合过渡,直至强制全面披露。
其次,以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协会为主导,推进ESG数据库建设。成熟的ESG评价体系必须有充实的数据作为支撑,基础数据越丰富,评价结果越真实可信。建议以证交所或上市公司协会为主导,推进ESG数据库建设。一方面,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和报送制度,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另一方面,充分利用金融科技整合、打通、统一现有各信息系统,通过数据挖掘、分析研究和风险预警功能拓展数据使用维度,建立并完善ESG数据库。
最后,在具体评价指标构建方面,应根据我国国情,界定ESG的具体涵义,并区分综合和分类评价。我们要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定性描述ESG各项指标的内涵,同时结合国情,兼顾科学性和现阶段数据的可得性,设计评价指标体系。除综合评价外,还应进行分行业评价和E、S、G三个分类指标的评价。从监管机构的角度来看,综合评价具有普遍意义,而对投资机构而言,分行业或单独E、S、G的评价结果对指导投资更有帮助。因此,ESG评价体系在关注企业ESG综合评价的同时,应同时关注分类指标的表现,便于使用者各取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