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谨治学 锐意改革——纪念沈家本诞辰15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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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家本,字子惇,浙江归安人,我国近代著名法学家和改革家.他一生致力于司法实践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晚年参加清末新政改革,主持制定了一批新律.他以高昂的爱国热情和勤奋坚韧的努力,严谨治学,锐意改革,在法学研究和法制改革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贡献,被誉为'媒介东西方几大法系成为眷属的一个冰人',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奠基人.今年是沈家本诞辰150周年,特撰写此文,以资纪念.沈家本是一个具有严谨治学精神的卓越学者.他学有渊源,尤精于经学和小学.他继承了我国学术传统中最可宝贵的实事求是和经世致用的治学精神,既努力于对历史材料的考辩分析,又积极服务于现时的社会改革.为了推动清末刑法改革,他对几千年中国法制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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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黄色淫秽物品在世界不少国家泛滥成灾,引起了有关国家政府和民间有识之士的关注和不满.为打击黄色淫秽物品的制作贩卖活动,净化社会空气,各国纷纷进行'扫黄'.有关资料表明,1984年英国通过一项法令,严禁从国外带入和在市场上出售色情录相带,违者处2万英磅罚款或5年以上徒刑.英国警方曾在伦敦和其他13个城市同时行动,查获大量色情书刊和录相带.美国的一些州也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查封了一些书店和影剧院,并对制作和出售淫秽物品者加重了刑罚.埃及内政部组织突击搜查,没收了3万盒色情录相带.新加坡政府一次就销毁
如何划分自诉案件的范围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它不仅涉及自诉案件概念,而且涉及当事人的起诉权以及司法机关的管辖分工.为了促进这方面问题的研究,笔者仅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些初步探讨.一、'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的概念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论主要源于对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不同表述方式的不同理解.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并可以进行调解.'第105条第1款规定,'……除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
1840年第一次鸦片战争后,流落海外的华侨人数激增,但是,迄至宣统元年(公元1909年)清王朝灭亡前夕,我国第一部有关国籍的法律才问世.据《清史稿·刑法志》(以下简称《史稿》)记载,国籍法与民律、商律、刑事诉讼律、民事诉讼律一样,当时'俱编纂告竣,未经核议.'既然是'未经核议',当然也就没有颁布施行了.1957年,法律出版社出版国务院法制局法制史研究室所注《清史稿刑法志注解》(以下简称《注解》),对《史稿》中的国籍法记述做如下注释:'清宣统元年(1909年)宪政编查馆曾经奏准颁行《国籍条例》二十
问:据《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第3页所载,约翰·奥斯丁死于1859年,而其主要著作之一《法理学讲义》却出版于1863年,对吗?答:是这样的.因为此书乃奥氏遗作.但该书共有几个版本,各于何年问世尚有待进一步核实.《法学》固作'1863年',但据日本高柳贤三、末延三次等编有斐阁昭和53年版的《英米法辞典》(Anglo-American Law Dictionary),该书问世于1869年,而据英国《牛津简明法律便览》(现在被译成《牛津法律大辞典》,已出版),却出版于1861年.问:《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各个领域都出现了巨大变化,但在改革、开放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乘搞活经济之机,利用我们体制交替时期法制尚不健全、政策不配套、调节制约机制不很完善的弱点,采用各种卑劣手段,大肆进行贪污、受贿、投机倒把、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活动,而且愈演愈烈.有的党政领导干部严重不负责任,有的滥用人民赋予的职权,有的不尽义务、玩忽职守,酿成一起起重大责任事故,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崇高威望,破坏
案例:被告人赵新全,男,现年二十岁,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固始县杨集乡弯枣村.1988年7月20日晚10时许,李国付唆使李中如、何少友、张秀芝一起殴打与其素有积怨的本村村民赵新发,何少友将赵新发从其住处叫出来后,李中如、何少友上去对赵拳打脚踢,将赵打倒在门前的粪池里.赵爬起来就往家跑,被张秀芝拦住.赵新发呼救,其弟赵新全闻讯拿一湿槐树木棒赶来,何少友、李中如、张秀芝见状便跑,赵新全在后面追赶,当撵到一塘埂时,遇到捕鱼路过的赵新文等三人.赵新全误认为这三人就是殴打其哥一伙的人,即举棒对赵新文头部猛击一棒,
贿赂罪是受贿、行贿人双方进行的一种权力与金钱的肮脏交易.由于此种犯罪通常是在十分秘密的情况下实施的,被告多持抗拒心理,给查明案情带来很大的难度.在办案过程中,常出现这样二种情形:(一)行、受贿双方只有行贿方供认,而受贿方抗拒抵赖;(二)行、受贿双方都不供认,而只有间接证据.对于上述二种情况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过去很少认定.这样,就让一些事实上实施了贿赂行为的犯罪分子逃避了法律追究,使其得不到应有的制裁.这不利于坚决、慎重、准确地打击贿赂犯罪分子.因此,对于贿赂案件中被告不供认的定罪问题,应该是广大司法工作
作于西周穆王时期的《吕刑》是研究西周以至三代的法律制度与法律思想的重要资料.周灭商后,周公平定三监之乱,'制礼作乐',至成、康之时,天下已经基本安定.《左传·昭公二十六年》记:'成王靖四方,康王息民'.这种安宁的局面至昭、穆时有所改变.根据《左传》、《竹书纪年》等史料记载,昭、穆时期,尤其是穆王时期,国力强盛而又兵革四起,既是'盛世',又是'乱世',与后来的汉武帝时期颇为相似.说其是'盛世',是因为此时文治武功彪炳史册.《穆天子传》中的穆王简直是神的化身.若没有卓著的业绩,这种被神化了
在惩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性贪利犯罪中,往往遇到某些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该项财产的合法来源,司法机关又未能查出其犯罪事实的情况.鉴于对这类国家工作人员缺乏惩罚的刑事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8年1月21日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11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应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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