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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当前农村村委会选举实践中,乡镇党政机关未经村民会议通过而直接指定、委派、撤换或罢免村委会成员的行为普遍存在。就性质而言,这类行为在本质上属于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具有特别的危害性。我们应当尽快建立健全村委会成员合法权利的法律救济制度,完善有关的处理机制。尤其是在行政诉讼救济中,应将行政机关非法撤换村委会成员的违法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可诉范围,并可建立对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赔偿制度,从而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