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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断地被提醒对国家有政治义务。比如,要遵守法律,要纳税,要服从“国家利益”。不听话,不仅是打屁屁的问题了,后果真的很严重。
老实说,这些事情,我们当然是要干的。但是,人类有一个特点,不喜欢被强迫。那么,如何在道理上说服我们,我们真有这样的义务?
为了证明我们应该服从,古往今来,政治哲学家们可谓绞尽脑汁,先后出现一大堆政治义务理论。比如“同意学说”,大意是政府的成立是经你同意的,像签了合同一样,你不可能耍赖不遵守契约吧?比如“自然责任理论”,大意是一个政府如果是正义的,你就应该服从它,就像你应该服从你的良心一样。比如“成员资格理论”,大意则是,你是这个国家的一个成员,就像你是家庭的一个成员一样,总该懂得自己具有什么样的义务吧?
这些政治义务理论直觉上还是有吸引力的,能够对我们为什么要服从国家提出解释,但也有很多毛病。不过,还有一种政治义务理论,叫作“公平原则”,看上去很美。
想象一下,假如有某个村,经大多数村民商定,大家要出钱修一条水泥村道,但有一家人认为意义不大,拒绝出钱。但大家也不因这家人没有参与而放弃。路终于修好了,极大地方便了村民。问一下,出了钱的村民,有没有权力不让这家人走这条村道?
“公平原则”首先由英国法理学家哈特提出来。他的原话是“如果一些人根据某些规则从事某种共同事业,并因此而限制了他们的自由,那么那些根据要求服从了这种限制的人就有权力要求那些因为他们的服从而受益的人做出同样的服从”。
这句话的问题很大。比如,如果有10个人,其中9个人根据抢劫的强盗规则去抢劫,抢得了10万元,并分给另外1个人一些钱,那么,他们有没有权力要求这个人也一起去抢,或帮他们打掩护々显然太荒唐了。
基于此,美国政治哲学家罗尔斯接过哈特的衣钵,杀毒并把这一版本升级,表述为“如果一群人根据一些规则从事一项正义而互利的合作事业,并因此而以种种对于产生所有人的利益来说是必要的方式限制了自己的自由,那么那些服从了这些限制的人就有权力要求那些在他们的服从中受益的人做出同样的服从”。
看起来,如果罗尔斯的这个表述,在“限制了自己的自由”后面加上一句“或付出了成本”,那就齐活了。于是,在我们所想象的某村修路的例子中,表面上看,可以认为,出了钱的村民,有权力要求不出钱的那一家人也出钱,除非他家不走在这条村道上,也即没有从修这条路中“受益”。毕竟,大家出了钱修路,你不出钱却和别人一样使用这条路,有占便宜之嫌,对于大家来说是不公平的。
但是,仔细一想,问题仍然很大。针对性的反驳来自美国政治哲学家诺齐克。他说,“不管一个人的目的是什么,他都不能先给别人利益,然后又要求(或强取)报偿。一群人也不能这样做。”
诺齐克的意思是,大家
起修路,然后这家人在路上走,这件事情是强加给他们的,并且,你路修好了,摆在那儿,要他家不走这条路,就意味着给他家制造了出行的更大成本和不便利。所以,你没权力向他家收钱,只能顺便让他家也受益,就像某个村花钱把被污染的河溪搞清洁了,不可能向下游村庄也收钱一样。
那么“公平原则”牛在哪儿呢?到美国政治哲学家乔治·克劳斯科手上,又升级成另一个更高级的版本。
修路啊之类的事情对大家当然是有好处的,但老实说,不走那条路,一个人也死不了。像这类范围不广、不是由国家提供的东东,就叫作“集体物品”,让一个人不出钱而使用这条路,大家最多就是心理不平衡,也没有什么大的后果,大家都不修,一样如此,也就是不方便或不能脱贫致富而已。但是,也有一些东东,对于在一个国家里生活的人来说,却极为重要,他无论需要什么,他至少需要这些东东。克劳斯科举的例子就是国防、法律秩序等。比如国防,很明显,10个人中,9个人出钱搞,保护了这9个人,另外1个人一定也得到了保护。像这些,就属于“纯粹公共物品”,而国家就是干这些事情的(虽然不仅仅干这些事情)。
正因为这些东西,既是每个人要的,而且对大家都有好处,克劳斯科认为,那就相当于大家有一种道德命令,号召大家一起去从事这一“合作事业”,出钱搞国防,遵守法律秩序。因为,假如没有国防,没有法律,大家就没有安全感,生活随时处于危险的威胁之中。那么,当大家都出钱,都遵守法律,而你却不这样干时,从逻辑上而言,你的行为就潜在地危害到了大家的利益。因此,在你享受安全和秩序却又不出钱、不守法时不仅对大家不公平,而且你这样干,在道德上也得不到辩护。正因如此,你具有服从国家的义务,当然,这个国家是正义的,不是个“匪帮”——人们交给匪帮的是“保护费”,不叫纳税。
老实说,这些事情,我们当然是要干的。但是,人类有一个特点,不喜欢被强迫。那么,如何在道理上说服我们,我们真有这样的义务?
为了证明我们应该服从,古往今来,政治哲学家们可谓绞尽脑汁,先后出现一大堆政治义务理论。比如“同意学说”,大意是政府的成立是经你同意的,像签了合同一样,你不可能耍赖不遵守契约吧?比如“自然责任理论”,大意是一个政府如果是正义的,你就应该服从它,就像你应该服从你的良心一样。比如“成员资格理论”,大意则是,你是这个国家的一个成员,就像你是家庭的一个成员一样,总该懂得自己具有什么样的义务吧?
这些政治义务理论直觉上还是有吸引力的,能够对我们为什么要服从国家提出解释,但也有很多毛病。不过,还有一种政治义务理论,叫作“公平原则”,看上去很美。
想象一下,假如有某个村,经大多数村民商定,大家要出钱修一条水泥村道,但有一家人认为意义不大,拒绝出钱。但大家也不因这家人没有参与而放弃。路终于修好了,极大地方便了村民。问一下,出了钱的村民,有没有权力不让这家人走这条村道?
“公平原则”首先由英国法理学家哈特提出来。他的原话是“如果一些人根据某些规则从事某种共同事业,并因此而限制了他们的自由,那么那些根据要求服从了这种限制的人就有权力要求那些因为他们的服从而受益的人做出同样的服从”。
这句话的问题很大。比如,如果有10个人,其中9个人根据抢劫的强盗规则去抢劫,抢得了10万元,并分给另外1个人一些钱,那么,他们有没有权力要求这个人也一起去抢,或帮他们打掩护々显然太荒唐了。
基于此,美国政治哲学家罗尔斯接过哈特的衣钵,杀毒并把这一版本升级,表述为“如果一群人根据一些规则从事一项正义而互利的合作事业,并因此而以种种对于产生所有人的利益来说是必要的方式限制了自己的自由,那么那些服从了这些限制的人就有权力要求那些在他们的服从中受益的人做出同样的服从”。
看起来,如果罗尔斯的这个表述,在“限制了自己的自由”后面加上一句“或付出了成本”,那就齐活了。于是,在我们所想象的某村修路的例子中,表面上看,可以认为,出了钱的村民,有权力要求不出钱的那一家人也出钱,除非他家不走在这条村道上,也即没有从修这条路中“受益”。毕竟,大家出了钱修路,你不出钱却和别人一样使用这条路,有占便宜之嫌,对于大家来说是不公平的。
但是,仔细一想,问题仍然很大。针对性的反驳来自美国政治哲学家诺齐克。他说,“不管一个人的目的是什么,他都不能先给别人利益,然后又要求(或强取)报偿。一群人也不能这样做。”
诺齐克的意思是,大家
起修路,然后这家人在路上走,这件事情是强加给他们的,并且,你路修好了,摆在那儿,要他家不走这条路,就意味着给他家制造了出行的更大成本和不便利。所以,你没权力向他家收钱,只能顺便让他家也受益,就像某个村花钱把被污染的河溪搞清洁了,不可能向下游村庄也收钱一样。
那么“公平原则”牛在哪儿呢?到美国政治哲学家乔治·克劳斯科手上,又升级成另一个更高级的版本。
修路啊之类的事情对大家当然是有好处的,但老实说,不走那条路,一个人也死不了。像这类范围不广、不是由国家提供的东东,就叫作“集体物品”,让一个人不出钱而使用这条路,大家最多就是心理不平衡,也没有什么大的后果,大家都不修,一样如此,也就是不方便或不能脱贫致富而已。但是,也有一些东东,对于在一个国家里生活的人来说,却极为重要,他无论需要什么,他至少需要这些东东。克劳斯科举的例子就是国防、法律秩序等。比如国防,很明显,10个人中,9个人出钱搞,保护了这9个人,另外1个人一定也得到了保护。像这些,就属于“纯粹公共物品”,而国家就是干这些事情的(虽然不仅仅干这些事情)。
正因为这些东西,既是每个人要的,而且对大家都有好处,克劳斯科认为,那就相当于大家有一种道德命令,号召大家一起去从事这一“合作事业”,出钱搞国防,遵守法律秩序。因为,假如没有国防,没有法律,大家就没有安全感,生活随时处于危险的威胁之中。那么,当大家都出钱,都遵守法律,而你却不这样干时,从逻辑上而言,你的行为就潜在地危害到了大家的利益。因此,在你享受安全和秩序却又不出钱、不守法时不仅对大家不公平,而且你这样干,在道德上也得不到辩护。正因如此,你具有服从国家的义务,当然,这个国家是正义的,不是个“匪帮”——人们交给匪帮的是“保护费”,不叫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