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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治国家方略的提出和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法学教育必须找准问题,准确定位,正确认识和处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关系。在此基础上,进行针对性改革,积极探索法学教育的新思路和新模式,以服务于法治国家的人才培养目标,推进我国的法治化进程。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律职业;司法考试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0)08-0092-03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法学教育为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输送了大批法律人才。但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法学教育的发展也面临着诸多困境。如何对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进行准确的定位,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法律职业、法学教育、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建构科学的法学教育制度成为我国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目前我国法学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尚未理顺。一定意义上讲,法治也是“法律人之治”。这决定了法学教育必须肩负为国家培养法律人才的神圣使命,造就和培养大批的法律职业者。但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却与法律职业相互脱节。在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实施之前,从事法律职业并不以经历系统正规的法学教育为前提,法学教育也并不以法律职业需要的人才作为明确的培养目标,教育的内容和方法等各个环节不能自觉地贯穿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从司法实践来看,法官处理案件大多是依靠在实践中积累出来的经验和技巧,与在法学院学到的知识没有太大的关系。…这种情形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一方面,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实施,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需要大量复合型、应用型的法律人才;另一方面,我国法学教育又往往无法培养出适合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法律人才。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脱节已经在深层次上制约、影响甚至阻碍了我国法学教育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
2 盲目扩大规模导致培养质量下降,法科学生就业压力剧增。2009年中国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7(2009)》披露:截至2008年11月,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30年来增长了105.67倍;法学本科在校生人数达到30多万人。从300多所到目前的数字仅仅用了不到10年的时间,还不包括如法律专科、成人教育、自学考试、政法干部管理学院等其他各种形式、各种层次的法学教育。贺卫方教授曾指出:“世界上大约没有第二个国家在正规的大学之外尚有像我们这样名目繁多的法律教育种类与层次。”法学教育规模的急剧扩张乃至近乎失控设置的背后是法科毕业生数量太多,教学质量不可避免地下降。相当一部分法科学生尚未真正培养起法律人的思维能力,缺乏较强的法律职业伦理观念。与此同时,法科学生的供过于求,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出台,大大增加了法科生就业的难度,现实的情形就是法科专业逐渐成为最难找工作的一个专业。
3 法学教育中理论教学与实践需求的冲突。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育的教学方式多以课堂讲授为主,重视正规化的理论教育和法律知识的系统传授。课堂教育主要是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述理论。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色彩过于浓厚,忽视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致使学生缺乏实际运用法律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反映在毕业生的司法实务技能方面,其往往至少需三到四年的时间才能适应司法工作需要。法律实践是一种创造性的工作,而不是简单的逻辑推理过程。从抽象的正义到个案的具体正义,从普适性的法律规范到具体事实中的行为规范和法律结论的得出,都需要付出艰巨的创造性努力。这正是法律职业活动中最具有挑战性、最令人陶醉的工作。但是,法学院系培养方案中并没有多少课程致力于这些能力的训练和培育,从而造成理论与实践相脱节。
4 国家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负面影响。按照各国的通行做法,欲从事法律职业,必须接受正规的大学法学本科教育或研究生教育,受过基本的法学训练。而在我国,司法考试并无严格的专业教育要求,只要是大学本科,均可报考,一旦通过考试即可获得法律职业资格。大学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的授予没有内在的必然的关系。司法考试实际上成为许多人转换职业或寻求就业的机会。在“通过率决定就业率”的认识主导下,各类司法考试辅导班、强化班大受欢迎。相反,大学课堂中的一些基础理论课程则备受冷落,相关著述乏人问津。较为关注学生的学术素养和法律思维的养成的教学模式对提升法学教育的层次具有积极的作用,但却不能适应司法考试的需要,而一些非法律专业的考生凭借几本司法考试教材,通过几个月短暂的司考培训却能顺利通过考试,这对法学教育来说真是莫大的讽刺。司法考试的现状促使相当一部分法科生热衷于“快餐式”的法律培训,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备战司考。一些高校的法学院系亦被迫把授课重点转移到司法考试内容,教学方法逐渐向题海战术转移,放弃理论素养的培养。这种教学方式培养出来的学生多是机械型、记忆型的,而非学术型、思想型的,这是一种非常令人担忧的不良趋势。
二、我国法学教育的定位
法学教育要切实进行针对性的改革,寻找新的思路和出路。就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对法学教育进行准确定位。这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前提和保障。
1 正确认识和处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有关法学教育的性质,一直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法学教育是以培养法律职业人才为主旨的职业教育,因而应偏重司法知识的传授、专业技能的训练。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学教育从本质上是一种素质教育或通识教育。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法学教育兼具职业教育和素质教育两种性质。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即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应以职业教育为主,兼顾素质教育。
首先,科学规范的法学教育是培育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前提和重要基础。法律实践和历史教训告诉我们,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已经或势将迷失正确的发展方向。不具备法学教育背景的法律职业者,则无法构成同质的法律职业群体。难以形成共同的法律理念和法律环境。法学教育只有与法律职业密切结合,才能逐步走向专业化、规范化,才能建立相对稳定和连贯的知识系统。因此,在本科法学教育阶段,除了对学生进行实在法规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础训练以外,还必须教导他们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法律职业是具有较高社会期望和价值追求的职业,法律职业阶层对公平与正义的理解决定了社会在公平与正义上运行的轨迹,他们为社会提供的不是一般的服务,而是维护一个正义的社会制度的运行,是将法律所包含的公平和正义体现在每一个事件之中。’哒决定了大学法学教育不应以传授单纯的法律知识为主要任务,更重要的是要树立学生对法律深层次的理解和信仰。通过科学规范的法学教育,为社会 培养一大批适应法治建设需要的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的法律人才。
其次,优化法学教育结构,确立全日制普通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核心地位,以适应法治社会对培养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人才需求。季卫东教授指出:“一套学识性很强的法典体系,一套合理的操作性很强的理论体系,再加上一大批资质精良、训练有素的法律专业人才,这些是高效率的法治秩序所必不可少的前提。”法治社会的人才需求决定了法学教育必须以培育具有共同的法律知识、法律语言、法律思维和理念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作为其重要目标,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同质化”有赖于同质的法学教育背景。这就要求确立全日制普通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核心地位,甚至逐步使其成为惟一的形式。应进一步优化法学教育结构,适度调控办学规模,通过法学教育质量评估制度严把法学教育准入关、质量关,从教育质量的源头上保障法学教育的同质性,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统一。
再次,法学教育在强化法律职业教育的同时,不能忽视素质教育、学术教育。这是因为,第一、法科毕业生的就业领域和现实可能性以及社会对法科毕业生的需求的多层次、多类型,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也应当是多元化的。从我国改革开放30年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实际情况来看,20多届法学本科毕业生中只有一部分人(大约30%)进入司法系统工作,大量毕业生任职于政府机关、商业等各个领域。这就要求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应该拓宽视野,打牢基础,丰富人文底蕴,以培养宽口径、厚基础、具有创造性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第二、从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法学教育的优势来看,侧重于基础理论、人文修养以及学术精神培育,法学教育除了要为培养一流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提供系统的法学思维训练、法学知识的灌输、法律良心的培育、法律技能的传授、法律方法论的指导外,同时还肩负着为培养更高层次的法学人才如法学硕士、博士奠定基础的重任。
2 理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实现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司法考试是联系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一座桥梁。司法考试的目的是通过一项公认的相对更公平、更科学的选择办法,将最优秀的人员吸纳到司法队伍中去。这项工作的基础是国家的法学教育,没有科学完善、卓有成效的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制度将无法完成向司法机关、律师队伍输送优秀的从业人员的设计任务。法学教育是第一位的,是司法考试制度所要达到目的的基础。应始终坚持法学教育的独立性,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应对,探索一些与司法考试良性对接的教学方式,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手段,融法学方法论于课堂教学中,尽其所能帮助学生通过司法考试,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水平。司法考试制度尽管是第二位的,只反映需求,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学教育的方向。只有逐步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改进考试模式,才能进一步推动法学教育的新发展。根据域外经验,首先,应逐步提升司法考试的报考资格要求,排除非法科毕业生的报考资格。确保司考通过率维持在适度的水平,保障法律职业群体的同质性。其次,改进司法考试的内容、题型和方式。加大开放式思维的考察,综合测评考生的法学素养,与大学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实现对接。再次,尽快出台成熟的分阶段考试模式。初试以考察考生逻辑思维能力和法学理论素养为主,复试以察法律法规的熟练掌握程度和综合运用能力为主。通过既有侧重,又互为补充的分类考查方法,有效地拓宽考查宽度,提高考查深度,综合测评大学法学教育的成果,为法治建设输送高素质的法律人才。
三、新形势下法学教育改革的基本思路
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紧密结合的社会科学,由此决定了法学教育教学不仅承担着传授、整合与创新法律知识的基础性功能,而且承担着训练和提升法律技能、养成和改善法律思维方式的操作性功能。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教学在人文环境、体制环境和物质环境方面尚存在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忽视和制约了法学本科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因此,必须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法学教育,探索法学教育教学的新模式。
1 以市场为导向,改革课程设置,培育特色专业,以培养厚基础、宽口径、知识结构特色鲜明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目前,除一些知名度较高或师资力量雄厚的政法院校外,相当一部分高校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均大同小异,不能很好地结合地方经济的发展及对法律人才的实际需求,这也是造成大量法学毕业生面目雷同、实力相当、缺乏竞争力的原因之一。针对此,各院校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明确办学定位和所培养的法律人才的类型和层次,充分发挥其固有优势和特长,利用现有师资、软硬件设施,创造条件加强重点学科建设,开设特色课程,培育特色专业。在具体课程设置上,应允许教学计划具有一定的弹性,在确保必修课课时的基础上,灵活调整选修课的安排。有条件的院校,可增设全校性选修课程,范围可以涵盖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多个领域。使法学专业的学生得以有更多的机会学习经济学、社会学、史学、哲学、逻辑学、管理学及工科领域的一些知识,拓宽其知识背景。结合自身的兴趣和特长,构建科学的、特色鲜明的知识结构,提高法学人才的市场竞争力。
2 稳步提升理论教学水平,加大实践教学力度,开辟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新途径。法学教育主要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因而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至关重要。但实践能力的培养必须建立在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的基础上,离开系统的授课和专业理论知识的掌握,实践教学也将失去根基。在这样一种认识前提下,应尽可能去探索一些形式多样、卓有成效的实践教学模式。第一,改革和完善法学本科培养方案,在理论教学课程中增加实践性环节设置,明确规定教师在相应法学课程的教学中必须保证最低限度的实践教学学时和基本方式,如分组讨论、案例教学、司法考试复习指导等。在案例分析层面,可以运用预先布置案例题目和讨论主题、教师提示与集中讨论等方式来调动学生学习兴趣,加强教学互动,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第二,有计划地开展普法宣传、模拟法庭等实践活动,引入诊所式法律教育,指导法科学生参与各种类型的法律援助服务项目。学生亲历亲为的实践活动对法律职业素质的养成非常重要。模拟法庭是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知识的综合运用,能极大增强学生的实践参与感,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法庭辩论能力,如将其纳入课程考试考核体系,将会进一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诊所式法律教育作为一种新型教学模式,运用情景模拟、教师指导、办案交流等形式,让学生参与案件的全部过程和细节处理。从而深化学生的法律职业认同感,锻炼学生人际沟通和信息搜集处理的能力。而法律援助服务项目的开展,可以初步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素养,其意义不仅仅在于增加教学的生动性,更有利于促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自始至终“介入”社会,尽快成长为适应法治国家需要的合格人才。第三,加强法学院系与司法实务部门的互动,进一步丰富实践性教学。有条件的院校可以聘请司法系统的资深法官、检察官或经验丰富的律师定期到学院开展讲座,帮助解答学生日常学习中的困惑,引发学生对司法实务中比较前沿、敏感的法律问题的思考,提升他们的法律思维能力和实务操作能力。此外,还可通过与相关单位合作,建立稳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如与当地的司法机关、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社区或法律服务所建立联系,开展合作,给学生提供充分的实习机会。
3 重视职业发展教育工作,加强就业指导。拓宽就业渠道,开创法科学生就业的新局面。大学生就业难是普遍的现实问题。而据有关统计显示,2009年法科生的就业率更是低处文科就业中的末位。法科学生就业难主要是结构性矛盾所造成的。由于法院、检察院等法律职业部门吸纳法科毕业生的数量极为有限,加之法学的专业性较强,综合性不足的特点决定了法科学生自主创业的机会较低。解决法科学生的就业困难,一方面有赖于政府的政策引导。公务员制度的改革,另一方面,各法学院系必须认真对待,重视职业发展教育工作,将就业指导延伸到大学教育的各个阶段和每个方面。具体来说,通过职业测评、就业指导课程、就业咨询等多种形式,不断提升法科毕业生的职业发展能力和就业技巧,帮助他们更顺利地实现就业,规划自己的事业和人生。要积极指引学生转变就业观念,鼓励学生开拓新的法律服务市场,到金融机构、事业单位或公司企业就业,形成多元化就业格局。
结语
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是建设法治国家的第一资源和基本力量。法学教育必须始终以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作为根本任务,为满足法律职业的人才需求,必须对现行的司法考试制度进行合理设计以推动法学教育的新发展。法学教育本身则须找准问题,积极探索新的教学模式,将法学理论素养的培养和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有机结合起来。只有正确认识和处理法学教育、法律职业、司法考试三者的关系,才能实现良性互动,更好地推进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适应法治国家的人才培养需要。
【责任编辑:张亚茹】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律职业;司法考试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0)08-0092-03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法学教育为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输送了大批法律人才。但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法学教育的发展也面临着诸多困境。如何对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进行准确的定位,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法律职业、法学教育、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建构科学的法学教育制度成为我国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目前我国法学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尚未理顺。一定意义上讲,法治也是“法律人之治”。这决定了法学教育必须肩负为国家培养法律人才的神圣使命,造就和培养大批的法律职业者。但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却与法律职业相互脱节。在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实施之前,从事法律职业并不以经历系统正规的法学教育为前提,法学教育也并不以法律职业需要的人才作为明确的培养目标,教育的内容和方法等各个环节不能自觉地贯穿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从司法实践来看,法官处理案件大多是依靠在实践中积累出来的经验和技巧,与在法学院学到的知识没有太大的关系。…这种情形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一方面,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实施,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需要大量复合型、应用型的法律人才;另一方面,我国法学教育又往往无法培养出适合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法律人才。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脱节已经在深层次上制约、影响甚至阻碍了我国法学教育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
2 盲目扩大规模导致培养质量下降,法科学生就业压力剧增。2009年中国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7(2009)》披露:截至2008年11月,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30年来增长了105.67倍;法学本科在校生人数达到30多万人。从300多所到目前的数字仅仅用了不到10年的时间,还不包括如法律专科、成人教育、自学考试、政法干部管理学院等其他各种形式、各种层次的法学教育。贺卫方教授曾指出:“世界上大约没有第二个国家在正规的大学之外尚有像我们这样名目繁多的法律教育种类与层次。”法学教育规模的急剧扩张乃至近乎失控设置的背后是法科毕业生数量太多,教学质量不可避免地下降。相当一部分法科学生尚未真正培养起法律人的思维能力,缺乏较强的法律职业伦理观念。与此同时,法科学生的供过于求,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出台,大大增加了法科生就业的难度,现实的情形就是法科专业逐渐成为最难找工作的一个专业。
3 法学教育中理论教学与实践需求的冲突。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育的教学方式多以课堂讲授为主,重视正规化的理论教育和法律知识的系统传授。课堂教育主要是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述理论。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色彩过于浓厚,忽视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致使学生缺乏实际运用法律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反映在毕业生的司法实务技能方面,其往往至少需三到四年的时间才能适应司法工作需要。法律实践是一种创造性的工作,而不是简单的逻辑推理过程。从抽象的正义到个案的具体正义,从普适性的法律规范到具体事实中的行为规范和法律结论的得出,都需要付出艰巨的创造性努力。这正是法律职业活动中最具有挑战性、最令人陶醉的工作。但是,法学院系培养方案中并没有多少课程致力于这些能力的训练和培育,从而造成理论与实践相脱节。
4 国家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负面影响。按照各国的通行做法,欲从事法律职业,必须接受正规的大学法学本科教育或研究生教育,受过基本的法学训练。而在我国,司法考试并无严格的专业教育要求,只要是大学本科,均可报考,一旦通过考试即可获得法律职业资格。大学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的授予没有内在的必然的关系。司法考试实际上成为许多人转换职业或寻求就业的机会。在“通过率决定就业率”的认识主导下,各类司法考试辅导班、强化班大受欢迎。相反,大学课堂中的一些基础理论课程则备受冷落,相关著述乏人问津。较为关注学生的学术素养和法律思维的养成的教学模式对提升法学教育的层次具有积极的作用,但却不能适应司法考试的需要,而一些非法律专业的考生凭借几本司法考试教材,通过几个月短暂的司考培训却能顺利通过考试,这对法学教育来说真是莫大的讽刺。司法考试的现状促使相当一部分法科生热衷于“快餐式”的法律培训,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备战司考。一些高校的法学院系亦被迫把授课重点转移到司法考试内容,教学方法逐渐向题海战术转移,放弃理论素养的培养。这种教学方式培养出来的学生多是机械型、记忆型的,而非学术型、思想型的,这是一种非常令人担忧的不良趋势。
二、我国法学教育的定位
法学教育要切实进行针对性的改革,寻找新的思路和出路。就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对法学教育进行准确定位。这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前提和保障。
1 正确认识和处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有关法学教育的性质,一直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法学教育是以培养法律职业人才为主旨的职业教育,因而应偏重司法知识的传授、专业技能的训练。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学教育从本质上是一种素质教育或通识教育。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法学教育兼具职业教育和素质教育两种性质。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即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应以职业教育为主,兼顾素质教育。
首先,科学规范的法学教育是培育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前提和重要基础。法律实践和历史教训告诉我们,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已经或势将迷失正确的发展方向。不具备法学教育背景的法律职业者,则无法构成同质的法律职业群体。难以形成共同的法律理念和法律环境。法学教育只有与法律职业密切结合,才能逐步走向专业化、规范化,才能建立相对稳定和连贯的知识系统。因此,在本科法学教育阶段,除了对学生进行实在法规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础训练以外,还必须教导他们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法律职业是具有较高社会期望和价值追求的职业,法律职业阶层对公平与正义的理解决定了社会在公平与正义上运行的轨迹,他们为社会提供的不是一般的服务,而是维护一个正义的社会制度的运行,是将法律所包含的公平和正义体现在每一个事件之中。’哒决定了大学法学教育不应以传授单纯的法律知识为主要任务,更重要的是要树立学生对法律深层次的理解和信仰。通过科学规范的法学教育,为社会 培养一大批适应法治建设需要的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的法律人才。
其次,优化法学教育结构,确立全日制普通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核心地位,以适应法治社会对培养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人才需求。季卫东教授指出:“一套学识性很强的法典体系,一套合理的操作性很强的理论体系,再加上一大批资质精良、训练有素的法律专业人才,这些是高效率的法治秩序所必不可少的前提。”法治社会的人才需求决定了法学教育必须以培育具有共同的法律知识、法律语言、法律思维和理念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作为其重要目标,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同质化”有赖于同质的法学教育背景。这就要求确立全日制普通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核心地位,甚至逐步使其成为惟一的形式。应进一步优化法学教育结构,适度调控办学规模,通过法学教育质量评估制度严把法学教育准入关、质量关,从教育质量的源头上保障法学教育的同质性,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统一。
再次,法学教育在强化法律职业教育的同时,不能忽视素质教育、学术教育。这是因为,第一、法科毕业生的就业领域和现实可能性以及社会对法科毕业生的需求的多层次、多类型,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也应当是多元化的。从我国改革开放30年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实际情况来看,20多届法学本科毕业生中只有一部分人(大约30%)进入司法系统工作,大量毕业生任职于政府机关、商业等各个领域。这就要求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应该拓宽视野,打牢基础,丰富人文底蕴,以培养宽口径、厚基础、具有创造性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第二、从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法学教育的优势来看,侧重于基础理论、人文修养以及学术精神培育,法学教育除了要为培养一流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提供系统的法学思维训练、法学知识的灌输、法律良心的培育、法律技能的传授、法律方法论的指导外,同时还肩负着为培养更高层次的法学人才如法学硕士、博士奠定基础的重任。
2 理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实现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司法考试是联系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一座桥梁。司法考试的目的是通过一项公认的相对更公平、更科学的选择办法,将最优秀的人员吸纳到司法队伍中去。这项工作的基础是国家的法学教育,没有科学完善、卓有成效的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制度将无法完成向司法机关、律师队伍输送优秀的从业人员的设计任务。法学教育是第一位的,是司法考试制度所要达到目的的基础。应始终坚持法学教育的独立性,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应对,探索一些与司法考试良性对接的教学方式,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手段,融法学方法论于课堂教学中,尽其所能帮助学生通过司法考试,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水平。司法考试制度尽管是第二位的,只反映需求,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学教育的方向。只有逐步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改进考试模式,才能进一步推动法学教育的新发展。根据域外经验,首先,应逐步提升司法考试的报考资格要求,排除非法科毕业生的报考资格。确保司考通过率维持在适度的水平,保障法律职业群体的同质性。其次,改进司法考试的内容、题型和方式。加大开放式思维的考察,综合测评考生的法学素养,与大学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实现对接。再次,尽快出台成熟的分阶段考试模式。初试以考察考生逻辑思维能力和法学理论素养为主,复试以察法律法规的熟练掌握程度和综合运用能力为主。通过既有侧重,又互为补充的分类考查方法,有效地拓宽考查宽度,提高考查深度,综合测评大学法学教育的成果,为法治建设输送高素质的法律人才。
三、新形势下法学教育改革的基本思路
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紧密结合的社会科学,由此决定了法学教育教学不仅承担着传授、整合与创新法律知识的基础性功能,而且承担着训练和提升法律技能、养成和改善法律思维方式的操作性功能。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教学在人文环境、体制环境和物质环境方面尚存在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忽视和制约了法学本科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因此,必须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法学教育,探索法学教育教学的新模式。
1 以市场为导向,改革课程设置,培育特色专业,以培养厚基础、宽口径、知识结构特色鲜明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目前,除一些知名度较高或师资力量雄厚的政法院校外,相当一部分高校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均大同小异,不能很好地结合地方经济的发展及对法律人才的实际需求,这也是造成大量法学毕业生面目雷同、实力相当、缺乏竞争力的原因之一。针对此,各院校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明确办学定位和所培养的法律人才的类型和层次,充分发挥其固有优势和特长,利用现有师资、软硬件设施,创造条件加强重点学科建设,开设特色课程,培育特色专业。在具体课程设置上,应允许教学计划具有一定的弹性,在确保必修课课时的基础上,灵活调整选修课的安排。有条件的院校,可增设全校性选修课程,范围可以涵盖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多个领域。使法学专业的学生得以有更多的机会学习经济学、社会学、史学、哲学、逻辑学、管理学及工科领域的一些知识,拓宽其知识背景。结合自身的兴趣和特长,构建科学的、特色鲜明的知识结构,提高法学人才的市场竞争力。
2 稳步提升理论教学水平,加大实践教学力度,开辟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新途径。法学教育主要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因而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至关重要。但实践能力的培养必须建立在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的基础上,离开系统的授课和专业理论知识的掌握,实践教学也将失去根基。在这样一种认识前提下,应尽可能去探索一些形式多样、卓有成效的实践教学模式。第一,改革和完善法学本科培养方案,在理论教学课程中增加实践性环节设置,明确规定教师在相应法学课程的教学中必须保证最低限度的实践教学学时和基本方式,如分组讨论、案例教学、司法考试复习指导等。在案例分析层面,可以运用预先布置案例题目和讨论主题、教师提示与集中讨论等方式来调动学生学习兴趣,加强教学互动,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第二,有计划地开展普法宣传、模拟法庭等实践活动,引入诊所式法律教育,指导法科学生参与各种类型的法律援助服务项目。学生亲历亲为的实践活动对法律职业素质的养成非常重要。模拟法庭是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知识的综合运用,能极大增强学生的实践参与感,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法庭辩论能力,如将其纳入课程考试考核体系,将会进一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诊所式法律教育作为一种新型教学模式,运用情景模拟、教师指导、办案交流等形式,让学生参与案件的全部过程和细节处理。从而深化学生的法律职业认同感,锻炼学生人际沟通和信息搜集处理的能力。而法律援助服务项目的开展,可以初步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素养,其意义不仅仅在于增加教学的生动性,更有利于促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自始至终“介入”社会,尽快成长为适应法治国家需要的合格人才。第三,加强法学院系与司法实务部门的互动,进一步丰富实践性教学。有条件的院校可以聘请司法系统的资深法官、检察官或经验丰富的律师定期到学院开展讲座,帮助解答学生日常学习中的困惑,引发学生对司法实务中比较前沿、敏感的法律问题的思考,提升他们的法律思维能力和实务操作能力。此外,还可通过与相关单位合作,建立稳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如与当地的司法机关、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社区或法律服务所建立联系,开展合作,给学生提供充分的实习机会。
3 重视职业发展教育工作,加强就业指导。拓宽就业渠道,开创法科学生就业的新局面。大学生就业难是普遍的现实问题。而据有关统计显示,2009年法科生的就业率更是低处文科就业中的末位。法科学生就业难主要是结构性矛盾所造成的。由于法院、检察院等法律职业部门吸纳法科毕业生的数量极为有限,加之法学的专业性较强,综合性不足的特点决定了法科学生自主创业的机会较低。解决法科学生的就业困难,一方面有赖于政府的政策引导。公务员制度的改革,另一方面,各法学院系必须认真对待,重视职业发展教育工作,将就业指导延伸到大学教育的各个阶段和每个方面。具体来说,通过职业测评、就业指导课程、就业咨询等多种形式,不断提升法科毕业生的职业发展能力和就业技巧,帮助他们更顺利地实现就业,规划自己的事业和人生。要积极指引学生转变就业观念,鼓励学生开拓新的法律服务市场,到金融机构、事业单位或公司企业就业,形成多元化就业格局。
结语
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是建设法治国家的第一资源和基本力量。法学教育必须始终以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作为根本任务,为满足法律职业的人才需求,必须对现行的司法考试制度进行合理设计以推动法学教育的新发展。法学教育本身则须找准问题,积极探索新的教学模式,将法学理论素养的培养和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有机结合起来。只有正确认识和处理法学教育、法律职业、司法考试三者的关系,才能实现良性互动,更好地推进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适应法治国家的人才培养需要。
【责任编辑:张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