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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勘定损作为民太安车险代查勘平台的6大环节之一,在车险的理赔中成功预防了多起保险欺诈活动,为保险公司挽回了一笔笔不必要的资金损失。查勘定损这一工作要求查勘员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敏感性,把例行现场查勘当成理赔的前沿关口来把守,最为关键的是一定要注重细节,甚至不放过一个脚印……
案列一:替换驾驶员 制造假象
这是发生在2009年1月18日的一个具体案例。当日上午10时左右,民太安公估查勘员接到报案人电话,称驾车时接电话,因路滑车辆失控撞路基石后又撞树,造成事故。两位查勘员迅速赶赴现场,在查勘过程中发现几处疑点,鉴于案件重大,查勘员现场报交警处理并随即通报理赔中心主管领导,该公司理赔中心主任室高度重视,指示全力跟踪,查明真相。
案件疑点
一、现场对驾驶员询问得知,事故发生时车内仅他一个人,但经过仔细查勘,发现在正驾驶座位上有一个清晰的脚印,正副驾驶座位中间扶手向上倾斜45°,因为车辆右前部受损,右侧车门无法打开,分析在事故发生后副驾驶座位的人踩着正驾驶座位走出驾驶室,与驾驶员所描述的车内仅他一个人不吻合。
二、驾驶员描述事故发生后曾联系过车主及修理厂,并说出两个电话号码,查勘员立即查看了驾驶员电话的通话记录,在其拨出电话记录里并无以上提供的两个电话号码,无疑驾驶员在隐瞒某些事情。
三、查勘员对驾驶员的衣着仔细打量后,发现驾驶员手上带着一副白色尼龙手套(工人干活使用的防滑手套),与豪华的陆虎车极不协调。在距离标的车辆50米远的地方停放着一辆白色小货车,走近小货车发现车内无人,门锁未锁,环顾四周没有其他驾驶员,查勘员将白色尼龙手套与此小货车联系在一起,怀疑自称陆虎车驾驶员的人即是小货驾驶员。
处理结果
种种疑点和现场迹象显示,此事故极有可能为制造假象,替换了驾驶员。通过查勘员对驾驶员的开导劝说,举出了现场的异常之处,告知了骗保的严重性和可能产生的后果,驾驶员受到了触动,当日来电话放弃索赔。
然而,案件的注销却受到车主的阻挠,车主来电话说他是驾驶员,出事后有急事先走了,让人在那看车,并称可以开具交警部门证明,突如其来的变故,无疑给案件增加了一团迷雾,也给查勘定损人员造成了阻碍和压力。为让真相浮出水面,理赔中心立即组织了相关人员,商讨对策,抓住现场的每一个疑点,进行深入仔细的调查落实,趁热打铁在短时间内,分别对车主和交警队做疏导工作,在事实和证据面前,迫使车主出示了书面放弃索赔的申请,拒赔金额20余万元。
案列二:兄弟合谋 故意制造事故
2007年12月6日凌晨司机***驾驶标的车湘K*****捷达车(****保险公司承保)在长沙市东二环桂花路立交桥下辅道由南向西逆行至桂花路京广酒店门口与直行三者湘A*****老款奔驰300(****保险公司承保)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事故。客户向保险公司报案的出险时间为凌晨1:52。
查勘员接到保险公司调度派班后立即赶往现场,到现场时间为凌晨2:25分,长沙市雨花区交警队执勤交警及拖车已在现场等候保险公司查勘员的到来。
经查勘现场,发现两车车况较差,特别是三者奔驰为老旧车型,碰撞部位有多处旧痕,现场两车均无刹车痕迹,且单保交强险,标的车除投保了交强险外还投保了车损险6.5万,商业三者险10万,以及车损及三责不计免赔,保险比较齐全,现场标的车逆行,责任明显,另外夜晚出险,交警出警较快,在事发后半小时左右便已赶到现场。
综合上述疑点,查勘员首先对事故双方作了询问笔录,但双方称互不相识,未取得任何有效证据,在等交警处理完现场后,查勘员以122指挥中心的名义假称刚才的事故客户投诉我们执勤交警等了两三个小时才来处理,并对京广酒店门口的一名保安及前台服务员进行了调查,他们告知事故发生时间在1:50分左右(与客户向保险公司报案描述的出险时间相同),并且事发后立即就有交警处理,并无耽搁。
第二天,查勘员对该案件展开调查,首先是前往长沙市122指挥中心调客户报警记录,报案时间为07年12月6日凌晨1:30,比客户向保险公司报案时间提前了22分钟,查勘员初步认定:客户先向交警报案后再发生的事故,但除了拥有京广酒店的录音作旁证外并无十足证据。之后与对方保险公司查勘员联系,对方车主与我方驾驶员同姓,名字也相似,疑为兄弟,在掌握了双方的联系方式之后,查勘员去移动公司调出了双方的通话记录,发现双方在事前通了5个电话。进一步调查确认标的车驾驶员与三者车主为亲兄弟,标的车驾驶员为标的车车主丈夫,与现场笔录称互不相识有出入。
案例疑点
一、事故情况特殊,两车车况较差,三者奔驰为老旧车型,且多处旧痕。
二、交警到达现场时间非常快,出险时间上有疑点,且为深夜时间。
三、调查笔录与现场查勘了解情况有出入,疑为有预谋的故意行为。
处理结果
一、客户报交警时间为1:30分,报保险时间为1:52分,案件出险时间为1:50分。
二、标的车主与三者车主为亲兄弟关系,最终承认为故意制造事故。
案列三:掉包计
2008年10月30日1:48分左右,查勘组接到调度指令,标的车粤A*****丰田TV7181GL-IMD轿车在金穗路72盈嘉花园地下停车场发生单方事故。接到案件调度后,查勘组马上与报案人联系,了解基本情况后于2:00左右赶到现场,到达现场后,只有报案人(同时是车主和被保险人)在现场,标的车车头碰撞墙体严重受损,地面有水箱水流着。现场报案人(车主/被保险人/也称自己是驾驶人)没有报交警。查勘组马上勘查现场,向其(报案人/车主/被保险人)询问出险的时间、经过及原因并作询问笔录。
案件疑点
据现场报案人的陈述:2008年10月30日1:06分左右,其驾驶标的车粤A*****在金穗路72号盈嘉花园地下停车场,因为很少去金穗路72号盈嘉花园地下停车场,在盈嘉花园地下停车场入口打卡处打卡时关了前大灯,进停车场后光线不足,以为转弯后是下斜坡直行,结果没注意前面墙体就撞上了。经现场勘查及向现场报案人问询中,发现该案件存在以下疑点: 一、查勘人员到现场后,看到停车场事故地点有光管,且光线足够照明停车场路线,经询问过在金穗路72号盈嘉花园地下停车场保安,保安称:停车场每天晚上光管一直亮着,当天晚上无停电现象。查勘人员也从笔录得知当事司机(车主/被保险人)从2008年04月份开始将标的车停放于金穗路72号盈嘉花园地下停车场,是临时车位,但自己开过来停车超过3次以上。从当事司机(车主/被保险人)驾驶证上看出当事司机(车主/被保险人)初次领驾驶证为1998年04月,已有10年驾龄,事故地点被撞墙体上有张贴路线指引反光标志。鉴于以上情况,查勘组认为一个有10年驾龄、去一个光线足够、并是相同地方、停过3次以上的停车场的当事司机(车主/被保险人)不可能存在不认识金穗路72号盈嘉花园地下停车场路线(“以为转弯后下斜坡直行,就撞墙”这句话应该不成立)。因此查勘人员推测当事司机(车主/被保险人)说谎。
二、标的当事司机(车主/被保险人)称:自己于2008年10月30日凌晨1点半左右开标的车从自己家(标的车车主家住冼村菜市场旁边)去金穗路72盈嘉花园地下停车场停车,但又称:自己开车于2008年10月30日凌晨1点06分发生事故,2008年10月30日凌晨1点42分报保险。标的当事司机(车主/被保险人)所确认时间明显存在矛盾,因此查勘人员估计标的当事司机(车主/被保险人)说谎或不知道事故发生情况。
三、标的当事司机(车主/被保险人)称:事故发生时车速为8~10公里/小时,并有踩刹车。但结合现场标的车受损程度及现场标的车刹车印(1.7米),查勘组确定事故发生时标的车速超过10公里/小时。因此推断标的当事司机(车主/被保险人)说谎或其不知道事故发生情况。
四、标的当事司机(车主/被保险人)称:出事故时标的当事司机(车主/被保险人)有系安全带并除了腿部与标的车发生碰撞,无其他部位与标的车发生碰撞或受伤。查勘人员结合现场标的车驾驶室主副安全带均无拉出并锁死,主驾驶室位置正前面的刚好一个驾驶员头部位置的前挡玻璃处有一个集中并向外扩张的玻璃破裂点。这说明出事故时当事驾驶员头部有碰撞前挡玻璃。因此较为肯定标的当事司机(车主/被保险人)说谎或出事故时非车主/被保险人驾驶标的车。
五、现场了解以上情况后,查勘人员估计此案驾驶员是经过调包的,但标的车当事司机(车主/被保险人)还是坚持称是他开的车。为了说服客户,该公司查勘人员只有找到更有力的证据:作为一名查勘员,基本了解开车人的习惯,查勘员以当天他开的车辆为例,因是自己开过的车,上车后不会再调整座椅或倒后镜,会直接上车开车走人。如果查勘员刚上班接到其他查勘员同事交车后,自己再上车开车前会有调整座椅,使自己的脚与刹车踏板或油门踏板保持合适的位置,接下就调整倒后镜,使自己通过观看倒后镜时不会存在盲点,特别是驾龄较长的驾驶员,小心或谨慎性更高,久而久之,这个动作就会成为习惯。当知道当标的当事司机(车主/被保险人)有10年驾驶经历后。该公司查勘人员再次询问标的当事司机(车主/被保险人)事故后是否有无做出移动标的车或车上其他物体,当标的当事司机(车主/被保险人)称事故后就直接下车,未有移动过标的车或车上其他物体,下车后就没在上车。于是,查勘人员向当事司机(车主/被保险人)称,因标的车撞墙并靠墙太近,未能合适的拍到标的车车头的情况,需将标的车退后再拍照。烦请当事司机(车主/被保险人)上车操作控制方向,将标的车退后到合适位置,再进行拍照。当标的当事司机(车主/被保险人)听了之后,认为这个动作是合理的,于是上车进行操作。当事司机(车主/被保险人)上车后,如查勘人员所预测,他首先调整座椅,并调整的幅度较大。查勘人员于是上前委婉将以上“查勘员现场当时个人观点”告知当事司机(车主/被保险人)。断定标的(车主/被保险人)说谎并不是(车主/被保险人)驾驶标的车撞墙出事故。此案驾驶员是被调包的。
处理结果
结合以上观点,结合地下停车场现场附近有摄像头,告知客户此案件的特殊性。并把观点明确告知客户,并称现场附近有摄像头,相关部门将会介入调查,并调取现场录像资料,希望他能够说出真相。该公司查勘人员套取客户胆怯心理。建议他销案处理。标的车当事司机(车主/被保险人)考虑后,承认不是他(车主/被保险人)开的车,此次事故是他表弟开的车,至于什么原因客户不愿意再详细说明,在该公司查勘人员的建议下,标的车当事司机(车主/被保险人)签字销案处理。
案列一:替换驾驶员 制造假象
这是发生在2009年1月18日的一个具体案例。当日上午10时左右,民太安公估查勘员接到报案人电话,称驾车时接电话,因路滑车辆失控撞路基石后又撞树,造成事故。两位查勘员迅速赶赴现场,在查勘过程中发现几处疑点,鉴于案件重大,查勘员现场报交警处理并随即通报理赔中心主管领导,该公司理赔中心主任室高度重视,指示全力跟踪,查明真相。
案件疑点
一、现场对驾驶员询问得知,事故发生时车内仅他一个人,但经过仔细查勘,发现在正驾驶座位上有一个清晰的脚印,正副驾驶座位中间扶手向上倾斜45°,因为车辆右前部受损,右侧车门无法打开,分析在事故发生后副驾驶座位的人踩着正驾驶座位走出驾驶室,与驾驶员所描述的车内仅他一个人不吻合。
二、驾驶员描述事故发生后曾联系过车主及修理厂,并说出两个电话号码,查勘员立即查看了驾驶员电话的通话记录,在其拨出电话记录里并无以上提供的两个电话号码,无疑驾驶员在隐瞒某些事情。
三、查勘员对驾驶员的衣着仔细打量后,发现驾驶员手上带着一副白色尼龙手套(工人干活使用的防滑手套),与豪华的陆虎车极不协调。在距离标的车辆50米远的地方停放着一辆白色小货车,走近小货车发现车内无人,门锁未锁,环顾四周没有其他驾驶员,查勘员将白色尼龙手套与此小货车联系在一起,怀疑自称陆虎车驾驶员的人即是小货驾驶员。
处理结果
种种疑点和现场迹象显示,此事故极有可能为制造假象,替换了驾驶员。通过查勘员对驾驶员的开导劝说,举出了现场的异常之处,告知了骗保的严重性和可能产生的后果,驾驶员受到了触动,当日来电话放弃索赔。
然而,案件的注销却受到车主的阻挠,车主来电话说他是驾驶员,出事后有急事先走了,让人在那看车,并称可以开具交警部门证明,突如其来的变故,无疑给案件增加了一团迷雾,也给查勘定损人员造成了阻碍和压力。为让真相浮出水面,理赔中心立即组织了相关人员,商讨对策,抓住现场的每一个疑点,进行深入仔细的调查落实,趁热打铁在短时间内,分别对车主和交警队做疏导工作,在事实和证据面前,迫使车主出示了书面放弃索赔的申请,拒赔金额20余万元。
案列二:兄弟合谋 故意制造事故
2007年12月6日凌晨司机***驾驶标的车湘K*****捷达车(****保险公司承保)在长沙市东二环桂花路立交桥下辅道由南向西逆行至桂花路京广酒店门口与直行三者湘A*****老款奔驰300(****保险公司承保)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事故。客户向保险公司报案的出险时间为凌晨1:52。
查勘员接到保险公司调度派班后立即赶往现场,到现场时间为凌晨2:25分,长沙市雨花区交警队执勤交警及拖车已在现场等候保险公司查勘员的到来。
经查勘现场,发现两车车况较差,特别是三者奔驰为老旧车型,碰撞部位有多处旧痕,现场两车均无刹车痕迹,且单保交强险,标的车除投保了交强险外还投保了车损险6.5万,商业三者险10万,以及车损及三责不计免赔,保险比较齐全,现场标的车逆行,责任明显,另外夜晚出险,交警出警较快,在事发后半小时左右便已赶到现场。
综合上述疑点,查勘员首先对事故双方作了询问笔录,但双方称互不相识,未取得任何有效证据,在等交警处理完现场后,查勘员以122指挥中心的名义假称刚才的事故客户投诉我们执勤交警等了两三个小时才来处理,并对京广酒店门口的一名保安及前台服务员进行了调查,他们告知事故发生时间在1:50分左右(与客户向保险公司报案描述的出险时间相同),并且事发后立即就有交警处理,并无耽搁。
第二天,查勘员对该案件展开调查,首先是前往长沙市122指挥中心调客户报警记录,报案时间为07年12月6日凌晨1:30,比客户向保险公司报案时间提前了22分钟,查勘员初步认定:客户先向交警报案后再发生的事故,但除了拥有京广酒店的录音作旁证外并无十足证据。之后与对方保险公司查勘员联系,对方车主与我方驾驶员同姓,名字也相似,疑为兄弟,在掌握了双方的联系方式之后,查勘员去移动公司调出了双方的通话记录,发现双方在事前通了5个电话。进一步调查确认标的车驾驶员与三者车主为亲兄弟,标的车驾驶员为标的车车主丈夫,与现场笔录称互不相识有出入。
案例疑点
一、事故情况特殊,两车车况较差,三者奔驰为老旧车型,且多处旧痕。
二、交警到达现场时间非常快,出险时间上有疑点,且为深夜时间。
三、调查笔录与现场查勘了解情况有出入,疑为有预谋的故意行为。
处理结果
一、客户报交警时间为1:30分,报保险时间为1:52分,案件出险时间为1:50分。
二、标的车主与三者车主为亲兄弟关系,最终承认为故意制造事故。
案列三:掉包计
2008年10月30日1:48分左右,查勘组接到调度指令,标的车粤A*****丰田TV7181GL-IMD轿车在金穗路72盈嘉花园地下停车场发生单方事故。接到案件调度后,查勘组马上与报案人联系,了解基本情况后于2:00左右赶到现场,到达现场后,只有报案人(同时是车主和被保险人)在现场,标的车车头碰撞墙体严重受损,地面有水箱水流着。现场报案人(车主/被保险人/也称自己是驾驶人)没有报交警。查勘组马上勘查现场,向其(报案人/车主/被保险人)询问出险的时间、经过及原因并作询问笔录。
案件疑点
据现场报案人的陈述:2008年10月30日1:06分左右,其驾驶标的车粤A*****在金穗路72号盈嘉花园地下停车场,因为很少去金穗路72号盈嘉花园地下停车场,在盈嘉花园地下停车场入口打卡处打卡时关了前大灯,进停车场后光线不足,以为转弯后是下斜坡直行,结果没注意前面墙体就撞上了。经现场勘查及向现场报案人问询中,发现该案件存在以下疑点: 一、查勘人员到现场后,看到停车场事故地点有光管,且光线足够照明停车场路线,经询问过在金穗路72号盈嘉花园地下停车场保安,保安称:停车场每天晚上光管一直亮着,当天晚上无停电现象。查勘人员也从笔录得知当事司机(车主/被保险人)从2008年04月份开始将标的车停放于金穗路72号盈嘉花园地下停车场,是临时车位,但自己开过来停车超过3次以上。从当事司机(车主/被保险人)驾驶证上看出当事司机(车主/被保险人)初次领驾驶证为1998年04月,已有10年驾龄,事故地点被撞墙体上有张贴路线指引反光标志。鉴于以上情况,查勘组认为一个有10年驾龄、去一个光线足够、并是相同地方、停过3次以上的停车场的当事司机(车主/被保险人)不可能存在不认识金穗路72号盈嘉花园地下停车场路线(“以为转弯后下斜坡直行,就撞墙”这句话应该不成立)。因此查勘人员推测当事司机(车主/被保险人)说谎。
二、标的当事司机(车主/被保险人)称:自己于2008年10月30日凌晨1点半左右开标的车从自己家(标的车车主家住冼村菜市场旁边)去金穗路72盈嘉花园地下停车场停车,但又称:自己开车于2008年10月30日凌晨1点06分发生事故,2008年10月30日凌晨1点42分报保险。标的当事司机(车主/被保险人)所确认时间明显存在矛盾,因此查勘人员估计标的当事司机(车主/被保险人)说谎或不知道事故发生情况。
三、标的当事司机(车主/被保险人)称:事故发生时车速为8~10公里/小时,并有踩刹车。但结合现场标的车受损程度及现场标的车刹车印(1.7米),查勘组确定事故发生时标的车速超过10公里/小时。因此推断标的当事司机(车主/被保险人)说谎或其不知道事故发生情况。
四、标的当事司机(车主/被保险人)称:出事故时标的当事司机(车主/被保险人)有系安全带并除了腿部与标的车发生碰撞,无其他部位与标的车发生碰撞或受伤。查勘人员结合现场标的车驾驶室主副安全带均无拉出并锁死,主驾驶室位置正前面的刚好一个驾驶员头部位置的前挡玻璃处有一个集中并向外扩张的玻璃破裂点。这说明出事故时当事驾驶员头部有碰撞前挡玻璃。因此较为肯定标的当事司机(车主/被保险人)说谎或出事故时非车主/被保险人驾驶标的车。
五、现场了解以上情况后,查勘人员估计此案驾驶员是经过调包的,但标的车当事司机(车主/被保险人)还是坚持称是他开的车。为了说服客户,该公司查勘人员只有找到更有力的证据:作为一名查勘员,基本了解开车人的习惯,查勘员以当天他开的车辆为例,因是自己开过的车,上车后不会再调整座椅或倒后镜,会直接上车开车走人。如果查勘员刚上班接到其他查勘员同事交车后,自己再上车开车前会有调整座椅,使自己的脚与刹车踏板或油门踏板保持合适的位置,接下就调整倒后镜,使自己通过观看倒后镜时不会存在盲点,特别是驾龄较长的驾驶员,小心或谨慎性更高,久而久之,这个动作就会成为习惯。当知道当标的当事司机(车主/被保险人)有10年驾驶经历后。该公司查勘人员再次询问标的当事司机(车主/被保险人)事故后是否有无做出移动标的车或车上其他物体,当标的当事司机(车主/被保险人)称事故后就直接下车,未有移动过标的车或车上其他物体,下车后就没在上车。于是,查勘人员向当事司机(车主/被保险人)称,因标的车撞墙并靠墙太近,未能合适的拍到标的车车头的情况,需将标的车退后再拍照。烦请当事司机(车主/被保险人)上车操作控制方向,将标的车退后到合适位置,再进行拍照。当标的当事司机(车主/被保险人)听了之后,认为这个动作是合理的,于是上车进行操作。当事司机(车主/被保险人)上车后,如查勘人员所预测,他首先调整座椅,并调整的幅度较大。查勘人员于是上前委婉将以上“查勘员现场当时个人观点”告知当事司机(车主/被保险人)。断定标的(车主/被保险人)说谎并不是(车主/被保险人)驾驶标的车撞墙出事故。此案驾驶员是被调包的。
处理结果
结合以上观点,结合地下停车场现场附近有摄像头,告知客户此案件的特殊性。并把观点明确告知客户,并称现场附近有摄像头,相关部门将会介入调查,并调取现场录像资料,希望他能够说出真相。该公司查勘人员套取客户胆怯心理。建议他销案处理。标的车当事司机(车主/被保险人)考虑后,承认不是他(车主/被保险人)开的车,此次事故是他表弟开的车,至于什么原因客户不愿意再详细说明,在该公司查勘人员的建议下,标的车当事司机(车主/被保险人)签字销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