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旅游产品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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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旅游市场的竞争日益加剧,涉及旅游产品知识产权的各种实践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旅游产品的同质化,侵犯商业秘密,景点景区的商标保护等问题成为目前旅游业关注的焦点。从法律角度如何认定旅游产品的法律属性?我国旅游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哪些问题?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如何加强对权利人的保护以及知识产权的管理?与此相关的问题是本文探讨的重点,也是目前我国实践中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 旅游产品 知识产权 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刘晔,北方工业大学民商法专业2011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236-02
  文化是旅游的灵魂,旅游是文化的重要载体。近年来,随着我国逐步进入大众旅游时代,旅游日益成为人们必不可少的一种生活方式,与此同时,旅游业在文化创意产业中的地位也日益凸显。伴随着我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对于旅游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更是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及讨论。本文拟以相关的法学理论为基础,结合我国旅游发展的具体实践,对与旅游产品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作出具体分析。
  一、旅游产品的界定和法律属性及可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分析
  (一)关于旅游产品的概念界定
  对于“旅游产品”的定义,学者的观点见仁见智。有学者认为,旅游产品就是旅行社为游客提供的各类产品的总称,既包括服务产品,也包括实体产品。豍也有学者认为,旅游产品就是一种服务产品,是指旅行社为满足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的需要而向旅游者提供的各种有偿服务。豎还有的学者将旅游产品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进行界定。从广义的角度来讲,旅游产品是旅游经营者直接为旅游者提供的,能够满足其旅游需要的物质设施和服务,包括在旅游经营者的组织下,由旅游景点、交通、住宿、餐饮等多个部门和单位共同向旅游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组合体。从狭义的角度来讲,旅游产品主要是指旅游经营者为满足旅游者的游览与休闲等旅游需求,通过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而形成的旅游吸引物、旅游商品及相关的旅游服务的组合。旅游产品中的“产品”不限于通常意义上的商品,而是由旅游物、旅游商品和服务所组成的集合体。豏
  因此,笔者认为,从旅游经营者(旅行社)的角度出发,旅游产品是指凭借着旅游吸引物、交通和旅游设施,向旅游者提供的用以满足其旅游活动需求的全部服务。旅游产品是个整体概念,它是由多种成分组合而成的混合体,是以服务形式表现的无形产品。旅游服务主要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而其他有关的实体物则是旅游服务的辅助性物品。
  (二)旅游产品的法律属性及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旅游产品主要表现为其生产主体(旅游经营者)凭借一定的旅游资源和设施,通过自己的劳动向产品消费对象(旅游者)提供的可以满足该对象特定旅游需求的服务。这种服务本身就是无形的产品,旅游者需要因此与旅游经营者签订旅游合同并向其支付相应报酬。而旅游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主要涉及的是旅游经营者相互之间因行业竞争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旅游产品主要包括:旅游线路、旅游工艺品、旅游景区、大型旅游活动、民俗文化等,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象也多种多样。同时,这些权利不仅受到《商标法》、《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保护,在一定情况下还存在交叉关系:形成的多种权利同时受到《商标法》及《著作权法》等法律的保护。除此之外,旅游产品的知识产权还会涉及地理标志、商号、商业秘密、商业信誉和计算机域名等领域。
  二、我国旅游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旅游产品缺乏创新,同质化现象严重
  2011年7月,有着“中国第一水乡”之称的周庄因为网络上热传的“周庄少妇裸模推广”事件引发了人们对江南古镇激烈的同质化竞争的深思。同样,作为乡村旅游特色的“农家乐”也因其品质和创新成了影响其发展的重要因素。除此之外,我国的旅游纪念品在全國范围都普遍存在同质化现象。由此可见,无论是旅游景区的开发,旅游线路的组合还是旅游纪念品的种类等,随着我国旅游业发展步伐的加快,模仿和抄袭使得同质化现象越来越严重。长此以往,旅游产品的同质化也会导致游客对旅游目的地的向往度的下降以及旅游购物兴趣的降低,势必影响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二)旅游景区景点名称商标纠纷凸现
  我国旅游景区企业在旅游景区商标方面存在的问题是重品牌轻商标、重使用轻注册,部分旅游景区企业根本没有景区商标注册和保护的意识。我国杭州著名景点“六和塔”被抢注后进行了1元起拍,而四川“都江堰”被注册为商标后即以120万的要价公开转让。因此,针对“抢注”甚至是“恶意抢注”景点景区名称行为的不断出现,更加需要运用法律手段加以保护。
  (三)旅游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急需法律保护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拥有大量瑰丽多彩的民间文字艺术作品,但由于目前我国的立法缺乏导致对民间文学艺术缺乏系统而完整的保护,所以在现实生活,出现了一些围绕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纠纷,就旅游产品而言,由于丽江东巴文化知名度越来越高,出现了某地专门注册东巴烟的侵权现象,很多工艺品则根据东巴文化研究院出版书籍中的资料复印而成。因此,明确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的权利主体、保护期限和使用的合理限制是目前旅游目的地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急需解决的问题。
  (四)旅游特产的地理标志管理问题
  在我国,地理标志所使用的产品涉及农产品、食品、手工艺品、工业品等多种产品,而相当一部分旅游特产就包括在上述产品范畴内。但实践中,由于人们法律意识的淡薄,在旅游产品地理标志的注册以及使用方面也存在着一些误区,导致了法律纠纷的产生,如我国首例旅游产品的地理标志和商标权冲突的“金华火腿”案,以及围绕“白蒲黄酒”等地理标志形成的案件都不同程度的反映出了目前我国在该领域存在的问题。   (五)旅游产品开发使用中存在不正当竞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经营信息已成为旅行社保持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就旅游产品而言,旅游经营者对新的旅游线路、旅游品种的开发经营和营销的方案、旅游产品的形象策划等在未正式公开以前均可以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旅行社员工携带资料跳槽到另一家旅行社而导致商业秘密的泄露,从而在不同的旅行社之间形成纠纷。
  三、加强我国旅游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建议
  (一)完善相应的知识产权立法
  1.完善旅游景区景点地理名称的法律保护
  首先,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条的规定,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的一种,可以将旅游景区作为旅游服务和旅游商品的证明商标进行保护,在立法中加以明确,这样规定可以发挥地理标志在取得过程中不需要经过特定注册程序的优势,而是由特定地理位置所在地的政府部门指定或认定的申请主体(通常是协会和企业)向所在地域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提出申请即可的管理方式,可以使保护成本的降低及效率的提高以迅速有效地制止“恶意注册和抢注”旅游服务商标的行为。豐其次,《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规定被认为是制止利用先申请原则而实施商标抢注行为的法律依据。但是在实践中,由于该条款规定不具体、不明确,因而抢注者仍可钻法律的空子达到其“抢注”的目的。豑因此,应当在立法中加以明确。
  2.对旅游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首先,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應当明确旅游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旅游产品民间文学的权利主体应当是某一特定行政区域的集体。其次,应当明确旅游民间文学艺术专有权的内容。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一样,民间文学艺术专用权内容不仅包括财产权(如复制权、出版权、传播权等)也包括人格利益的精神权。民间文学艺术的人格利益的精神权反映的是其民族的特性、民族的人格精神和创作者表达的思想或情感。豒最后,应给予民间文学艺术永久的保护。
  同时对于手工艺品,旅游纪念品,民俗表演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产品,虽然我国已经在2011年2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但是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滥用与流失,还应当建立一些强制性保护措施,加大处罚力度,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的使用许可制度。
  3.对旅游线路的法律保护
  针对旅游线路被侵权的问题,可以通过完善《著作权法》扩大保护的对象,比如有关的图纸、设计、草稿、样品、文字性内容(广告、产品宣传材料)等都应该给予及时保护。同时,可以对旅游线路内各种表演项目申请注册商标进行保护。由于能够体现旅游线路知识产权的是对旅游吸引物、旅游设施、行程及相关旅游服务的设计组合。因此,旅行社应该申请保护的是经过他们设计并综合了食、住、行、游、购、娱的旅游线路内容的整体,而不单是这种旅行社产品表现的思想、主题或名称。
  (二)加强旅游行业从业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知识产权有效运用的能力
  1.加强对旅游工艺品的保护
  旅游工艺品植根于当地的文化,是当地文化的重要载体,因此,在开发旅游工艺品时,旅游工艺品生产、开发企业可以在开发创新的各个环节充分运用专利进行保护,同时要有效地保护旅游工艺品生产制作过程中的传统技术,及时申请专利。同时,旅游工艺品生产、开发企业还可以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横向联合,对于旅游工艺品的设计、创造、发明者授予知识产权,从而鼓励旅游工艺品的创新,在充分运用知识产权的保护伞下逐步减少旅游工艺品的同质化现象。
  2.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保护
  首先,旅游经营者要运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和保密措施。因此,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与员工签订合法有效的保密合同、竞业禁止合同等措施可以减少旅行社员工携带资料跳槽而导致的商业秘密泄露产生的纠纷。同时,旅游经营者可以采用特许经营等方式,寻求对商业秘密的积极保护。豓
  四、结论
  知识产权已经成为旅游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旅游企业在注重有形资产的同时,一定要重视知识产权这个重要的无形资产,在发展旅游产品的过程中,运用好知识产权这一法律武器,最大限度地保护旅游产品这笔宝贵财富,在知识产权这把保护伞的保护下,不断促进旅游产品的创新,同时促进旅游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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