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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高校“去行政化”是大势所趋,机构编制部门在核定高校机构编制时要考虑国家层面对高校的改革意见、法律赋予高校的权利、社会人员交流、现行的人事管理体制以及现行的机构编制规定等因素。
关键词:高校“去行政化” 机构编制 因素分析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4)01-166-02
高校“去行政化”是指高校要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逐步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是推进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措施之一。高校“去行政化”就意味着教授治校、学术至上,承认教学、科研第一线的老师、教授代表着学校学术发展方向。在高校形成崇尚知识和作为,而不是崇尚权力和地位。可以最大限度地整合资源,可以真正做到让教师发挥所长,让学生的潜能得到发挥,培养更多的创造型人才。高校作为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其机构编制方案必然依照国家的规定来制定,然而在“去行政化”背景下,如何做好高校机构编制工作是一项值得研究的课题。笔者认为,编制部门在制定高校机构编制方案时要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
一、国家层面对高校的改革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级别。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制定机构编制标准,合理控制总量,着力优化结构,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强化监督管理。高校作为国家二类公益性事业单位,属于逐步取消行政级别的范围。
国家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分类人事管理,依据编制管理办法分类设岗,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由此看来,各项人事制度改革还必须依赖于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二、法律赋予高校的权利
我国高校是一种特殊的、复杂的法律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授予高校拥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向学生颁发学位证、毕业证以及管理学生和教职工等权力,其行为是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教育法规还规定教育管理者因违反规定要承担法律责任,要受到行政处分。高校“去行政化”,高校的法律主体如何规定,谁来行使高校原有的行政行为,谁来承担相应行政职责?
如果高校师生可以像村民那样,完全不受政府行政权力的干涉,通过选举产生自己的领导班子,只对法律负责,不受地方官员的制约,那么在这样的环境下,行政级别就没有存在的价值了。
在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下,一个不受行政权力支撑的教授如果滥用权力,将他绳之以法是非常容易的事了。换一个角度思考,如果一个没有“背景”的教授,要拒绝行政权力的指使,他将以什么来求得自保?
复旦大学党委书记秦绍德说:有人说高校行政人员太多,什么事情都是行政人员说了算,这不符合事实。高校工作有学术和行政两大类,行政为学术服务,大学里的行政工作必须要有,这些工作包括人财物的分配、安全保卫、后勤等。如果高校没有了行政工作,没有了行政人员,像起房子用地打地基需要到政府部门审批这样的工作谁来做?反正教授们是不会做的。保卫、后勤工作教授们也做不了,这些工作谁来做?政府工作人员来做?还是政府部门在高校设立办事机构,由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来做?到头来高校变得更行政化了。
三、社会人员交流
在如今的社会,重视以“级别”来衡量机构和人员,干部有级别,工人也有级别;城市有级别,就连村子也有级别。大凡对现行体制有点了解的人大概应该明白,现在开个大会,级别高的坐主席台上,级别低的坐台下。某市有三所高校,一所高校确定为副厅级,另外两所高校在“去行政化”环境下没有确定级别,每次开大会,副厅级的高校领导坐在主席台上,没有级别的高校领导就坐在台下,这种情况是何等的尴尬。如果往后那所副厅级高校被“去行政化”,那该校领导也只能在台下就坐了。如果单独高校取消了行政级别,只能是将高校推向社会底层,就像中国人民大学校长纪定成教授说的一样,单独取消高校行政级别是贬低教育。
被誉为“中国高等教育改革试验田”的南方科技大学,深圳市委为南方科技大学公选两名正局级副校长,任职资格条件为:现任国内高等院校正处级以上职务的教育管理干部(正处级干部需任职满3年);现任深圳市正局级职务或副局级职务2年以上干部。如此公选,令外界担心,南方科技大学以“去行政化”为使命的改革试验能否成功?
现行的干部制度,任命(聘用)高一层级的干部需要在下一级别任职一定年限,如果高校没有了级别,那么高校的干部就不可能与政府、企业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的干部进行交流,就连高校内部的干部任用就成问题。高校“去行政化”,不利于人员交流。
四、现行的人事管理体制
现行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明确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其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到十级职员岗位。
取消行政级别,原来行政岗位的工作人员如何分流?现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体系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的工资不在一个序列中,管理人员没有了行政级别,工资如何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同时规定,学校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鼓励教育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走职业化发展道路。取消行政级别,高校教育管理岗位工作人员的职业发展从何而谈。 五、现行的机构编制规定
中国高校行政化由来已久,与其他事业单位,如医院、科研院所类似,是建国以来实行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结果。如果单独把高校去“行政化”了,而其他事业单位,甚至企业仍然实施行政化,这样的场面会是何等的混乱不堪了。
一个机构编制方案必须确定编制数、内设机构、机构级别等三项内容,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三定方案”,不可避免要确定机构的级别。如果一个高校机构编制方案只确定编制数、内设机构这两项内容,回避构级别,那这个方案不能算是一个完整的机构编制方案。某市在核定某高等职业学院机构编制方案时,也考虑了“去行政化”,并按“三定方案”确定了该校的编制数、内设机构和级别。那是一个不伦不类的高校机构编制方案,单位规格确定为原高职学院升格前的中专级别“相当正处级”,内设机构为党委宣传部、组织部、教务科、学生科、科研科等,名称既不像高校也不像中专的内设机构。如果考虑“去行政化”,就不应该审批机构级别,内设机构名称也应该按现在高校通用的名称确定。
高校“去行政化”的呼声很强,可“去行政化”后又如何进行有效管理呢?有“破”须有“立”,目前国家对高校机构编制管理还没有新的规定,在没有全国统一的新规定出台时就创造性地制定高校机构编制方案,那将会处于尴尬境地,政府的公信力也会大打折扣。不知道政府相关部门是否已着手考虑高校“去行政化”后编制问题?
六、结束语
国家把逐步取消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作为一个改革目标,这项尚未开启的改革之路将充满荆棘。当社会评价标准还未转变时,高校行政级别即使取消,恐怕将有一个相当长的过程,教育家办学至少当前还是一个愿望。编制部门在制定高等学校机构编制方案时,也要考虑这些因素,逐步过渡,等到条件成熟时才完全对高校“去行政化”。
参考文献:
[1] 赵紫雄.高校“去行政化”存在的法律问题探讨.当代教育论坛(管理研究)[J],2011(10)
[2] 姜朝晖.高校“去行政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教育学术月刊[J],2010(10)
[3] 杨靖.高校去行政化何以难为.巢湖学院学报[J],2011(2)
[4]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EB].中央政府门户网站www.gov.cn,2010.7.29
(作者简介:钟万里,柳州铁道职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在职研究生,高级讲师,研究方向为人力资源管理 广西柳州 545007)
(责编:若佳)
关键词:高校“去行政化” 机构编制 因素分析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4)01-166-02
高校“去行政化”是指高校要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逐步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是推进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措施之一。高校“去行政化”就意味着教授治校、学术至上,承认教学、科研第一线的老师、教授代表着学校学术发展方向。在高校形成崇尚知识和作为,而不是崇尚权力和地位。可以最大限度地整合资源,可以真正做到让教师发挥所长,让学生的潜能得到发挥,培养更多的创造型人才。高校作为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其机构编制方案必然依照国家的规定来制定,然而在“去行政化”背景下,如何做好高校机构编制工作是一项值得研究的课题。笔者认为,编制部门在制定高校机构编制方案时要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
一、国家层面对高校的改革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级别。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制定机构编制标准,合理控制总量,着力优化结构,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强化监督管理。高校作为国家二类公益性事业单位,属于逐步取消行政级别的范围。
国家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分类人事管理,依据编制管理办法分类设岗,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由此看来,各项人事制度改革还必须依赖于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二、法律赋予高校的权利
我国高校是一种特殊的、复杂的法律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授予高校拥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向学生颁发学位证、毕业证以及管理学生和教职工等权力,其行为是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教育法规还规定教育管理者因违反规定要承担法律责任,要受到行政处分。高校“去行政化”,高校的法律主体如何规定,谁来行使高校原有的行政行为,谁来承担相应行政职责?
如果高校师生可以像村民那样,完全不受政府行政权力的干涉,通过选举产生自己的领导班子,只对法律负责,不受地方官员的制约,那么在这样的环境下,行政级别就没有存在的价值了。
在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下,一个不受行政权力支撑的教授如果滥用权力,将他绳之以法是非常容易的事了。换一个角度思考,如果一个没有“背景”的教授,要拒绝行政权力的指使,他将以什么来求得自保?
复旦大学党委书记秦绍德说:有人说高校行政人员太多,什么事情都是行政人员说了算,这不符合事实。高校工作有学术和行政两大类,行政为学术服务,大学里的行政工作必须要有,这些工作包括人财物的分配、安全保卫、后勤等。如果高校没有了行政工作,没有了行政人员,像起房子用地打地基需要到政府部门审批这样的工作谁来做?反正教授们是不会做的。保卫、后勤工作教授们也做不了,这些工作谁来做?政府工作人员来做?还是政府部门在高校设立办事机构,由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来做?到头来高校变得更行政化了。
三、社会人员交流
在如今的社会,重视以“级别”来衡量机构和人员,干部有级别,工人也有级别;城市有级别,就连村子也有级别。大凡对现行体制有点了解的人大概应该明白,现在开个大会,级别高的坐主席台上,级别低的坐台下。某市有三所高校,一所高校确定为副厅级,另外两所高校在“去行政化”环境下没有确定级别,每次开大会,副厅级的高校领导坐在主席台上,没有级别的高校领导就坐在台下,这种情况是何等的尴尬。如果往后那所副厅级高校被“去行政化”,那该校领导也只能在台下就坐了。如果单独高校取消了行政级别,只能是将高校推向社会底层,就像中国人民大学校长纪定成教授说的一样,单独取消高校行政级别是贬低教育。
被誉为“中国高等教育改革试验田”的南方科技大学,深圳市委为南方科技大学公选两名正局级副校长,任职资格条件为:现任国内高等院校正处级以上职务的教育管理干部(正处级干部需任职满3年);现任深圳市正局级职务或副局级职务2年以上干部。如此公选,令外界担心,南方科技大学以“去行政化”为使命的改革试验能否成功?
现行的干部制度,任命(聘用)高一层级的干部需要在下一级别任职一定年限,如果高校没有了级别,那么高校的干部就不可能与政府、企业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的干部进行交流,就连高校内部的干部任用就成问题。高校“去行政化”,不利于人员交流。
四、现行的人事管理体制
现行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明确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其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到十级职员岗位。
取消行政级别,原来行政岗位的工作人员如何分流?现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体系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的工资不在一个序列中,管理人员没有了行政级别,工资如何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同时规定,学校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鼓励教育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走职业化发展道路。取消行政级别,高校教育管理岗位工作人员的职业发展从何而谈。 五、现行的机构编制规定
中国高校行政化由来已久,与其他事业单位,如医院、科研院所类似,是建国以来实行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结果。如果单独把高校去“行政化”了,而其他事业单位,甚至企业仍然实施行政化,这样的场面会是何等的混乱不堪了。
一个机构编制方案必须确定编制数、内设机构、机构级别等三项内容,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三定方案”,不可避免要确定机构的级别。如果一个高校机构编制方案只确定编制数、内设机构这两项内容,回避构级别,那这个方案不能算是一个完整的机构编制方案。某市在核定某高等职业学院机构编制方案时,也考虑了“去行政化”,并按“三定方案”确定了该校的编制数、内设机构和级别。那是一个不伦不类的高校机构编制方案,单位规格确定为原高职学院升格前的中专级别“相当正处级”,内设机构为党委宣传部、组织部、教务科、学生科、科研科等,名称既不像高校也不像中专的内设机构。如果考虑“去行政化”,就不应该审批机构级别,内设机构名称也应该按现在高校通用的名称确定。
高校“去行政化”的呼声很强,可“去行政化”后又如何进行有效管理呢?有“破”须有“立”,目前国家对高校机构编制管理还没有新的规定,在没有全国统一的新规定出台时就创造性地制定高校机构编制方案,那将会处于尴尬境地,政府的公信力也会大打折扣。不知道政府相关部门是否已着手考虑高校“去行政化”后编制问题?
六、结束语
国家把逐步取消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作为一个改革目标,这项尚未开启的改革之路将充满荆棘。当社会评价标准还未转变时,高校行政级别即使取消,恐怕将有一个相当长的过程,教育家办学至少当前还是一个愿望。编制部门在制定高等学校机构编制方案时,也要考虑这些因素,逐步过渡,等到条件成熟时才完全对高校“去行政化”。
参考文献:
[1] 赵紫雄.高校“去行政化”存在的法律问题探讨.当代教育论坛(管理研究)[J],2011(10)
[2] 姜朝晖.高校“去行政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教育学术月刊[J],2010(10)
[3] 杨靖.高校去行政化何以难为.巢湖学院学报[J],2011(2)
[4]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EB].中央政府门户网站www.gov.cn,2010.7.29
(作者简介:钟万里,柳州铁道职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在职研究生,高级讲师,研究方向为人力资源管理 广西柳州 545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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