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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改革进一步深化,各商业银行总行(主要指工行、农行、中行、建行)按照《商业银行法》要求,加快了构建步伐。目前,已对县级支行实施了信贷资金的集中与集权。即:将县支行的贷款发放权上收至省、市分行,将县支行的资金最大限度地集中到省、市分行。这一作法有利于人民银行进一步强化金融监管,有利于商业银行总行对各省、市、县行的经营风险全面负责,有利于减少银行不良债权。然而,由于我国几十年形成的经济格局和目前的现状,县域经济发展对银行信贷资金有着极大的依存性,而信贷资金的集中与集权,使信贷投放明显减少,对县域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