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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马瑞萍,女,辽宁省沈阳人。工作单位:赛莱默水处理系统(沈阳)有限公司;职位:中级会计师。
摘要:2008年1月1日我国实施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本文从资产负债率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关系入手,研究在新的所得税法规背景下,两者的关系较原税法背景下会发生怎样的变化。用区间分析与回归分析对假设进行检验,以总资产负债率、流动负债率、长期负债率作为负债率变量,分别检验其与企业所得税税负率之间的关系,并与2005年一次相似研究的研究结论进行对比分析。旨在对新税法背景下企业是否改变了所得税筹划中对负债的处理方式。
关键词:税务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资产负债率;税负率
一.背景
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会议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新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多项纳税行为做出了调整与修改,相关筹划、计算、缴纳行为都迈入了新的征程,尤其是企业所得税筹划工作,新税法背景下,所得税筹划的理念、方法以及实际操作手段都必须跟进税法改革、紧随时代步伐。本文主要研究在新税法背景下税务筹划在筹资活动中的应用,研究资本结构、资产负债率与税负率之间的关系;同时与旧税法下资本结构、资产负债率与税负率的关系做出比较。
一.税法改革相关内容
与改革前的所得税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发生了许多的变化,下面就与资本结构密切相关的一些进行详细阐述。
1.内外资企业的统一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分别从税率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式上做出了调整,使得内外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税负上能够公平竞争。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法定税率为33%,改革后规定的税率为25%。同时明确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应税所得适用20%的税率。除此之外,改革后的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内外资工资薪金税前全额扣除,这样就消除了内资企业在这方面承担的不公平的税额负担。同时新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方式和范围以及统一了内外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条件。
2.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
新税法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将有利于国家扶持相关产业的发展,达到巩固国策的效果。所得税税率的优惠。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0%。此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家需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并一同具体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除税率外,新税法还对收入、支出方面有相应的优惠政策。
3.其他修改的内容
新企业所得税法具体规定了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标准。调整了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方式。并针对上市公司面临的特殊情况对税收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
二.筹资活动及其对应的税务筹划问题
权益性融资里,发行股票一般可保证公司的最低资本需要、增强公司信誉。但发行新股时需考虑是否会影响公司的控股权和股票价格以免给企业造成不利的社会影响。总的来说,发行股票的筹资风险也是比较低的,从税负的角度来看,普通股股利从税后利润中支付,不具备抵税作用。留存收益的最大优点是不会发生取得成本,但其资本成本率较高。留存收益的筹资风险也较低。从节税角度分析,留存收益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故其承受税后较高。
债务性筹资里,银行借款和发行债券都可帮助公司利用财务杠杆效应以及利息的减税效应,帮助公司调账资本结构且不分散股东的控制权。但银行借款与发行债券都有很多的限制条件且筹资总额有限。从税负角度分析,这两种方式的借款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可以起到避税的作用,但这种作用只体现在对所得税负这个绝对值上面,是否对税负率,即,应纳所得税额/利润产生影响,还要通过后文的实证分析来研究。融资租赁产生的利息也可在税前扣除,但其资本成本率较高。
一般来说,采用债权性筹资方式产生的筹资风险都比较大,远高于权益性筹资方式。
1977年,Modigliani和Miller在资本模型的基础上加入了个人所得税这项因素。依据企业借款可以产生节税利益与个人拥有债权获取利息收入后要交个人所得随的矛盾,建立了米勒模型。
Vg=Vu+[1–(1–(1–Tc)×(1–Te)/(1–Td)]×D……①
其中:Vg:有负债公司的市值;Tc:公司所得税率;Td:债权收益率;Vu:无负债公司的市值;Te:股权收益税率;D:负债的市价
由上式可以看出当时,企业负债融资可以增加价值。具体分析为:当债权收益税率为1–(1–(1–Tc)×(1–Te)/(1–Td)>0或股权收益率大于等于债权收益率时,该不等式成立——企业负债筹资,可以增加价值。当股权收益税率低于债权收益税率并且债权收益税率为累进税率时,如果要满足此时不等式仍然成立,那么要使投资者愿意购买债权,企业只有提高债权的利率,使投资者购债权获得的课税后的收益大于或等于购买股权并进行风险因素调整后获得的课税后收益。当企业负债融资越多,投资者的利息收人越高,课税等级也越高,税赋越来越重,最后Td的升高使1–(1–(1–Tc)×(1–Te)/(1–Td)>0不再成立时,企业负债筹资产生的节税收益已不能抵补负债的利息开支,此时企业就会放弃负债筹资,否则企业的总价值就会下降。这样负债与股权的均衡状态就形成了,这个均衡状态是由企业所得税率、债权收益税率以及投资者的课税等级所决定的。
三.假设的提出及检验
存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的MM理论认为,在企业所得税率、债券收益的所得税率和企业的课税等级的影响下,企业的债权与股权资本将最终趋于平衡。但这个结论并未能说明税务法则的变化将如何影响债权资本与股权资本之间的平衡问题。文将按照王素荣老师与张新民老师的研究方法对我国上市公司税负率与资产负债率之间的关系进行进一步的研究,选取数据为2008年-2010年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在得出新的研究结论的基础上与王素荣老师、张新民老师的研究结论做对比分析,查看税改后公司的资本结构与税负的关系是否发生了变化,这对企业在新的税务背景下合理高效进行安排筹资活动中的税务筹划具有重要意义。
本节研究采用2011年公布年报的深圳主板上市的公司的资产总额、流动负债总额、长期负债总额、利润总额、所得税、所得税返还的数据。剔除异常数据,最终得到196个可用样本。样本选好后分别计算了样本公司的总负债比率、流动负债比率、长期负债比率和所得税税负比率,以备进行统计检验。
通过区间分析与回归分析本文验证了假设,得出了如下结论:
(1)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以后,我国上市公司的整体税负较2000年-2004年有了明显的下降。(2)2008年-2011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资产负债率与企业所得税税负之间不存在负相关的关系,研究结果不相关。(3)2008年-2011年在深证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的长期资产负债率、流动负债率与企业所得税税负率之间不存在负相关的关系,研究结果不相关。
四、建议
1.通过比较2008年-2011年和2000年-2004年的研究结论可以得出税务法规对主板上市的企业税负的影响是巨大的。我国所得税税法改变之后,企业所得税税负率与多项负债率指标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化,负债率与税负之间不存在负相关关系,它们之间的关系不显著。所以在新的税法背景下,企业不可盲目迷信负债的税盾作用,少用或不用负债税盾来进行筹资活动的所得税筹划。
2.实际上,在2000年-2004年王素荣老师的研究中,企业所得税负率与负债率之间存在的是正相关的关系而非负相关,即,税负率随着负债率的增高而增高而非降低。所以,负债的利息虽然可以在税前扣除,起到避税的作用,但是这只是税负绝对值的减少,对税负率的影响并非如此,所以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筹划中对负债的税盾作用要有正确的认识。(作者单位:赛莱默水处理系统(沈阳)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王素荣,张新民.资本结构和所得税税负关系实证研究,中国工业企业,2006,2.
[2]王雪霞.基于新所得税税法的企业税收筹划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河北经贸大学,2009.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
[3]于小镭.新企业会计准则与税务筹划,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52-105
摘要:2008年1月1日我国实施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本文从资产负债率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关系入手,研究在新的所得税法规背景下,两者的关系较原税法背景下会发生怎样的变化。用区间分析与回归分析对假设进行检验,以总资产负债率、流动负债率、长期负债率作为负债率变量,分别检验其与企业所得税税负率之间的关系,并与2005年一次相似研究的研究结论进行对比分析。旨在对新税法背景下企业是否改变了所得税筹划中对负债的处理方式。
关键词:税务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资产负债率;税负率
一.背景
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会议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新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多项纳税行为做出了调整与修改,相关筹划、计算、缴纳行为都迈入了新的征程,尤其是企业所得税筹划工作,新税法背景下,所得税筹划的理念、方法以及实际操作手段都必须跟进税法改革、紧随时代步伐。本文主要研究在新税法背景下税务筹划在筹资活动中的应用,研究资本结构、资产负债率与税负率之间的关系;同时与旧税法下资本结构、资产负债率与税负率的关系做出比较。
一.税法改革相关内容
与改革前的所得税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发生了许多的变化,下面就与资本结构密切相关的一些进行详细阐述。
1.内外资企业的统一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分别从税率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式上做出了调整,使得内外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税负上能够公平竞争。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法定税率为33%,改革后规定的税率为25%。同时明确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应税所得适用20%的税率。除此之外,改革后的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内外资工资薪金税前全额扣除,这样就消除了内资企业在这方面承担的不公平的税额负担。同时新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方式和范围以及统一了内外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条件。
2.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
新税法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将有利于国家扶持相关产业的发展,达到巩固国策的效果。所得税税率的优惠。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0%。此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家需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并一同具体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除税率外,新税法还对收入、支出方面有相应的优惠政策。
3.其他修改的内容
新企业所得税法具体规定了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标准。调整了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方式。并针对上市公司面临的特殊情况对税收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
二.筹资活动及其对应的税务筹划问题
权益性融资里,发行股票一般可保证公司的最低资本需要、增强公司信誉。但发行新股时需考虑是否会影响公司的控股权和股票价格以免给企业造成不利的社会影响。总的来说,发行股票的筹资风险也是比较低的,从税负的角度来看,普通股股利从税后利润中支付,不具备抵税作用。留存收益的最大优点是不会发生取得成本,但其资本成本率较高。留存收益的筹资风险也较低。从节税角度分析,留存收益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故其承受税后较高。
债务性筹资里,银行借款和发行债券都可帮助公司利用财务杠杆效应以及利息的减税效应,帮助公司调账资本结构且不分散股东的控制权。但银行借款与发行债券都有很多的限制条件且筹资总额有限。从税负角度分析,这两种方式的借款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可以起到避税的作用,但这种作用只体现在对所得税负这个绝对值上面,是否对税负率,即,应纳所得税额/利润产生影响,还要通过后文的实证分析来研究。融资租赁产生的利息也可在税前扣除,但其资本成本率较高。
一般来说,采用债权性筹资方式产生的筹资风险都比较大,远高于权益性筹资方式。
1977年,Modigliani和Miller在资本模型的基础上加入了个人所得税这项因素。依据企业借款可以产生节税利益与个人拥有债权获取利息收入后要交个人所得随的矛盾,建立了米勒模型。
Vg=Vu+[1–(1–(1–Tc)×(1–Te)/(1–Td)]×D……①
其中:Vg:有负债公司的市值;Tc:公司所得税率;Td:债权收益率;Vu:无负债公司的市值;Te:股权收益税率;D:负债的市价
由上式可以看出当时,企业负债融资可以增加价值。具体分析为:当债权收益税率为1–(1–(1–Tc)×(1–Te)/(1–Td)>0或股权收益率大于等于债权收益率时,该不等式成立——企业负债筹资,可以增加价值。当股权收益税率低于债权收益税率并且债权收益税率为累进税率时,如果要满足此时不等式仍然成立,那么要使投资者愿意购买债权,企业只有提高债权的利率,使投资者购债权获得的课税后的收益大于或等于购买股权并进行风险因素调整后获得的课税后收益。当企业负债融资越多,投资者的利息收人越高,课税等级也越高,税赋越来越重,最后Td的升高使1–(1–(1–Tc)×(1–Te)/(1–Td)>0不再成立时,企业负债筹资产生的节税收益已不能抵补负债的利息开支,此时企业就会放弃负债筹资,否则企业的总价值就会下降。这样负债与股权的均衡状态就形成了,这个均衡状态是由企业所得税率、债权收益税率以及投资者的课税等级所决定的。
三.假设的提出及检验
存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的MM理论认为,在企业所得税率、债券收益的所得税率和企业的课税等级的影响下,企业的债权与股权资本将最终趋于平衡。但这个结论并未能说明税务法则的变化将如何影响债权资本与股权资本之间的平衡问题。文将按照王素荣老师与张新民老师的研究方法对我国上市公司税负率与资产负债率之间的关系进行进一步的研究,选取数据为2008年-2010年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在得出新的研究结论的基础上与王素荣老师、张新民老师的研究结论做对比分析,查看税改后公司的资本结构与税负的关系是否发生了变化,这对企业在新的税务背景下合理高效进行安排筹资活动中的税务筹划具有重要意义。
本节研究采用2011年公布年报的深圳主板上市的公司的资产总额、流动负债总额、长期负债总额、利润总额、所得税、所得税返还的数据。剔除异常数据,最终得到196个可用样本。样本选好后分别计算了样本公司的总负债比率、流动负债比率、长期负债比率和所得税税负比率,以备进行统计检验。
通过区间分析与回归分析本文验证了假设,得出了如下结论:
(1)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以后,我国上市公司的整体税负较2000年-2004年有了明显的下降。(2)2008年-2011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资产负债率与企业所得税税负之间不存在负相关的关系,研究结果不相关。(3)2008年-2011年在深证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的长期资产负债率、流动负债率与企业所得税税负率之间不存在负相关的关系,研究结果不相关。
四、建议
1.通过比较2008年-2011年和2000年-2004年的研究结论可以得出税务法规对主板上市的企业税负的影响是巨大的。我国所得税税法改变之后,企业所得税税负率与多项负债率指标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化,负债率与税负之间不存在负相关关系,它们之间的关系不显著。所以在新的税法背景下,企业不可盲目迷信负债的税盾作用,少用或不用负债税盾来进行筹资活动的所得税筹划。
2.实际上,在2000年-2004年王素荣老师的研究中,企业所得税负率与负债率之间存在的是正相关的关系而非负相关,即,税负率随着负债率的增高而增高而非降低。所以,负债的利息虽然可以在税前扣除,起到避税的作用,但是这只是税负绝对值的减少,对税负率的影响并非如此,所以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筹划中对负债的税盾作用要有正确的认识。(作者单位:赛莱默水处理系统(沈阳)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王素荣,张新民.资本结构和所得税税负关系实证研究,中国工业企业,2006,2.
[2]王雪霞.基于新所得税税法的企业税收筹划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河北经贸大学,2009.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
[3]于小镭.新企业会计准则与税务筹划,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5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