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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法治是法的一种重要属性,即法的普遍约束力。只要有法,就意味着有法治,即存在一种使社会参加者都应普遍遵守和执行的规范性秩序。 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是指导和调整国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
【 关键词 】:法治 ? ? 依法治国 ? 公平正义 ? 自由平等
法治是法律史上的一个经典概念,也是在当代中国重新焕发的一个法律理想。所谓“法治”,是指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是指导和调整国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作为法律理想,法治为制度注入锻骨强魄的理性,为学术提供激浊扬清的活力,然又因承载过多的政治意愿和社会情感而臃杂不纯,以致时常被曲解。因此,准确把握当前我国朝向法治的各种努力的历史与逻辑定位以及所处语境的特殊性,使我们的法治理论和实践皆有一个良好的起步。
一 法治的内容
法治的概念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含义,它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法治指的是法的一种重要属性,即法的普遍约束力。只要有法,就意味着有法治,即存在一种使社会参加者都应普遍遵守和执行的规范性秩序。
(一) 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法治的这层含义比示的普遍约束力的含义有更充实的内容,法的普遍约束力是仅就法本身而言的,有法必须得到遵守,否则等于无法。而依法治国则是把法作为治理国家的一种手段。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包括三方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
(二) 与专制相对立,法治指的是民主的法律化。这种意义的法治是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紧密相联的,它包含有一系列民主内容,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的可预测性能,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法律不溯及既往,罪刑相一致,人权对权力行使的限制,权力制衡等等。
(三) 法治具有普遍性。因为法律本身就“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
(四) 法治具有统一性、协调性。
(五) 法治具有监督性和自我约束性。它不仅是对各项社会事务进行广泛监督的系统;而且法治具有内部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机制。司法独立就是其重要体现。
(六) 法治具有实效性。它不仅要求法律体系的完善,而且注重法律的有效实施和实现。特别是社会主义法治把法律权威同广大人民群众自觉的遵纪守法结合起来,使立法、执法、司法、护法、守法紧密衔接,使法律调整的目的同社会实际状况及人民群众的意愿相符合,并通过一整套可操作的规程,以寻求法律实施的良好社会效果--努力达到法律的真正实
二 法治的起因
由于人的社会本质表明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而从人的社会关系出发来建构通向自由法律的工具性(即现实的)目标只能是对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合理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有多种复杂的内涵,但最根本的是权利关系。对社会关系主体的权力与利益的合理分配是使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合理化的关键。由此,对社会主体实在权利的合理规定构成了实行法治的工具性目标。但这种规定仍然是抽象的,因为对社会主体权利的规定是否合理,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是合理的,归根结底还是取决于特定社会生产方式之中的现实的社会关系的具体内容。在这里,我们可以进一步认识到法治是一个具体的、历史的概念。
三 法治的意义
(一)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构建法治化的社会。法律的产生不是为斗争,而是为和谐。第一,法治能有效地解决纠纷。第二,法治能有效地预防纠纷的发生。法律不是万能的,法治也不可能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但是它可以降低它们发生的概率,从而使实际发生的纠纷在总量和冲突烈度上控制在社会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第三,法治是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手段。只有建立了以作为主要形式进行统治的社会秩序,才能较好地处理社会各种关系、调整社会各种利益、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法治通过协调各种社会利益促进和实现公平正义,通过法律确定利益主体,指导利益分配、协调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正,避免社会利益之争的激化。
(二) 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途径。和谐社会的纲领,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为首,更加体现了法治对于构建社会和谐的重要意义。社会的和谐可以通过法律的各个环节来加以实现。首先要完善立法制度,改进立法工作。民主立法是实现法治的前提和基础,立法价值的善恶、状况的好坏、质量的高低,都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产生极大影响作用。
(三) 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努力方向与理想目标。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从中我们不难看出,法治本身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和要素,我们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终就是要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法治的秩序,使整个社会的运转服从于法治的权威,从而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
四 实现法治的方略
(一) 保证公平正义是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所谓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现代法治既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也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
(二)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来源于人的理性、尊严和价值,是人之作为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和动力,正是人权体现了现代法律的精神,正是人权保障奠定了现代法律的合理性基础。
(三)坚持党的领导。法治建设就是要从理念上更好地强化党的意识、执政意识、政权意识,通过改善党的领导来更有效地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通过完善党的执政方式来更有效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把党依法执政的过程作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实行依法治国的过程,作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过程,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把加强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贯穿于检察工作的全过程。
(四) 树立法律的权威。任何社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要求有一定的权威,而法治社会的政府权威是置于法律权威之下的权威。宪法和法律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是否真正享有最高权威则是一个国家是否实现法治的关键。一方面,法律权威要通过立法建立具有客观性、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法律权威要通过执法、司法和守法保证任何个人、组织和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特别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依法办事,违法必究,有效地防止任何人或组织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1 当前,树立法律权威的观念,要特别强调维护法制统一、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反对把个人或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律工具主义。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是真正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做好检察工作,必须要全面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并自觉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检察工作实践。
【 关键词 】:法治 ? ? 依法治国 ? 公平正义 ? 自由平等
法治是法律史上的一个经典概念,也是在当代中国重新焕发的一个法律理想。所谓“法治”,是指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是指导和调整国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作为法律理想,法治为制度注入锻骨强魄的理性,为学术提供激浊扬清的活力,然又因承载过多的政治意愿和社会情感而臃杂不纯,以致时常被曲解。因此,准确把握当前我国朝向法治的各种努力的历史与逻辑定位以及所处语境的特殊性,使我们的法治理论和实践皆有一个良好的起步。
一 法治的内容
法治的概念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含义,它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法治指的是法的一种重要属性,即法的普遍约束力。只要有法,就意味着有法治,即存在一种使社会参加者都应普遍遵守和执行的规范性秩序。
(一) 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法治的这层含义比示的普遍约束力的含义有更充实的内容,法的普遍约束力是仅就法本身而言的,有法必须得到遵守,否则等于无法。而依法治国则是把法作为治理国家的一种手段。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包括三方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
(二) 与专制相对立,法治指的是民主的法律化。这种意义的法治是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紧密相联的,它包含有一系列民主内容,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的可预测性能,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法律不溯及既往,罪刑相一致,人权对权力行使的限制,权力制衡等等。
(三) 法治具有普遍性。因为法律本身就“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
(四) 法治具有统一性、协调性。
(五) 法治具有监督性和自我约束性。它不仅是对各项社会事务进行广泛监督的系统;而且法治具有内部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机制。司法独立就是其重要体现。
(六) 法治具有实效性。它不仅要求法律体系的完善,而且注重法律的有效实施和实现。特别是社会主义法治把法律权威同广大人民群众自觉的遵纪守法结合起来,使立法、执法、司法、护法、守法紧密衔接,使法律调整的目的同社会实际状况及人民群众的意愿相符合,并通过一整套可操作的规程,以寻求法律实施的良好社会效果--努力达到法律的真正实
二 法治的起因
由于人的社会本质表明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而从人的社会关系出发来建构通向自由法律的工具性(即现实的)目标只能是对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合理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有多种复杂的内涵,但最根本的是权利关系。对社会关系主体的权力与利益的合理分配是使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合理化的关键。由此,对社会主体实在权利的合理规定构成了实行法治的工具性目标。但这种规定仍然是抽象的,因为对社会主体权利的规定是否合理,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是合理的,归根结底还是取决于特定社会生产方式之中的现实的社会关系的具体内容。在这里,我们可以进一步认识到法治是一个具体的、历史的概念。
三 法治的意义
(一)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构建法治化的社会。法律的产生不是为斗争,而是为和谐。第一,法治能有效地解决纠纷。第二,法治能有效地预防纠纷的发生。法律不是万能的,法治也不可能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但是它可以降低它们发生的概率,从而使实际发生的纠纷在总量和冲突烈度上控制在社会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第三,法治是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手段。只有建立了以作为主要形式进行统治的社会秩序,才能较好地处理社会各种关系、调整社会各种利益、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法治通过协调各种社会利益促进和实现公平正义,通过法律确定利益主体,指导利益分配、协调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正,避免社会利益之争的激化。
(二) 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途径。和谐社会的纲领,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为首,更加体现了法治对于构建社会和谐的重要意义。社会的和谐可以通过法律的各个环节来加以实现。首先要完善立法制度,改进立法工作。民主立法是实现法治的前提和基础,立法价值的善恶、状况的好坏、质量的高低,都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产生极大影响作用。
(三) 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努力方向与理想目标。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从中我们不难看出,法治本身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和要素,我们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终就是要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法治的秩序,使整个社会的运转服从于法治的权威,从而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
四 实现法治的方略
(一) 保证公平正义是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所谓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现代法治既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也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
(二)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来源于人的理性、尊严和价值,是人之作为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和动力,正是人权体现了现代法律的精神,正是人权保障奠定了现代法律的合理性基础。
(三)坚持党的领导。法治建设就是要从理念上更好地强化党的意识、执政意识、政权意识,通过改善党的领导来更有效地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通过完善党的执政方式来更有效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把党依法执政的过程作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实行依法治国的过程,作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过程,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把加强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贯穿于检察工作的全过程。
(四) 树立法律的权威。任何社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要求有一定的权威,而法治社会的政府权威是置于法律权威之下的权威。宪法和法律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是否真正享有最高权威则是一个国家是否实现法治的关键。一方面,法律权威要通过立法建立具有客观性、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法律权威要通过执法、司法和守法保证任何个人、组织和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特别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依法办事,违法必究,有效地防止任何人或组织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1 当前,树立法律权威的观念,要特别强调维护法制统一、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反对把个人或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律工具主义。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是真正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做好检察工作,必须要全面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并自觉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检察工作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