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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但在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的权利被父母侵害的现象却时有发生。这些父母并不知道,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不能想推就推。
1.拒做亲子鉴定,也不能逃避抚养义务
案例:2005年年初,在外地打工的古珍兰认识了同乡梁玉吉。虽然当时双方均已婚,但两人很快就发生了关系。不久,古珍兰发现自己怀孕了,梁玉吉要求她打掉孩子,可古珍兰还是坚持生下了女儿彤彤。2012年年初,古珍兰与丈夫离婚,之后自己带着彤彤一起生活。2013年5月,古珍兰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失去了双腿,因无法工作而失去了收入来源,她们的生活也随之大受影响。无奈之下,古珍兰向彤彤说出了她的亲生父亲,并让她向梁玉吉索要抚养费。可是梁玉吉一直不肯承认彤彤,2014年4月,彤彤只好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申请做亲子鉴定,但梁玉吉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
点评:梁玉吉必须承担抚养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即梁玉吉拒绝亲子鉴定不仅不能撇清亲子关系,法院反而能就此推定他与彤彤之间的亲子关系成立。
在亲子关系成立的情况下,梁玉吉自然必须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2.父母互相推诿,子女有权选择
案例:2002年年底,40岁的范晓斌和20岁的邱庚秀一同从老家前往广州打工。整天在一起打工的日子,使两人忽略了年龄差距,很快开始同居,并于一年后生下女儿琳琳。由于担心遭父母反对和乡亲笑话,两人一直隐瞒实情,且极少回家。后邱庚秀的父母一再催婚,她实在没有理由推托,2014年5月,邱庚秀不得不道出了原委。父母一气之下,逼迫两人“断交”,此时的范晓斌和邱庚秀均对彼此感到厌倦,两人当即表示同意分开。对于琳琳,两人都认为她是个累赘而拒绝抚养。无奈之下,琳琳提起诉讼,要求与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邱庚秀共同生活,由范晓斌承担一定抚养费用。
点评:琳琳有权选择同父或母共同生活。同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究竟应由谁抚养,必须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作为根本原则。一般来说,除母亲有严重疾病、被判刑、有吸毒或赌博恶习等特殊情况外,2周岁以下的子女应随母亲生活;2周岁以上的子女,则要综合考虑父母的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10周岁以上的子女随哪方生活,还应听取子女本人的意见,并将其意见作为法院判定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参考。鉴于琳琳已满10周岁,而邱庚秀的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琳琳自然有权要求与其共同生活,由范晓斌支付一定抚养费用。
3.抚养费不得随意给付
案例:24岁的女孩刘燕燕与比自己年长8岁的秦志文相识。秦志文经营着3家公司,出手阔绰,且一直声称自己未婚,因而很快赢得刘燕燕的芳心。2011年1月,刘燕燕为秦志文生下一子涛涛。2014年6月的一天,刘燕燕正在家中,突然有几个人破门而入,自称是秦志文的妻子和她的兄弟们,几个人对刘燕燕实施暴打。事后刘燕燕才知道秦志文一直在欺骗自己,其不但早已结婚而且还有一双儿女,刘燕燕与秦志文分了手。分手后秦志文每月仅随意给刘燕燕母子两三百元抚养费,刘燕燕母子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她只好以儿子涛涛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秦志文按月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
点评:秦志文不能随意给付抚养费。子女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而就子女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有固定收入的,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鉴于秦志文有较高的固定收入,所以他不能每月随意给付两三百元抚养费了事。(本文所涉人物均为化名)
(海南 李静)
1.拒做亲子鉴定,也不能逃避抚养义务
案例:2005年年初,在外地打工的古珍兰认识了同乡梁玉吉。虽然当时双方均已婚,但两人很快就发生了关系。不久,古珍兰发现自己怀孕了,梁玉吉要求她打掉孩子,可古珍兰还是坚持生下了女儿彤彤。2012年年初,古珍兰与丈夫离婚,之后自己带着彤彤一起生活。2013年5月,古珍兰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失去了双腿,因无法工作而失去了收入来源,她们的生活也随之大受影响。无奈之下,古珍兰向彤彤说出了她的亲生父亲,并让她向梁玉吉索要抚养费。可是梁玉吉一直不肯承认彤彤,2014年4月,彤彤只好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申请做亲子鉴定,但梁玉吉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
点评:梁玉吉必须承担抚养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即梁玉吉拒绝亲子鉴定不仅不能撇清亲子关系,法院反而能就此推定他与彤彤之间的亲子关系成立。
在亲子关系成立的情况下,梁玉吉自然必须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2.父母互相推诿,子女有权选择
案例:2002年年底,40岁的范晓斌和20岁的邱庚秀一同从老家前往广州打工。整天在一起打工的日子,使两人忽略了年龄差距,很快开始同居,并于一年后生下女儿琳琳。由于担心遭父母反对和乡亲笑话,两人一直隐瞒实情,且极少回家。后邱庚秀的父母一再催婚,她实在没有理由推托,2014年5月,邱庚秀不得不道出了原委。父母一气之下,逼迫两人“断交”,此时的范晓斌和邱庚秀均对彼此感到厌倦,两人当即表示同意分开。对于琳琳,两人都认为她是个累赘而拒绝抚养。无奈之下,琳琳提起诉讼,要求与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邱庚秀共同生活,由范晓斌承担一定抚养费用。
点评:琳琳有权选择同父或母共同生活。同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究竟应由谁抚养,必须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作为根本原则。一般来说,除母亲有严重疾病、被判刑、有吸毒或赌博恶习等特殊情况外,2周岁以下的子女应随母亲生活;2周岁以上的子女,则要综合考虑父母的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10周岁以上的子女随哪方生活,还应听取子女本人的意见,并将其意见作为法院判定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参考。鉴于琳琳已满10周岁,而邱庚秀的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琳琳自然有权要求与其共同生活,由范晓斌支付一定抚养费用。
3.抚养费不得随意给付
案例:24岁的女孩刘燕燕与比自己年长8岁的秦志文相识。秦志文经营着3家公司,出手阔绰,且一直声称自己未婚,因而很快赢得刘燕燕的芳心。2011年1月,刘燕燕为秦志文生下一子涛涛。2014年6月的一天,刘燕燕正在家中,突然有几个人破门而入,自称是秦志文的妻子和她的兄弟们,几个人对刘燕燕实施暴打。事后刘燕燕才知道秦志文一直在欺骗自己,其不但早已结婚而且还有一双儿女,刘燕燕与秦志文分了手。分手后秦志文每月仅随意给刘燕燕母子两三百元抚养费,刘燕燕母子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她只好以儿子涛涛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秦志文按月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
点评:秦志文不能随意给付抚养费。子女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而就子女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有固定收入的,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鉴于秦志文有较高的固定收入,所以他不能每月随意给付两三百元抚养费了事。(本文所涉人物均为化名)
(海南 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