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同的经济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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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度的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美国经济学家哈特与霍尔姆斯特勒姆,以表彰他们使用微观经济学的工具研究合同理论(契约理论)等方面所做出的贡献。典皇家科学院决定将2016年度诺贝
  瑞尔经济学奖授予美国哈佛大学的哈特(Oliver Hart)和麻省理工学院的霍尔姆斯特勒姆(Bengt Holmstr6m),以表彰他们使用微观经济理论工具在合同理论研究方面所做出的贡献。合同理论也可称作契约理论,这里的契约并不完全等同于法律上的契约。评委会认为,由于社会成员之间形成的合同具有普遍性,合理设计合同条款对于缓解合同订立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通过哈特与霍尔姆斯特勒姆两人及合作者一起确立的合同理论的经济研究工具,对于理解现实世界的合同制度及各种合同设计可能潜在的缺陷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尽管哈特与霍尔姆斯特勒姆同时因合同理论研究获奖,但两人对于合同理论研究的侧重点不同。哈特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无法完全依据实际观察到的收益(payoff)界定缔约各方权责的不完全合同的经济理论,霍尔姆斯特勒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完全可以根据实际观察到的绩效(performance)明确界定缔约各方权责的完全合同的经济理论。
  获奖人简短生平
  哈特1948年出生于英国,1969年本科毕业于剑桥大学的数学专业,在硕士课程学习期间,对经济学产生兴趣,经人介绍赴美留学,1974年在普林斯顿大学获得博士学位。哈特曾任教于剑桥大学和伦敦经济学院,1985年赴美国的麻省理工学院任教,1993年转至哈佛大学任教至今。哈特还担任过美国法律与经济协会会长及美国经济学会副会长。哈特的博士论文主要研究不完全市场的一般均衡问题,解释了存在不确定性的商品交易市场均衡可能不存在的问题,至今依然是不完全市场均衡问题研究的经典必读文献。经济均衡理论并不讨论企业等具体经济组织为何存在的问题,而现实的经济均衡不能回避如何界定经济组织。由于经济组织的界定又与合同理论密切关联,哈特的研究工作从不完全市场转向合同理论,并提出了不完全合同理论的经济分析框架。哈特对不完全合同理论研究的学术贡献主要体现在合著论文“所有权的成本与收益:纵向一体化与横向一体化的理论”及著作《企业、合同与财务结构》(中译本由费方域翻译,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霍尔姆斯特勒姆1949年出生于芬兰赫尔辛基,1972年本科毕业于赫尔辛基大学的数学专业。在芬兰的奥斯特勒姆(Ahlstrom)公司短暂工作后,霍尔姆斯特勒姆赴美留学,于1975年获斯坦福大学运筹学专业硕士学位,1978年获斯坦福大学商学院博士学位。霍尔姆斯特勒姆曾任教于瑞典的汉肯经济学院(HankenSchool of Economics)、美国西北大学和耶鲁大学,1994年起任教于麻省理工学院至今。霍尔姆斯特勒姆还担任过世界计量经济学会会长。不同于哈特,霍尔姆斯特勒姆从博士论文开始就研究经济组织的相关问题,关注非对称信息对经济活动的影响,对理论研究的学术贡献主要体现于学术论文“道德风险与可观测性”及“团队的道德风险”。
  完全合同与不完全合同
  在現实生活中,个人与金融机构的借贷合同、员工与公司的雇佣合同、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国家之间签订的贸易合作协议等都是合同的不同表现形式,合同还涉及企业股东与企业高级经营管理层,保险公司与车主等利益相互冲突的合同缔约方。在合同的缔约方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时,合理设计合同条款,制定各方利益得到相对平衡的合同条款就显得尤为重要。哈特与霍尔姆斯特勒姆的合同理论研究成果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知道在实际制定合同时分析及平衡各方利益的方向,避免合同设计遭遇不必要的陷阱。
  一般而言,合同的经济理论研究的三个关键词可能是逆向选择、道德风险与不完全合同,所以合同理论也被理解成是研究激励、信息和经济制度的理论简称。至少从经济分析工具看,相对于不完全合同,完全合同理论更多地涉及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用理论分析框架相对完整的委托代理模型。完全合同研究主要使用各种博弈均衡对应的机制设计概念,而不完全合同研究主要关注事前效率与事后效率的问题。对于如何区分完全合同与不完全合同,存在不同的理解。一般而言,完全合同要求各方签订的合同能在最大可能的程度上明确规定未来所有状态下所有各方的责任,未来各方都不需要再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正或重新协商。只要未来存在合同的签订各方需要根据当前状态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正或重新协商的可能性,所签订的合同就是不完全合同。在完全合同的世界中,既然合同已经完整地规定了签约各方在各种可能实现的状态中的权利与责任,只需法院等外部权威性的第三方能够在合同签订者之间出现纠纷时强制执行合同的内容。
  实际签订的合同往往不是完全合同,原因在于,合同的缔约各方不仅难以对不可预测的复杂世界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都做出计划,而且很难找到一种共同语言来描述针对各种情况和行为所达成的计划协议;即使各方能够对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达成计划协议,但在出现纠纷时,法院等外部权威性的第三方无法明确合同内容的意思并加以强制执行。此外,考虑到有限理性的合同签订者签订完全合同的成本及法院等第三方对合同纠纷的“可观察而不可证实”诱发的经济成本,合同可能对一些复杂情况下的各方责任做出粗略或模棱两可的规定。因此,只要合同签订者无法订立权威的第三方可容易认证的详尽无遗的合同条款,所签订的合同必然是含有遗漏条款的不完全合同。
  基于合同理论研究的演变历史,本文先介绍霍尔姆斯特勒姆的学术贡献。
  依据绩效付酬的完全合同理论
  20世纪纪微观经济理论的主要成果之一是以阿罗一德布鲁(Arrow-Debreu)模型为代表的一般竞争均衡理论,但这一理论不讨论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经济组织的信息不对称及激励等问题。为研究经济组织内部的激励问题,出现了委托代理(principal-agent)模型。委托代理模型的基本思想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委托人将自己拥有的部分决策权授予代理人,要求代理人按照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行事,并依据代理人的行为绩效向代理人支付报酬。由于代理人也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利益不一致和信息不对称时,代理人可能按照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行使委托人授予的决策权,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因此,委托人需要通过与代理人签订合同,有效地规范、约束和激励代理人的行为,保障自己的利益。常见的委托代理模型较多地讨论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对委托人的道德风险的讨论相对较少。由于委托人对代理人绩效度量可能存在主观随意性,代理人可能无法观测到委托人观测到的东西,就可能存在委托人的道德风险问题。   委托代理模型的基本假设,是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的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委托人必须合理地设计合同或机制,诱导代理人愿意选择符合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目标要求的行为。若委托人与代理人的信息对称,且委托人可观察到代理人的行为,则最优合同是委托人依据观测到的绩效向代理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固定报酬。在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时,委托人不一定可观测到代理人的具体行为,只能观测到代理人行动和其他外生的随机因素共同决定的绩效变量,委托人设计的合同必须满足代理人能够自愿选择委托人所期望的代理人行为的激励相容(incentive compatibility)的要求。不管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是否对称,委托人向代理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始终是基于代理人的行为绩效而签订的,需要平衡基于绩效的报酬与风险因素影响的相互关系。
  霍尔姆斯特勒姆的理论研究侧重讨论存在代理人道德风险的委托代理问题,论文“道德风险与可观测性”讨论了单一委托人、单一代理人、单一代理事项的双边委托代理问题,其主要学术贡献在于使用代理人的利益最大化问题的一阶条件替代激励相容的约束条件,完整地论证了信息量原理(informativeness principle),说明信息不对称场合的最优合同要求委托人与代理人相互分担必要的风险。信息量原理说明了委托人基于代理人行为的绩效信息确定代理人报酬的充分必要条件。据此可以知道,在股东决定企业经理人员的报酬时,股东不能仅简单地只考虑经理人员可控的会计利润、股价等指标,还需要考虑市场需求、同行业其他企业的股价等与会计利润、股价相关的其他信息。对于代理人报酬与可观察到的绩效的函数关系,霍尔姆斯特勒姆与他人合作研究说明,固定报酬与基于绩效的浮动报酬相结合的报酬形式其合理性在于,它不仅对代理人行为进行固定强度的激励,还尽量避免了随机因素的影响。
  当然,既可以考虑单一委托人要求多个代理人完成单一事项任务的团队代理问题,也可考虑单一委托人要求单一代理人完成多项任务的多任务代理问题。霍尔姆斯特勒姆的论文“团队的道德风险”论证了,对于存在道德风险的团队代理问题,最优合同不可能成为既满足团队成员报酬之和等于委托人支付的团队报酬的预算平衡,又具有帕累托效率的纳什均衡。对于容易观察到绩效与难以测度绩效的多任务并存的委托代理问题,霍尔姆斯特勒姆的合著论文“多任务委托代理分析”说明了,为避免出现代理人的“任务套利”行为,需要平衡不同任务激励强度,有时对某些任务不进行激励的选择具有最优性。
  配置决策权的不完全合同理论
  传统经济理论一般将企业理解成投入与产出进行转换的暗箱。科斯(Ronald H.Coase)从交易费用的视角解释了存在市场和企业两种经济组织的问题,但没有解释交易费用存在原因。威廉姆森(Oliver E.Williamson)將交易费用的存在原因归咎于有限理性、机会主义行为等因素,提出了交易合同总是不完全的观点。因此,交易费用的概念不仅成为说明企业边界的主要工具之一,也使得“何谓企业”的问题可转化成企业边界确定的问题。在讨论如何确定企业边界的问题时,构建解释企业并购理由的经济模型相当于建立企业边界确定的理论。哈特及其合作者对不完全合同的研究也往往着眼于企业的纵向并购或横向并购的合理性问题。哈特的合著论文“所有权的成本与收益”讨论了为何一个企业不通过购买合同购买自己需要的另一个企业生产的零部件,而是直接并购生产自己所需零部件的企业,从而解释企业边界的确定及不完全合同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不完全合同的分析应用并不局限于企业之间的零部件供应关系,也适用于分析产品用途特定的企业。《企业、合同与财务结构》总结了哈特及其合作者截至1990年代中期对不完全合同和剩余控制权的研究成果,强调不完全合同和剩余控制权是决定企业边界和财务结构的两个关键概念。
  现在,通过一个具体事例说明不完全合同、剩余控制权及企业边界等问题。考虑一个煤矿与一个使用煤炭生产电力的发电厂。若发电厂建在煤矿附近,发电厂与煤矿之间签订煤炭长期供销合同,约定煤矿按照一定的质量和价格向发电厂供应约定数量的煤炭。发电厂可以节约煤炭的运输成本,煤矿不需要再去寻找煤炭的其他销售对象。根据发电厂所使用的发电设备,发电厂不仅对煤炭的灰粉量有具体要求,还可能对煤炭的硫粉量也有具体要求。即使煤矿与发电厂能够预见到煤炭供销合同实施时可能遇到的问题.但有些合同纠纷问题可能只有煤矿与发电厂才清楚事情原委,煤矿与发电厂之外的外部权威性的第三方无法判断是非曲直。因此,在煤矿与发电厂之间签订的煤炭供销合同是存在未尽事项的不完全合同时,外部权威性的第三方可能也难以公正地裁决两者之间的合同纠纷。
  在作为两个独立企业的煤矿与发电厂签订不完全合同时,煤矿出于自身利益而想方设法地向发电厂供应接近合同约定的灰粉量上限的煤炭,发电厂希望煤矿供应灰粉量尽可能低的煤炭。对于煤矿供应的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高灰粉量的煤炭,发电厂为降低发电设备的维护成本,可能需要增加洗煤工艺流程。此外,根据政府的环境政策变化,发电厂可能对煤炭的灰粉量提出更高的要求。在发电厂通过提高煤炭购买价格而要求煤矿供应低灰粉量的煤炭时,煤矿可能向发电厂索要很高的供货价格,使得发电厂听命于己。若发电厂预计自己可能受制于供煤的煤矿,尽管从发电厂附近的煤矿购买煤炭的方法经济合理,但发电厂可能还是不愿意使自己的发电用煤完全依赖于发电厂附近的煤矿。出现煤矿要挟(hold.up)发电厂的原因是煤矿的所有者拥有煤矿的剩余控制权(residual rights Of control),有权决定煤矿与发电厂之间的供货合同没有约定的煤矿用途。因此,煤矿的所有权意味着煤矿的剩余控制权,而关键的剩余控制权决定了煤矿向发电厂供应的煤炭的灰粉量。在发电厂无法与煤矿签订避免自身被对方要挟的合同时,发电厂的对策可能并购向自己供应发电用煤的煤矿,从而获得煤矿的剩余控制权。在煤矿成为发电厂的内部组织后,发电厂可以随时解雇要挟不向自己供应低灰粉量煤炭的煤矿管理人员。   在煤矿和发电厂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企业时,对于发电厂的低灰粉量煤炭的供货要求,煤矿可通过增设洗煤工艺流程的方法予以满足,但增设降低煤炭灰粉量的工艺流程需要煤矿实施针对发电厂用煤要求的关系专用性投资(relation-specific investment)。在双方签订不完全合同时,若煤矿发现只有自己附近的那家发电厂需要低灰粉量煤炭,煤矿自然也担忧自己实施满足发电厂用煤要求的关系专用性投资后,反而使自己更大程度地受制于发电厂。因此,为避免被发电厂要挟,煤矿可能缩小降低煤炭灰粉量的工艺流程的投资规模,出現关系专用性投资不足的问题。自然可以设想,避免关系专用性投资不足的方法是煤矿并购发电厂。
  在煤矿与发电厂的事例中,发电厂并购煤矿或煤矿并购发电厂并非没有成本或效率损失。在煤矿与发电厂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企业时,因为煤矿的经营收益都归属于煤矿的所有者,煤矿的所有者可能更积极地采用提高煤炭产量的新技术。在煤矿成为发电厂的一个内部部门后,煤矿的经营收益并不完全归属于煤矿管理人员,煤矿管理人员未必积极地采用能提高煤炭产量的新技术,也没有积极性研发提高煤炭产量的新技术。因此,发电厂并购煤矿是收益与成本并存的,可能属于一种解决矛盾的次优(second-best)方法。当然,在煤矿并购发电厂时,也可能出现发电厂的管理人员不积极采用更有效发电的新技术的负面问题。认识到不完全合同使得煤矿与发电厂的并购一体化出现收益与成本并存的问题是极为重要的。针对不同的判断标准,需要考虑的是发电厂并购煤矿还是煤矿并购发电厂哪个更合理的问题。一般而言,根据效率判断的具体标准,要求相对重要的一方并购相对不重要的一方。在发电厂与煤矿的事例中,若认为发电厂使用低灰粉量煤炭发电比维持煤矿的煤炭自由销售更为重要,应该激励发电厂去并购煤矿;若认为维护煤矿的煤炭销售权益更为重要,应该激励煤矿去并购发电厂。
  由于不完全合同的存在,诱发了企业的并购现象,出现了利用不完全合同解释企业并购是否应该发生的可能性,从而建立不完全合同与企业边界之间的相互联系。由于不完全合同理论的核心内容是剩余控制权的最优配置,不完全合同理论也逐渐演变成研究企业理论和公司治理的控制权配置的主流分析工具。
  现代合同理论讨论的两个核心问题是信息不对称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收入转移、不同风险态度的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分担。相对于完全合同理论,不完全合同理论更好地融合了交易费用理论、激励理论和产权理论的基本要素,也更受到关注。不完全合同理论更关注事先明确各种状态下的权利和责任的制度安排,完全合同理论相对地更关注各种状态下的权利和责任的事后监督。不完全合同理论认为剩余控制权的分布决定了企业与市场的差异,市场意味着剩余控制权在交易双方的对称分布,企业意味着剩余控制权在交易双方的非对称分布。此外,只要承认不完全合同,就需要承认争议出现时的最终决策者。争议的最终决策者就是拥有产权(property rights)的人,而产权的配置形式直接影响社会福利,所以不完全合同理论也可理解成一种产权理论。
  不完全合同理论对控制权、组织边界、金融合同及政治制度的解释开启了人们认识现实世界的新方向,在经济、政治学和法律上产生了巨大影响。基于不完全合同理论的分析,可以合理解释监狱、医院、学校等公共部门为何在私有化降低成本的要求激励下,需要降低其服务质量的现象。事实上,美国联邦政府通过考察私有监狱的质量,确认了私有监狱的质量普遍劣于公有监狱后,停止了监狱私有化进程。关于不完全合同在不同领域的具体应用,可参阅阿吉翁(P.Aghion)等编辑的学术论文集《不完全合同对经济学的影响》(The Impactof Incomplete Contracts on Economics)。
  当然,对于不完全合同理论涉及的外部权威性的第三方“不可核实性”的前提假设及“剩余控制权”的概念定义也存在争议。例如,马斯金(Eric Maskin)和梯若尔(Jean Tirole)就认为,不完全合同理论模型的无限理性假设与诉诸交易费用描述交易的事先性质的设定难以相互协调,合同的缔约各方可以设计出通过传递共同信息等方法克服交易各方事先没有能力描述交易的困难问题的完全合同。此外,霍尔姆斯特勒姆就认为不完全合同理论是市场理论而不是“真正的”企业理论。霍尔姆斯特勒姆的核心观点是:不完全合同理论倡导的企业的最好激励机制就是自己拥有资产的逻辑结论属于狭隘的产权理论;对于复杂实体的企业,激励不可能仅局限于产权一种形式,激励也可能是与金钱无关的东西。不完全理论的研究还处于发展过程之中,哈特从2008年以来也与人合作发表了数篇以“参照点与合同(contract and reference)”为关键词的学术论文,尝试将行为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引入合同理论研究,利用参照点来重新解释合同。哈特对不完全合同理论的重要研究成果可参见中文版论文集《不完全合同、产权和企业理论》。值得补充说明的是,中文版论文集的入选论文都是哈特教授亲自挑选的,也是迄今为止世界范围内的唯一的哈特自选论文集。合同理论研究涉及多目标随机优化等复杂问题,需要对比较随机变量的随机占优等定义给出直观经济解释,可能还未确立普遍公认的可操作性理论体系。若希望了解合同理论研究的整体情况,可参阅博尔顿(P.Bolton)等的《合同理论》(由费方域等翻译,格致出版社出版)等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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