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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营改增”对各企业单位的影响都比较大,勘察设计单位也不例外。本文将对“营改增”对勘察设计单位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就勘察设计单位如何适应“营改增”制度并寻求发展,谈一下自己的认识,以供参考。
【关键词】勘察设计单位;“营改增”;影响;对策;研究
勘察设计单位经营运作表现出一定的特殊性,比如业务范围比较广泛,包括设计、勘察、检测等行业。在“营改增”新税收制度实施过程中,勘察设计单位如何正确面对,并在此过程中需求发展,成为其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营改增”对勘察设计单位产生的影响分析
1.“营改增”对勘察设计单位纳税额产生的影响
实施“营改增”以后,勘察设计单位的纳税额受到了较大的影响,而且纳税额、可抵扣成本之间,密切相关,勘察设计过程中,会受到劳务、材料以及工具仪器等费用开支的影响。
(1)“营改增”实施以后,勘察设计单位一般纳税人的税率适用6%。其税负在实施“营改增”制度以后有所增长。
如,A勘察设计单位位于市区,并且于2013年8月份向B公司提供相应的勘察设计服务,并从中收取一定的劳务费(共计200万元)。“营改增”制度实施以后,对勘察设计单位产生以下的影响,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
“营改增”制度实施之前的纳税:200×5%=10(万元)
“营改增”制度实施之后的纳税:[200/(1+6%)]×6%=11.32(万元)
从“营改增”制度实施前后的纳税额变动情况来看,前后相差11.32-10=1.32(万元)。若A勘察设计单位地处市区,按照城建税率缴税7%,教育费附加3%,因此其税收增加额为11.32×(7%+3%)-10×(7%+3%)=0.132(万元)。在此过程中,假设A勘察设计单位不存在其他一些税收项目,只缴纳营业税,则“营改增”以后A单位的纳税额增加量:1.452(1.32+0.132)万元,税负提高率为:1.452/11×100%=13.2%。
(2)“营改增”实施以后,对于小规模纳税勘察设计单位而言,其税负会在实施“营改增”制度以后有大幅度降低。
如甲勘察设计单位位于市区,并且于2013年8月份向乙公司提供相应的勘察设计服务,并从中收取一定的劳务费(共计200万元)。“营改增”制度实施以后,对勘察设计单位产生较大的影响,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
“营改增”制度实施之前的纳税:200×5%=10(万元)
“营改增”制度实施之后的纳税:[200/(1+3%)]×3%=5.83(万元)
从“营改增”制度实施前后的纳税额变动情况来看,前后相差10-5.83=4.17(万元)。若甲勘察设计单位地处市区,按照城建税率缴税7%,教育费附加3%,因此其税收节约额为10×(7%+3%)-5.83×(7%+3%)=0.415(万元)。在此过程中,假设甲勘察设计单位不存在其他一些税收项目,只缴纳营业税,则“营改增”以后甲单位的纳税额减少量:4.585(4.17+0.415)万元,税负降低率为:4.585/11×100%=41.68%。
2.“营改增”对勘察设计单位产值收入及考核的影响
勘察设计单位的营业收入原缴纳营业税,而营业税系价内税,因此,在确认纳税人年营业额时,相应的营业税款并不扣减院收入总额而是作为成本、费用处理。增值税与营业税不同,增值税系价外税,在确认收入时,需要剔除向服务接受方所收取的增值税款。院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也不构成单位的成本、费用,而是单独在收入之外循环,不进入单位的利润核算体系。因此,在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年营业收入额时,需将含增值税的收入,按照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的收入。
如某设计单位2012年向客户收取的设计费总额为530万元。鉴于2012年院缴纳的是营业税而非增值税,故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款26.5万元,并不扣减试点纳税人的营业额。2012年该设计单位的营业收入额(产值总额)即为530万元。
如某设计单位2013年向客户收取的设计费总额仍为530万元。鉴于2013年试点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而非营业税。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款需扣减其营业额。故其在确定2013年度的营业收入额(产值总额)时,需将其收取的设计费总额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费用总额。故,2013年该设计单位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款30万元{530/(1+6%)×6%},应在其营业总额中扣减,从而该设计单位2013年的营业额(产值总额)应为500万元,而非530万元。
因此,勘察设计单位在编制产值考核指标时,需要适应“营改增”后收入确认的变化,明确其设计费收入及产值考核,是否为包含增值税税款的部分。当然,就会计制度、税收文件规定,以及国家关于收入统计的口径等角度而言,增值税纳税人的收入显然并不涵盖其所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因此,勘察设计单位关于收入和产值的指标考核,应明确是否剔除相应的增值税税款。
3.“营改增”制度的实施对会计核算产生一定的影响
在实施“营改增”以后,除对纳税额产生影响外,对勘察设计单位会计核算工作也会产生影响,尤其对小规模的纳税人影响,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基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视角来看,“营改增”制度实施以后,于应交税费科目项下增加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计提税收会计核算: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在应交税费下,增加应交增值税以及未交增值税科目;一般纳税人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或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勘察设计单位可抵扣成本费用,主要包括办公耗材、图文制作、无形资产、固定资产以及分包设计和技术咨询费用等,新税制下只对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物品进行抵扣。 4.供应商以及分包方选择和发票管理更为严格
在实施“营改增”以后,勘察设计单位对所签订的相关业务合同管理力度加大。第一,必须慎重选择供应商。对于勘察设计单位而言,在实施“营改增”制度以前,所缴纳的相关税收额仅与收入相关,而与成本等没有直接的关系;然而,“营改增”实施以后,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注重进项税发票的收取和管控。在选择供应商时,既要注意供货质量,同时要考虑价格以及对方是否具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格。第二,谨慎选择分包方。在“营改增”实施之前,勘察设计单位在选择分包商时,只需注意其专业资格;在“营改增”税制实施以后,勘察设计单位在选择分包方时,既要看其专业资格,又要看其是否具备纳税人资格,只有这样才可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对发票的管理更加严格,在开具、领购以及保管和作废增值税发票时,均需严格执行税务部门的规定;“营改增”制度实施以后,对违反发票操作规定的行为处罚力度更大,而且对勘察设计单位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对“营改增”的有效策略
基于上述“营改增”对勘察设计单位产生的影响分析,笔者认为勘察设计单位要想适应新的税制,得以快速发展,应当从如下方面着手:
1.合理筹划增值税
早期“营改增”制度的实施是分阶段进行的,不同的领域和地区都有其过渡时间,现在已经全面实施。在该种背景下,勘察设计单位税改前需购买固定资产,存货进项税税额无法抵扣增值税的,均归至固定资产、存货成本范围内。由于税改后的进项税额可抵扣,因此勘察设计单位需在税改前有效强化资产购置管理。
2.提升可抵扣税额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增值税理论、制度内容进行积极宣传,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将难以抵扣的成本额有效地降至到最低水平,以此来提升进项税抵扣额、减小税收负担。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注重税改后的购置、分包业务产生的税负影响,从而有效减少单位税负。同时,还要充分考虑税改后的影响,对税前抵扣进行严格测算,通过采购可抵扣货品来有效提升可抵扣额。
3.严把合同签订关
由于勘察设计单位涉及到增值税应税服务、施工建设安装应税劳务,因此应当加强纳税筹划,并且对应税合同进行严格把关。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勘察设计单位的各项目技术层面均有关联性,这样容易导致勘察设计合同以及安装合同等出混合签订现象。勘察设计单位在签订合同之前,需对不同增值税种的应缴税合同妥善安排,严把合同签订关,避免重复征税现象发生。
三、结语
总而言之,勘察设计单位的结构以及服务性质较之于一般企业而言比较特殊,这样就要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加强单位内控,以此来降低税收负担。同时,还要从合理筹划增值税、提升可抵扣税额以及严把合同签订关等方面着手,只有这样才能减少“营改增”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影响,才能实现勘察设计单位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松涛,金杰“.营改增”对勘察设计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财务与会计,2014,9(12):103-104
[2]唐武“.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勘察设计企业的影响的探析[J].商,2013,9(6):79-80.
[3]吴凡.浅析“营改增”对勘察设计企业的影响[J].财经界,2013,6(9):23-24.
【关键词】勘察设计单位;“营改增”;影响;对策;研究
勘察设计单位经营运作表现出一定的特殊性,比如业务范围比较广泛,包括设计、勘察、检测等行业。在“营改增”新税收制度实施过程中,勘察设计单位如何正确面对,并在此过程中需求发展,成为其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营改增”对勘察设计单位产生的影响分析
1.“营改增”对勘察设计单位纳税额产生的影响
实施“营改增”以后,勘察设计单位的纳税额受到了较大的影响,而且纳税额、可抵扣成本之间,密切相关,勘察设计过程中,会受到劳务、材料以及工具仪器等费用开支的影响。
(1)“营改增”实施以后,勘察设计单位一般纳税人的税率适用6%。其税负在实施“营改增”制度以后有所增长。
如,A勘察设计单位位于市区,并且于2013年8月份向B公司提供相应的勘察设计服务,并从中收取一定的劳务费(共计200万元)。“营改增”制度实施以后,对勘察设计单位产生以下的影响,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
“营改增”制度实施之前的纳税:200×5%=10(万元)
“营改增”制度实施之后的纳税:[200/(1+6%)]×6%=11.32(万元)
从“营改增”制度实施前后的纳税额变动情况来看,前后相差11.32-10=1.32(万元)。若A勘察设计单位地处市区,按照城建税率缴税7%,教育费附加3%,因此其税收增加额为11.32×(7%+3%)-10×(7%+3%)=0.132(万元)。在此过程中,假设A勘察设计单位不存在其他一些税收项目,只缴纳营业税,则“营改增”以后A单位的纳税额增加量:1.452(1.32+0.132)万元,税负提高率为:1.452/11×100%=13.2%。
(2)“营改增”实施以后,对于小规模纳税勘察设计单位而言,其税负会在实施“营改增”制度以后有大幅度降低。
如甲勘察设计单位位于市区,并且于2013年8月份向乙公司提供相应的勘察设计服务,并从中收取一定的劳务费(共计200万元)。“营改增”制度实施以后,对勘察设计单位产生较大的影响,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
“营改增”制度实施之前的纳税:200×5%=10(万元)
“营改增”制度实施之后的纳税:[200/(1+3%)]×3%=5.83(万元)
从“营改增”制度实施前后的纳税额变动情况来看,前后相差10-5.83=4.17(万元)。若甲勘察设计单位地处市区,按照城建税率缴税7%,教育费附加3%,因此其税收节约额为10×(7%+3%)-5.83×(7%+3%)=0.415(万元)。在此过程中,假设甲勘察设计单位不存在其他一些税收项目,只缴纳营业税,则“营改增”以后甲单位的纳税额减少量:4.585(4.17+0.415)万元,税负降低率为:4.585/11×100%=41.68%。
2.“营改增”对勘察设计单位产值收入及考核的影响
勘察设计单位的营业收入原缴纳营业税,而营业税系价内税,因此,在确认纳税人年营业额时,相应的营业税款并不扣减院收入总额而是作为成本、费用处理。增值税与营业税不同,增值税系价外税,在确认收入时,需要剔除向服务接受方所收取的增值税款。院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也不构成单位的成本、费用,而是单独在收入之外循环,不进入单位的利润核算体系。因此,在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年营业收入额时,需将含增值税的收入,按照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的收入。
如某设计单位2012年向客户收取的设计费总额为530万元。鉴于2012年院缴纳的是营业税而非增值税,故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款26.5万元,并不扣减试点纳税人的营业额。2012年该设计单位的营业收入额(产值总额)即为530万元。
如某设计单位2013年向客户收取的设计费总额仍为530万元。鉴于2013年试点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而非营业税。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款需扣减其营业额。故其在确定2013年度的营业收入额(产值总额)时,需将其收取的设计费总额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费用总额。故,2013年该设计单位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款30万元{530/(1+6%)×6%},应在其营业总额中扣减,从而该设计单位2013年的营业额(产值总额)应为500万元,而非530万元。
因此,勘察设计单位在编制产值考核指标时,需要适应“营改增”后收入确认的变化,明确其设计费收入及产值考核,是否为包含增值税税款的部分。当然,就会计制度、税收文件规定,以及国家关于收入统计的口径等角度而言,增值税纳税人的收入显然并不涵盖其所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因此,勘察设计单位关于收入和产值的指标考核,应明确是否剔除相应的增值税税款。
3.“营改增”制度的实施对会计核算产生一定的影响
在实施“营改增”以后,除对纳税额产生影响外,对勘察设计单位会计核算工作也会产生影响,尤其对小规模的纳税人影响,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基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视角来看,“营改增”制度实施以后,于应交税费科目项下增加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计提税收会计核算: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在应交税费下,增加应交增值税以及未交增值税科目;一般纳税人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或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勘察设计单位可抵扣成本费用,主要包括办公耗材、图文制作、无形资产、固定资产以及分包设计和技术咨询费用等,新税制下只对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物品进行抵扣。 4.供应商以及分包方选择和发票管理更为严格
在实施“营改增”以后,勘察设计单位对所签订的相关业务合同管理力度加大。第一,必须慎重选择供应商。对于勘察设计单位而言,在实施“营改增”制度以前,所缴纳的相关税收额仅与收入相关,而与成本等没有直接的关系;然而,“营改增”实施以后,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注重进项税发票的收取和管控。在选择供应商时,既要注意供货质量,同时要考虑价格以及对方是否具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格。第二,谨慎选择分包方。在“营改增”实施之前,勘察设计单位在选择分包商时,只需注意其专业资格;在“营改增”税制实施以后,勘察设计单位在选择分包方时,既要看其专业资格,又要看其是否具备纳税人资格,只有这样才可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对发票的管理更加严格,在开具、领购以及保管和作废增值税发票时,均需严格执行税务部门的规定;“营改增”制度实施以后,对违反发票操作规定的行为处罚力度更大,而且对勘察设计单位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对“营改增”的有效策略
基于上述“营改增”对勘察设计单位产生的影响分析,笔者认为勘察设计单位要想适应新的税制,得以快速发展,应当从如下方面着手:
1.合理筹划增值税
早期“营改增”制度的实施是分阶段进行的,不同的领域和地区都有其过渡时间,现在已经全面实施。在该种背景下,勘察设计单位税改前需购买固定资产,存货进项税税额无法抵扣增值税的,均归至固定资产、存货成本范围内。由于税改后的进项税额可抵扣,因此勘察设计单位需在税改前有效强化资产购置管理。
2.提升可抵扣税额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增值税理论、制度内容进行积极宣传,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将难以抵扣的成本额有效地降至到最低水平,以此来提升进项税抵扣额、减小税收负担。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注重税改后的购置、分包业务产生的税负影响,从而有效减少单位税负。同时,还要充分考虑税改后的影响,对税前抵扣进行严格测算,通过采购可抵扣货品来有效提升可抵扣额。
3.严把合同签订关
由于勘察设计单位涉及到增值税应税服务、施工建设安装应税劳务,因此应当加强纳税筹划,并且对应税合同进行严格把关。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勘察设计单位的各项目技术层面均有关联性,这样容易导致勘察设计合同以及安装合同等出混合签订现象。勘察设计单位在签订合同之前,需对不同增值税种的应缴税合同妥善安排,严把合同签订关,避免重复征税现象发生。
三、结语
总而言之,勘察设计单位的结构以及服务性质较之于一般企业而言比较特殊,这样就要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加强单位内控,以此来降低税收负担。同时,还要从合理筹划增值税、提升可抵扣税额以及严把合同签订关等方面着手,只有这样才能减少“营改增”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影响,才能实现勘察设计单位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松涛,金杰“.营改增”对勘察设计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财务与会计,2014,9(12):103-104
[2]唐武“.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勘察设计企业的影响的探析[J].商,2013,9(6):79-80.
[3]吴凡.浅析“营改增”对勘察设计企业的影响[J].财经界,2013,6(9):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