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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24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为了深入贯彻落实《若干意见》中关于拓展非公有制经济直接融资渠道的相关精神,相关部门会同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科技部和外管局,对落实相关工作做了认真研究并部署相关机构积极落实。长期以来,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拓宽非公有制企业融资渠道,不断推进相关工作,以下是近年以来拓宽非公有制企业融资渠道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完善非公有制企业直接融资的市场环境
(一)完善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实现了非公有制经济在境内直接融资的同等待遇。1999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法》确立了股票发行的核准制度。核准制取消了过去股票发行的指标和额度限制,改变了过去由政府选择和推荐企业的做法,实现了企业发行上市的市场化选择,保证了非公有制企业在境内直接融资方面与其它企业的同等待遇。为了进一步提高股票发行的市场化程度,2004年初开始实施保荐制度,强化了保荐机构及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责任。2004年底,借鉴境外成熟资本市场的做法,推出了询价制度,实现了股票发行定价的市场化。股票发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极大地促进了非公有制企业在境内的直接融资。自2001年至今,境内证券市场累计筹集资金1915.8亿元,其中非公有制企业筹集资金439.6亿元。这4年多来在境内证券市场新上市的360家公司中,有187家为非公有制企业,占52%。
(二)推动股权分置改革,为资本市场发展提供了全新的制度平台。2005年5月,中国证监会正式启动了股权分置改革。作为资本市场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建设,它有利于完善资本市场定价机制,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功能和作用,也将为扩大非公有制企业的直接融资规模创造更好的条件。
目前的最新进展情况是,截至2005年12月23日,沪深两市已完成或者进入改革程序的上市公司共403家(4家方案未能通过的不计算在内),占1350家(1381家上市公司,减去23家纯B股公司和5家历史上股份已全流通的公司以及中石油已收购的3家)应改革A股上市公司的30%,对应市值占比为35%。其中207家公司已经完成改革程序进入G板块,占1350家上市公司的15%,市值为5807亿元,占比约为19%。
(三)推动《证券法》和《公司法》的修订,为拓宽非公有制企业在境内直接融资渠道提供了良好的法律框架。2005年10月,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法》和《公司法》。两法的修订为完善我国证券融资监管制度、加快发展直接融资市场、增强我国资本市场的竞争力奠定了基础。同时,《证券法》还降低了公开上市的股本要求,从原来的不少于5000万股变更为不少于3000万股,并授权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证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留出了空间。此外,《公司法》对公司的出资方式、最低资本额作出了重大调整,确立了更加灵活的资本制度。两法的修改,为进一步扩大非公有制企业直接融资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相关部门将在《证券法》授权范围内,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推进股票发行的市场化改革,为非公有制企业在境内直接融资创造更好的制度环境。
二、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板块,稳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
为了鼓励和促进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中小型企业、科技企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2004年5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了中小企业板块。目前已经有50家中小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块发行和上市,主要分布在浙江、广东、江苏等非公有制经济较为发达的15个省份,共融资120亿元,其中38家为非公有制企业,合计融资96亿元,占中小企业板家数和总融资额的比例分别为76%和80%。50家公司盈利能力较强、成长性较好。2005年三季度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和平均净利润增长36.70%和15.21%,平均每股收益为0.31元。
新修订的两法降低了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及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为创业板的建立提供法律保障。今后,相关部门将不断完善中小企业板块,在中小企业板块的建设过程中积极探索经验,循序渐进地推进,及时化解风险隐患。针对中小企业的风险特点,采取有别于主板市场的监管措施,不失时机地推动制度和技术创新。根据各方面条件成熟的情况,研究推进创业板市场的建设。
三、拓展证券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功能,为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非公有制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创造条件
2005年,相关部门与北京市政府、科技部、法制办研究拓展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拟定了中关村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的试点方案。目前,试点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并将于近期正式启动。
试点工作的启动将为中关村科技园区非公有制企业为主体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股份高效有序的转让平台,为这类尚不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吸收风险资本、引入战略投资者和实施重组购并提供有效的运作机制。
四、鼓励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到境外上市
截至2005年11月底,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境内企业119家,其中包括35家非公有制企业。上述35家非公有制企业境外首发、增发股票累计筹资18.9亿美元。此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但还未上市的非公有制企业共28家。
境外成熟市场监管制度比较完备,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有比较严格的要求,企业聘任有关中介机构及信息披露等成本明显高于境内上市的成本,规模较大的企业或特定行业的成长型企业较适合到境外上市。非公有制企业到境外上市也要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拟境外上市的非公有制企业应建立比较完善的治理结构,不断提高规范运作的水平,提高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今后,相关部门将本着尊重市场规律,强化服务意识、提高监管效率的原则,一如既往地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根据其自身发展需要,进入境外资本市场融资,充分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目前,相关部门正在积极研究修订境外上市的有关法规,努力为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在内的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五、研究推动公司债券等固定收益证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
相比股票融资,公司债券以及资产支持证券(ABS)等固定收益类证券融资在我国直接融资中的比例更低,固定收益类证券市场发展的滞后也是制约非公有制经济直接融资规模扩大的主要因素之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发展债券市场的精神,相关部门组成了联合工作小组,正在积极推动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等制度建设,为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在内的符合条件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创造良好的环境。同时,相关部门还以资产支持证券为突破口,积极探索新的直接融资渠道。随着资产支持证券制度的完善,非公经济也将可以利用这一新的金融工具拓展直接融资的渠道。
一、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完善非公有制企业直接融资的市场环境
(一)完善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实现了非公有制经济在境内直接融资的同等待遇。1999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法》确立了股票发行的核准制度。核准制取消了过去股票发行的指标和额度限制,改变了过去由政府选择和推荐企业的做法,实现了企业发行上市的市场化选择,保证了非公有制企业在境内直接融资方面与其它企业的同等待遇。为了进一步提高股票发行的市场化程度,2004年初开始实施保荐制度,强化了保荐机构及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责任。2004年底,借鉴境外成熟资本市场的做法,推出了询价制度,实现了股票发行定价的市场化。股票发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极大地促进了非公有制企业在境内的直接融资。自2001年至今,境内证券市场累计筹集资金1915.8亿元,其中非公有制企业筹集资金439.6亿元。这4年多来在境内证券市场新上市的360家公司中,有187家为非公有制企业,占52%。
(二)推动股权分置改革,为资本市场发展提供了全新的制度平台。2005年5月,中国证监会正式启动了股权分置改革。作为资本市场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建设,它有利于完善资本市场定价机制,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功能和作用,也将为扩大非公有制企业的直接融资规模创造更好的条件。
目前的最新进展情况是,截至2005年12月23日,沪深两市已完成或者进入改革程序的上市公司共403家(4家方案未能通过的不计算在内),占1350家(1381家上市公司,减去23家纯B股公司和5家历史上股份已全流通的公司以及中石油已收购的3家)应改革A股上市公司的30%,对应市值占比为35%。其中207家公司已经完成改革程序进入G板块,占1350家上市公司的15%,市值为5807亿元,占比约为19%。
(三)推动《证券法》和《公司法》的修订,为拓宽非公有制企业在境内直接融资渠道提供了良好的法律框架。2005年10月,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法》和《公司法》。两法的修订为完善我国证券融资监管制度、加快发展直接融资市场、增强我国资本市场的竞争力奠定了基础。同时,《证券法》还降低了公开上市的股本要求,从原来的不少于5000万股变更为不少于3000万股,并授权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证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留出了空间。此外,《公司法》对公司的出资方式、最低资本额作出了重大调整,确立了更加灵活的资本制度。两法的修改,为进一步扩大非公有制企业直接融资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相关部门将在《证券法》授权范围内,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推进股票发行的市场化改革,为非公有制企业在境内直接融资创造更好的制度环境。
二、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板块,稳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
为了鼓励和促进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中小型企业、科技企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2004年5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了中小企业板块。目前已经有50家中小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块发行和上市,主要分布在浙江、广东、江苏等非公有制经济较为发达的15个省份,共融资120亿元,其中38家为非公有制企业,合计融资96亿元,占中小企业板家数和总融资额的比例分别为76%和80%。50家公司盈利能力较强、成长性较好。2005年三季度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和平均净利润增长36.70%和15.21%,平均每股收益为0.31元。
新修订的两法降低了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及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为创业板的建立提供法律保障。今后,相关部门将不断完善中小企业板块,在中小企业板块的建设过程中积极探索经验,循序渐进地推进,及时化解风险隐患。针对中小企业的风险特点,采取有别于主板市场的监管措施,不失时机地推动制度和技术创新。根据各方面条件成熟的情况,研究推进创业板市场的建设。
三、拓展证券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功能,为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非公有制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创造条件
2005年,相关部门与北京市政府、科技部、法制办研究拓展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拟定了中关村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的试点方案。目前,试点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并将于近期正式启动。
试点工作的启动将为中关村科技园区非公有制企业为主体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股份高效有序的转让平台,为这类尚不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吸收风险资本、引入战略投资者和实施重组购并提供有效的运作机制。
四、鼓励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到境外上市
截至2005年11月底,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境内企业119家,其中包括35家非公有制企业。上述35家非公有制企业境外首发、增发股票累计筹资18.9亿美元。此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但还未上市的非公有制企业共28家。
境外成熟市场监管制度比较完备,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有比较严格的要求,企业聘任有关中介机构及信息披露等成本明显高于境内上市的成本,规模较大的企业或特定行业的成长型企业较适合到境外上市。非公有制企业到境外上市也要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拟境外上市的非公有制企业应建立比较完善的治理结构,不断提高规范运作的水平,提高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今后,相关部门将本着尊重市场规律,强化服务意识、提高监管效率的原则,一如既往地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根据其自身发展需要,进入境外资本市场融资,充分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目前,相关部门正在积极研究修订境外上市的有关法规,努力为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在内的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五、研究推动公司债券等固定收益证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
相比股票融资,公司债券以及资产支持证券(ABS)等固定收益类证券融资在我国直接融资中的比例更低,固定收益类证券市场发展的滞后也是制约非公有制经济直接融资规模扩大的主要因素之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发展债券市场的精神,相关部门组成了联合工作小组,正在积极推动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等制度建设,为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在内的符合条件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创造良好的环境。同时,相关部门还以资产支持证券为突破口,积极探索新的直接融资渠道。随着资产支持证券制度的完善,非公经济也将可以利用这一新的金融工具拓展直接融资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