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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性实证主义者对法律效力判准的最终规则——承认规则的法律效力持一种"习惯论"观点,认为承认规则自身没有法律效力问题。作为一种社会事实,承认规则以该社会法律实践中人们的实际接受为基础。"习惯论"包括"弱习惯论"和"强习惯论"两类:"弱习惯论"将作为法律效力判准的承认规则解释为"习惯"这样一种社会事实,该观点进一步补充了哈特的社会事实论;"强习惯论"将承认规则解释为一种施加义务的规则,这种"习惯"使得承认规则自身具有了"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