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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国法制史课程是法学类本科十四门主干课程之一,是法科学生非常重要的专业课程。尤其是在中国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承载着丰富底蕴的法律思想的法制历史尤为重要。作为一名中国法制史实践教学的教师,要明确这门课程教学的目的,从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创新中国法制史课程的优秀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责任感、使命感以及创新精神和能力,从而达到这门课程的教学目的。
关键词:中国法制史;教学目的;教学方法
中华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了博大精深的法律文化,形成了一套十分完善的法律制度。中国法制文化历史悠久,内涵深邃,数千年来星火相传,辗转相承,连绵不绝,形成特色鲜明的时代精神与民族特征,是中华民族对世界文化宝库的巨大贡献。中华法系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在人类文明史上独树一帜,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而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是研究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实施、作用、特色及其演变规律的科学。是法制史(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分支学科之一,更是法学的基础学科。所以中国法制史被列为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是全国法学院、系必修的基础课程。在教学中我们要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和认识论,挖掘其内在的发展规律,引导、激发学生对本课程的学习兴趣。
一、教研方法上注意史料考辨
对中国法制史来说,“史料”,就是资料。其實任何一门学科的研究都离不开资料,没有资料,或没有丰富、翔实的资料作为基础,学术研究就如同无源之水。在任何学科中,对研究资料的运用有两条起码的原则,一是准确真实,二是要注意新资料的运用。
确定资料的价值就是要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对所使用的资料进行辨伪工作。这一点在先秦的法律制度研究中尤为重要,因为先秦的许多资料为后人追记伪托之作。在使用这些资料时,我们应该首先要辨别这些资料产生的年代,以确定其价值。对我们要论证研究的问题,我们所运用的资料究竟是属于原始记载还是后人追述或为后人伪托,原始记载当然最为真实地反映了当时的状况,其史料价值最值得肯定。有些资料,虽为后人追述,但也有相当程度的真实性,如《论语》即为孔子门生记载及追述孔子言语行事之书,最终成书于孔子死后七十余年,但其是我们研究孔子及其门生思想的必读书。后人伪托之书,如《孝经》,其作者至汉时已经难以确定。《史记•仲尼弟子列传》记为孔子的学生曾参所作;《汉书•艺文志》记为“孔子为曾子陈孝道也”①,即孔子所作。据今人杨伯峻考证,其成书于公元前三世纪间。但应该注意的是,伪书并非全无价值,有时伪托之中亦有真迹的存在。而在研究先秦的资料中往往是同一资料兼有原始性、后人追记、后人伪托三种状况。如《尚书•吕刑》,基本可以断定是西周穆王时的作品,但文中也有着后人修饰的内容。
鉴于上述状况,在使用资料时,首先应该用考证的方法确定资料的性质。后人的伪托之作不能作为直接的证据,只可作为佐证。然而在研究中,即使资深的学者也很难做到对每一条资料都进行详细认真的考证,所以我们必须要充分利用前人研究的成果。如在辨别经书有关资料的使用价值时,应该参照一些经学家的著作,像清人皮锡瑞《经学通论》、今人陈梦家《尚书通论》。在考辨资料真伪后,还应注意要准确地运用资料,即一定要参照前人的注释、研究,读懂资料。如对一条资料,前人有多种解释,可取一家之言,但应说明取舍的理由。若不能确定哪一说更确切,可同时兼存,切忌望文生义。
在资料的运用上,还应该格外注意新资料的运用。
六十年前,著名史学家陈寅恪为陈垣所著《敦煌劫余录》作序时指出:“一时代之学术,必有其新材料与新问题。取用此材料,以研究问题,则为此时代学术之新潮流。治学之士,得预于此潮流者,谓之预流(借用佛教初果之名)。其未得预者,谓之未入流,此古今学术史之通义,非彼闭门造车之徒,所能同喻也”。②陈寅恪这段话道出了新资料在学术研究中的重要地位。对“治学之士”来说,发现或掌握新资料、关注新问题是“预流”与“未入流”的关键。新的学术观点,若缺少新资料的支持,就是毫无价值的空谈。退一步说,即使这个观点有一定的价值,也会被视为是“闭门造车之徒”歪打正着的产物。
综上所述,在运用资料进行研究时,我们首先应该做的是通过考证或前人研究的成果来确定所使用的资料的可靠性,并尽力正确地理解资料,准确地加以运用。其次,应注意在掌握基本资料的同时,还要运用考古学、社会学等其他学科发掘的新资料。新资料的发现与使用往往会使学科产生突破性的发展。比如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前,关于秦代法制史的研究实为中国法制史研究中的薄弱环节,而云梦秦简的发现可以说扭转了秦法制资料匮乏的局面。
二、教学方法上注意的问题
(一)明确教学目的
对当代大学生讲授历史,让带有浓厚历史色彩的中国法制史课程焕发青春的光彩,让学生认识到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光辉成果,并且让学生产生兴趣去思考它的价值、实现它的价值。使学生能够通过对法制史的学习更好的理解现代法律制度,促进学生对现代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的学习。这就是教授这门课程所要实现的目标。
法国的孟德斯鸠也曾在《论法的精神》里面写到“中国的立法者是比较明智的;他们不是从人类将来可能享受的状态去考虑人类,而是从适宜于履行生活义务的行动去考虑人类,所以他们的宗教、哲学和法律全是合乎实际。”③历史决不意味着与现实的对立,我们需要从固有的法律传统中引出滋润了中国五千年的活水,要科学的总结和吸收所有有价值的因素。这些都是我们中国法制史课程所要达到的教学目的。
(二)新教学方法的运用
中国法制史比较难学,因为它历史悠长,内容广博,资料繁多,而且文字非常艰涩,这些都给教学带来了难度。这就要求教师在沿袭传统的教学方法外,还要进一步改革和创新,跟上时代和社会的发展。
1.坚持与法理学相结合的方法
虽然法律史是建立在具体材料基础上的学问,而不是建立在抽象推理基础上的学问。但法制史的讲授仍然要注重同法理学相结合。法理学在法律体系中研究的是根本性、一般性和抽象性的问题,它可以从方法上对纷繁复杂的历史法律制度作理论上的指导和梳理,使学生更容易接受其内容。但是在教学过程中用法学理论解释历代的法律制度时,必须非常小心,不能无视社会情况的不同而生搬硬套。
2.坚持与社会学相结合的方法
法律从表面上看是由一系列法条构成的,但是法条的背后深受社会现实的影响,法条的最终渊源或根据还是来源于社会。从社会学的角度研究历代法律制度,是指从宏观上对法律的社会功能和价值进行动态分析。它研究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结构、社会阶层、社会生活及社会心态关系的历史,目的是揭示中国法律发展与中国社会变迁的内在联系,探索中国法律演变的历史规律。通过与社会学相结合的讲授,可以使学生清楚的理解法律制度中礼法结合、同罪异罚等问题。只有通过与社会学相结合的讲授,才能使学生深刻的理解法条之所以如此的必然性。总之,通过与社会学相结合的方法的讲授,使以前的法律制度对现代社会的立法、司法更有借鉴意义。
3.坚持传统与现代教学手段相结合
采用现代化的多媒体技术可以将文字、图片、动画、声音、视频等结合起来,给学生形成强烈的视觉刺激,能更加生动、形象、直观的再现中国法制史的有关内容,这样就能从平面到立体、从一元到多元,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利用网络课程增加课堂教学信息量,从而使枯燥的中国法制史课程变得生动活泼,给学生留下更加深刻的印象。古老科学和现代化的技术相结合,必将引起一场教学方法的革命,这样能适合现代学生的心理需求也能在法制史的厚重中添上一份青春与活跃的元素,提高课堂教学的水平。但同时也不能忽视传统的教学方法的作用,仍然要利用好手中的粉笔,把传统和现代化的教学手段结合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关键词:中国法制史;教学目的;教学方法
中华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了博大精深的法律文化,形成了一套十分完善的法律制度。中国法制文化历史悠久,内涵深邃,数千年来星火相传,辗转相承,连绵不绝,形成特色鲜明的时代精神与民族特征,是中华民族对世界文化宝库的巨大贡献。中华法系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在人类文明史上独树一帜,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而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是研究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实施、作用、特色及其演变规律的科学。是法制史(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分支学科之一,更是法学的基础学科。所以中国法制史被列为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是全国法学院、系必修的基础课程。在教学中我们要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和认识论,挖掘其内在的发展规律,引导、激发学生对本课程的学习兴趣。
一、教研方法上注意史料考辨
对中国法制史来说,“史料”,就是资料。其實任何一门学科的研究都离不开资料,没有资料,或没有丰富、翔实的资料作为基础,学术研究就如同无源之水。在任何学科中,对研究资料的运用有两条起码的原则,一是准确真实,二是要注意新资料的运用。
确定资料的价值就是要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对所使用的资料进行辨伪工作。这一点在先秦的法律制度研究中尤为重要,因为先秦的许多资料为后人追记伪托之作。在使用这些资料时,我们应该首先要辨别这些资料产生的年代,以确定其价值。对我们要论证研究的问题,我们所运用的资料究竟是属于原始记载还是后人追述或为后人伪托,原始记载当然最为真实地反映了当时的状况,其史料价值最值得肯定。有些资料,虽为后人追述,但也有相当程度的真实性,如《论语》即为孔子门生记载及追述孔子言语行事之书,最终成书于孔子死后七十余年,但其是我们研究孔子及其门生思想的必读书。后人伪托之书,如《孝经》,其作者至汉时已经难以确定。《史记•仲尼弟子列传》记为孔子的学生曾参所作;《汉书•艺文志》记为“孔子为曾子陈孝道也”①,即孔子所作。据今人杨伯峻考证,其成书于公元前三世纪间。但应该注意的是,伪书并非全无价值,有时伪托之中亦有真迹的存在。而在研究先秦的资料中往往是同一资料兼有原始性、后人追记、后人伪托三种状况。如《尚书•吕刑》,基本可以断定是西周穆王时的作品,但文中也有着后人修饰的内容。
鉴于上述状况,在使用资料时,首先应该用考证的方法确定资料的性质。后人的伪托之作不能作为直接的证据,只可作为佐证。然而在研究中,即使资深的学者也很难做到对每一条资料都进行详细认真的考证,所以我们必须要充分利用前人研究的成果。如在辨别经书有关资料的使用价值时,应该参照一些经学家的著作,像清人皮锡瑞《经学通论》、今人陈梦家《尚书通论》。在考辨资料真伪后,还应注意要准确地运用资料,即一定要参照前人的注释、研究,读懂资料。如对一条资料,前人有多种解释,可取一家之言,但应说明取舍的理由。若不能确定哪一说更确切,可同时兼存,切忌望文生义。
在资料的运用上,还应该格外注意新资料的运用。
六十年前,著名史学家陈寅恪为陈垣所著《敦煌劫余录》作序时指出:“一时代之学术,必有其新材料与新问题。取用此材料,以研究问题,则为此时代学术之新潮流。治学之士,得预于此潮流者,谓之预流(借用佛教初果之名)。其未得预者,谓之未入流,此古今学术史之通义,非彼闭门造车之徒,所能同喻也”。②陈寅恪这段话道出了新资料在学术研究中的重要地位。对“治学之士”来说,发现或掌握新资料、关注新问题是“预流”与“未入流”的关键。新的学术观点,若缺少新资料的支持,就是毫无价值的空谈。退一步说,即使这个观点有一定的价值,也会被视为是“闭门造车之徒”歪打正着的产物。
综上所述,在运用资料进行研究时,我们首先应该做的是通过考证或前人研究的成果来确定所使用的资料的可靠性,并尽力正确地理解资料,准确地加以运用。其次,应注意在掌握基本资料的同时,还要运用考古学、社会学等其他学科发掘的新资料。新资料的发现与使用往往会使学科产生突破性的发展。比如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前,关于秦代法制史的研究实为中国法制史研究中的薄弱环节,而云梦秦简的发现可以说扭转了秦法制资料匮乏的局面。
二、教学方法上注意的问题
(一)明确教学目的
对当代大学生讲授历史,让带有浓厚历史色彩的中国法制史课程焕发青春的光彩,让学生认识到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光辉成果,并且让学生产生兴趣去思考它的价值、实现它的价值。使学生能够通过对法制史的学习更好的理解现代法律制度,促进学生对现代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的学习。这就是教授这门课程所要实现的目标。
法国的孟德斯鸠也曾在《论法的精神》里面写到“中国的立法者是比较明智的;他们不是从人类将来可能享受的状态去考虑人类,而是从适宜于履行生活义务的行动去考虑人类,所以他们的宗教、哲学和法律全是合乎实际。”③历史决不意味着与现实的对立,我们需要从固有的法律传统中引出滋润了中国五千年的活水,要科学的总结和吸收所有有价值的因素。这些都是我们中国法制史课程所要达到的教学目的。
(二)新教学方法的运用
中国法制史比较难学,因为它历史悠长,内容广博,资料繁多,而且文字非常艰涩,这些都给教学带来了难度。这就要求教师在沿袭传统的教学方法外,还要进一步改革和创新,跟上时代和社会的发展。
1.坚持与法理学相结合的方法
虽然法律史是建立在具体材料基础上的学问,而不是建立在抽象推理基础上的学问。但法制史的讲授仍然要注重同法理学相结合。法理学在法律体系中研究的是根本性、一般性和抽象性的问题,它可以从方法上对纷繁复杂的历史法律制度作理论上的指导和梳理,使学生更容易接受其内容。但是在教学过程中用法学理论解释历代的法律制度时,必须非常小心,不能无视社会情况的不同而生搬硬套。
2.坚持与社会学相结合的方法
法律从表面上看是由一系列法条构成的,但是法条的背后深受社会现实的影响,法条的最终渊源或根据还是来源于社会。从社会学的角度研究历代法律制度,是指从宏观上对法律的社会功能和价值进行动态分析。它研究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结构、社会阶层、社会生活及社会心态关系的历史,目的是揭示中国法律发展与中国社会变迁的内在联系,探索中国法律演变的历史规律。通过与社会学相结合的讲授,可以使学生清楚的理解法律制度中礼法结合、同罪异罚等问题。只有通过与社会学相结合的讲授,才能使学生深刻的理解法条之所以如此的必然性。总之,通过与社会学相结合的方法的讲授,使以前的法律制度对现代社会的立法、司法更有借鉴意义。
3.坚持传统与现代教学手段相结合
采用现代化的多媒体技术可以将文字、图片、动画、声音、视频等结合起来,给学生形成强烈的视觉刺激,能更加生动、形象、直观的再现中国法制史的有关内容,这样就能从平面到立体、从一元到多元,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利用网络课程增加课堂教学信息量,从而使枯燥的中国法制史课程变得生动活泼,给学生留下更加深刻的印象。古老科学和现代化的技术相结合,必将引起一场教学方法的革命,这样能适合现代学生的心理需求也能在法制史的厚重中添上一份青春与活跃的元素,提高课堂教学的水平。但同时也不能忽视传统的教学方法的作用,仍然要利用好手中的粉笔,把传统和现代化的教学手段结合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