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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国足球职业化以来,足球黑哨案便屡屡发生,从龚建平案到近年来的黄俊杰等案,无不引起社会的热烈议论。其中争论的焦点在于对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的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的身份定性不同:认为他们是国家工作人员则构成受贿罪;认为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则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为了解开以上症结,本文首先对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进行深入的比较,找出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根本区别,继而讨论足协的社会性质和裁判员的身份性质,最后给足球黑哨案予以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