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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制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必要的,但也必须是有效和有限的。本文从行政法治的视角出发,采用规范分析的方法对我国体育法领域现有规制制度进行了梳理,认为存在规范体系残缺、规制主体不清、权力越位与缺位并存等问题。针对我国体育市场的现状和问题,提出了应在有效、有限的范围内实施体育行政规制,遵循公益性、补充性和社会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