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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比197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更加系统和科学,但其中也存在着某些不足,这些不足影响了整部刑法的价值,更重要的是给司法活动带来不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家法制建设进程。本文从类推制度废除、“口袋罪”的分解、概念不清、自相矛盾、法条设计不当、渎职犯罪主体的变更、法定刑畸轻畸重、用词包容性太小几个方面阐述刑法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