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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进入21世纪以来,信息、科技的技术得到了飞跃性的发展,现如今已经迎来了第三次工业革命。然而,在此为背景之下的公民个人信息却经常出现泄漏的情况,这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但是,当前在我国刑法中关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内容不甚完善,难以保证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这将对我国社会的稳定及其发展造成一定阻碍,因此,在推进法治化建设进程中,如何强化刑法中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内容成为了受到社会关注的问题。本文基于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研究展开论述。
关键词:个人信息;刑法保护
引言
公民个人信息作为社会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称为“新石油”,且已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其社会经济利益价值逐渐显露出来。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作为公民基本权益法律保护的重要部分,应当根据公民个人信息的性质、特征、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主体和侵害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置于不同的法律保护之中,形成系统完备的法律保护体系。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不法分子无法逃避法律对他应有的制裁。
1 公民个人信息
1.1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
在现实中公民个人信息所包含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无法用具体的语言来描述。笔者认为,现实中公民个人信息通常是指“姓名、性别、年龄、证件号码、个人健康状况、照片、职业、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出生日期、家庭成员、联系方式、银行卡号和密码、单位名称和地址、QQ号码、微信号码以及各类个人网络终端信息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所获得的各种信息等。”
1.2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现实需要
公民个人信息主要是指公民的隐私信息,主要包括两部分:自然信息与社会信息。自然信息指姓名、年龄等;社会信息则涵盖了公民的居住地址、工资收入等。这些信息具备法律与社会属性,具体表现为:仅凭借信息中所阐述的内容就可以判别出所属主体,所以,一旦个人信息遭到泄露,不仅会影响到主体的现实生活,还会使公民对于电商等网络平台的信任度下降,不利于社会的经济发展。随着社会信息化的高度发展,人们在网络终端上使用的个人信息呈急剧增长的趋势。在现实工作、学习、生活中人们频繁的使用网络交易。面对此情况,越来越多的人因为利益的诱惑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由此而引发的大量的网络安全隐患。现实中很多人都遭受到过不良信息的骚扰、诈骗电话等,而造成这样现象的罪魁祸首就是公民个人信息被他人所窃取。随之关于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案件大量出现
2 大数据时代对个人信息安全的威胁
自21世纪以来,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给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催生了一系列依托互联网技术发展起来的商业模式,关系人们吃穿住行的外卖、快递、淘宝和各种打车软件,大到学习、医疗甚至智能机器人研发和使用,这些无不体现互联网技术对商业发展以及人民生活的巨大影响。互联网技术给人民生活带来的便利越多越能吸引更多的人加入其中,据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已达到8.29亿[1]。随着网民数量的日益增加,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威胁。不同于传统的商业模式,互联网技术所催生的时代是一个以数据和算法为基础的大数据时代。随着个人信息越来越多的被采集和应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面临的威胁将会日益增大,近年来频发的电信诈骗案就是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面临威胁日益增大的一个有力表现。
3 完善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建议
3.1完善保護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配套措施
我国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刑事立法演变过程彰显了刑事立法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的决心。刑法作为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冲在了保障公民信息安全的最前方,这一方面反应了刑事立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高度重视,另一方面也折射出我国这方面配套措施上的缺失。因此我们要根据社会发展变化的要求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提供全方位、强有力的保障。
3.2完善主观入罪的标准
目前我国刑法的规定中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观入罪标准并不包含过失行为,但是由于一些过失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所造成的严重的社会危害结果又是不可忽视的,对于刑法规定的罪名并不能通过司法解释进行增加或者减少,因此有必要对于本罪在主观入罪方面增加过失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组织机构相对于普通的民众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和防范意识在一定程度上都优于普通的民众,设置业务过失犯具有一定的正当性。訛輱輥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中就规定了“泄露业务上知悉他人秘密罪”。訛輲輥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德国就在其刑法典中规定了“过失泄露个人信息罪”。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集中管理和掌握主要存在于人事代理公司、学校、医院等其他一些组织机构之中,而且涉及的都是一些公民个人的主要的比较隐秘的信息,范围相对比较宽泛。一旦工作人员由于过失行为将个人信息泄露给不法分子,将会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危害后果。基于此,对于规定“过失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主要限制在特定的组织机构内部人员中,不论行为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必须达到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结果且后果不可挽回,对于其处罚应该参照故意犯罪处罚结果给予较轻的处罚,量刑的幅度可以根据过失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结果程度而进行。同时可以针对该过失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设置从业禁止等刑罚措施来进一步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建立一套完整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对于掌握个 人信息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加强管理,加强对其监管,从机制上杜绝泄露个人信息的各种可能性。最后加强公民个人信息自我保护的教育,提高公 民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意识。
3.3对行为犯罪的规范进行延展性的概括
随着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的情况逐渐猖獗,刑法中相关现行条例已经不能对其进行及时有效的制止。因此,对于不同的个人信息行为犯罪的规范需要进行延展性的概括,继而对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等活动进行坚决有效的打击。以下内容可以在规范内容中进行及时有效的纳入:首先,对于不具备合法性或是中性行为的交换、购买等相关行为需要进行明确。网络高速发展的今天,通过线上支付的方式已经成为了诸多不法分子的重要交易方式,为了对个人信息进行交换或是对交易实施有效的杜绝,建议在对买卖双方的刑事权责作出明确的规定。与此同时,近年来兴起的网络“人肉搜索”等行为,也是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破坏和非法性利用的重要违法行为。其内容不仅违背了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更引起了广大网友对其过于片面的舆论导向,并对公共服务和国家个人信息管理系统等造成了诸多安全隐患。因此,综上所述,对于法律章程中的内容漏洞,我们要不断提高法律法规的延展性和对实际司法实践的实用性,在保障网络信息技术安全的基础上,提高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结束语
经济的高速发展,让人们在生活中有了更多的选择和可能,但越来越多的数据信息成为了行业相关人员的研究重点。在个人信息量化的今天,其背后所承载的巨大经济利益和价值,让信息犯罪成为了新型犯罪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和社会在不断规划和完善其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过程中,还要积极引导大众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在时代浪潮的推动下,全方位维护个人信息的安全。这是未来社会发展中要遵循的客观事实规律,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王诗圣.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9(10):197.
[2]朱臣.“公民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与刑法保护思路[J].法制博览,2019(10):252.
[3]刘昊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对象研究[D].郑州大学,2019.
[4]马啸,狄小华.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界限问题研究[J].江海学刊,2019(02):231-237.
[5]王宏财.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的思考[J].法制博览,2019(05):256.
关键词:个人信息;刑法保护
引言
公民个人信息作为社会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称为“新石油”,且已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其社会经济利益价值逐渐显露出来。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作为公民基本权益法律保护的重要部分,应当根据公民个人信息的性质、特征、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主体和侵害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置于不同的法律保护之中,形成系统完备的法律保护体系。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不法分子无法逃避法律对他应有的制裁。
1 公民个人信息
1.1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
在现实中公民个人信息所包含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无法用具体的语言来描述。笔者认为,现实中公民个人信息通常是指“姓名、性别、年龄、证件号码、个人健康状况、照片、职业、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出生日期、家庭成员、联系方式、银行卡号和密码、单位名称和地址、QQ号码、微信号码以及各类个人网络终端信息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所获得的各种信息等。”
1.2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现实需要
公民个人信息主要是指公民的隐私信息,主要包括两部分:自然信息与社会信息。自然信息指姓名、年龄等;社会信息则涵盖了公民的居住地址、工资收入等。这些信息具备法律与社会属性,具体表现为:仅凭借信息中所阐述的内容就可以判别出所属主体,所以,一旦个人信息遭到泄露,不仅会影响到主体的现实生活,还会使公民对于电商等网络平台的信任度下降,不利于社会的经济发展。随着社会信息化的高度发展,人们在网络终端上使用的个人信息呈急剧增长的趋势。在现实工作、学习、生活中人们频繁的使用网络交易。面对此情况,越来越多的人因为利益的诱惑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由此而引发的大量的网络安全隐患。现实中很多人都遭受到过不良信息的骚扰、诈骗电话等,而造成这样现象的罪魁祸首就是公民个人信息被他人所窃取。随之关于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案件大量出现
2 大数据时代对个人信息安全的威胁
自21世纪以来,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给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催生了一系列依托互联网技术发展起来的商业模式,关系人们吃穿住行的外卖、快递、淘宝和各种打车软件,大到学习、医疗甚至智能机器人研发和使用,这些无不体现互联网技术对商业发展以及人民生活的巨大影响。互联网技术给人民生活带来的便利越多越能吸引更多的人加入其中,据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已达到8.29亿[1]。随着网民数量的日益增加,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威胁。不同于传统的商业模式,互联网技术所催生的时代是一个以数据和算法为基础的大数据时代。随着个人信息越来越多的被采集和应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面临的威胁将会日益增大,近年来频发的电信诈骗案就是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面临威胁日益增大的一个有力表现。
3 完善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建议
3.1完善保護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配套措施
我国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刑事立法演变过程彰显了刑事立法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的决心。刑法作为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冲在了保障公民信息安全的最前方,这一方面反应了刑事立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高度重视,另一方面也折射出我国这方面配套措施上的缺失。因此我们要根据社会发展变化的要求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提供全方位、强有力的保障。
3.2完善主观入罪的标准
目前我国刑法的规定中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观入罪标准并不包含过失行为,但是由于一些过失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所造成的严重的社会危害结果又是不可忽视的,对于刑法规定的罪名并不能通过司法解释进行增加或者减少,因此有必要对于本罪在主观入罪方面增加过失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组织机构相对于普通的民众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和防范意识在一定程度上都优于普通的民众,设置业务过失犯具有一定的正当性。訛輱輥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中就规定了“泄露业务上知悉他人秘密罪”。訛輲輥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德国就在其刑法典中规定了“过失泄露个人信息罪”。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集中管理和掌握主要存在于人事代理公司、学校、医院等其他一些组织机构之中,而且涉及的都是一些公民个人的主要的比较隐秘的信息,范围相对比较宽泛。一旦工作人员由于过失行为将个人信息泄露给不法分子,将会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危害后果。基于此,对于规定“过失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主要限制在特定的组织机构内部人员中,不论行为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必须达到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结果且后果不可挽回,对于其处罚应该参照故意犯罪处罚结果给予较轻的处罚,量刑的幅度可以根据过失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结果程度而进行。同时可以针对该过失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设置从业禁止等刑罚措施来进一步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建立一套完整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对于掌握个 人信息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加强管理,加强对其监管,从机制上杜绝泄露个人信息的各种可能性。最后加强公民个人信息自我保护的教育,提高公 民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意识。
3.3对行为犯罪的规范进行延展性的概括
随着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的情况逐渐猖獗,刑法中相关现行条例已经不能对其进行及时有效的制止。因此,对于不同的个人信息行为犯罪的规范需要进行延展性的概括,继而对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等活动进行坚决有效的打击。以下内容可以在规范内容中进行及时有效的纳入:首先,对于不具备合法性或是中性行为的交换、购买等相关行为需要进行明确。网络高速发展的今天,通过线上支付的方式已经成为了诸多不法分子的重要交易方式,为了对个人信息进行交换或是对交易实施有效的杜绝,建议在对买卖双方的刑事权责作出明确的规定。与此同时,近年来兴起的网络“人肉搜索”等行为,也是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破坏和非法性利用的重要违法行为。其内容不仅违背了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更引起了广大网友对其过于片面的舆论导向,并对公共服务和国家个人信息管理系统等造成了诸多安全隐患。因此,综上所述,对于法律章程中的内容漏洞,我们要不断提高法律法规的延展性和对实际司法实践的实用性,在保障网络信息技术安全的基础上,提高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结束语
经济的高速发展,让人们在生活中有了更多的选择和可能,但越来越多的数据信息成为了行业相关人员的研究重点。在个人信息量化的今天,其背后所承载的巨大经济利益和价值,让信息犯罪成为了新型犯罪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和社会在不断规划和完善其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过程中,还要积极引导大众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在时代浪潮的推动下,全方位维护个人信息的安全。这是未来社会发展中要遵循的客观事实规律,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王诗圣.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9(10):197.
[2]朱臣.“公民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与刑法保护思路[J].法制博览,2019(10):252.
[3]刘昊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对象研究[D].郑州大学,2019.
[4]马啸,狄小华.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界限问题研究[J].江海学刊,2019(02):231-237.
[5]王宏财.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的思考[J].法制博览,2019(05):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