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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安执法中收集、使用证据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公安机关执法中在使用证据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取证时间不够及时:部分公安民警由于其自身业务水平以及工作态度等方面的问题,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需要日后再次收集。而对于一些容易灭失的证据,当时没有及时收集,如后就难以收集。如果灭失的证据对案件的定案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就是案件难以定性,不法分子无法得到有效地打击。
(二)取证手段相对落后:随着时代不断发展,媒体对公安机关的关注度逐渐提高。许多公安机关的侦查手段被大众所知晓。狡猾的不法分子针对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的手段采取了许多反侦察的办法。而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手段没有明显的改进。致使侦查取证手段落后与打击违法犯罪的需要。
(三)证据合法性难以保障:虽然不论是相关法律还是公安部内部规定,都三申五令取证手段必须合法,要保障证据的合法性。但在实际工作中证据的合法性仍然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刑讯逼供、单人取证、弄虚作假等问题仍时有发生。
现阶段我国公安执法中收集、使用证据存在问题的原因
·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际工作脱节
我国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主要使用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大部分法律制定的时间较早,虽然一直在不断修订中,但理论的法条与实际执法过程还是有相当程度的脱节,实际可操作性不强,也给一线民警在执法时造成相当的困惑。
·部分公安民警执法水平和责任心不够
公安民警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部队转业干部,其本事对公安业务并不熟悉,同时由于公安工作一直很繁忙,特别是一些基层的公安民警,根本没有足够的时间对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导致相当一部分公安民警的业务水平无法适应现阶段执法要求的需要。
·技术层面对基层公安工作支持力度不够
虽然现在公安机关也配备了许多先进的科学手段帮助侦查,但这些先进的侦查手段对于基层公安来说是那么的“渴望而不可及”。技术层面的支持少,致使许多案件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只能通过犯罪分子的口供来定案。这就使一些侦查员在办案时采取了过激的方式,甚至是刑讯逼供。
保障公安执法中收集、使用证据合法性的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是法律对于收集证据的总的原则。具体的要求有以下几个方面:
·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证明案情事实和确定当事人刑事责任的依据,因此,在刑事诉讼中收集证据,具有严肃的法律意义。只有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才能成为刑事一诉讼中的有效证据。反之,凡是违反法定程序所收集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所谓“依法收集证据”,是指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合法,取证的方法也必须合法。
·收集证据要主动、及时
所谓主动、及时是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赶赴现场要快,立即才干手收集证据,快速进行深入调查,以免失去收集证据的机会。同刑小犯罪的斗争是一场异瑞犷复杂的斗争,如同军事斗争一样,“兵贵神速”。当一起刑事案件发生后,如果侦查人员能够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认真的勘验、检查,就可能提取到较多的犯罪痕迹和其他物证,或者找到有关的证人,被害人,了解到较为准确的证词。相反,拖延时间则可能失去战机,使以后的侦查破案遇到更大的困难。
·收集证据要客观、全面
所谓“客观”,就是在收集证据时,从客观实际情况出发,收集客观存在的证据材料,既不能用主观猜想代替客观事实,也不能按主观需要去收集证据,更不能弄虚作假去伪造证据。所谓“全面”,就是要从不同的角度去收集能证明所有案件事实要素的证据,既不能只收集支持某事实主张的证据,也不能只收集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要注意收集两而的事实,反对先人为主,片面取证。
·收集证据要深入、细致
所谓“深入”,就是要亲自进入现场和知情群众中进行勘验、检查和调查,不能仅靠他人提供的材料和转述的情况。有些犯罪现场,还须多次进行勘验,对被害人和知情人,要耐心作好想工作,启发他们说出案情的真相。所谓“细致”,就是要求办案人员在侦查或者调查中,务必特别认真、仔细,丝不能放过任何一件细小的、不引人注目的、似乎微不足道的物品或痕迹。
·收集证据应依靠群众
任何案件都是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发生的,必然会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留下痕迹、产生影响。任何犯罪分子,都是混杂在群众之中,犯罪行为也不是孤立有在的,它必然会与周围的事物发生某种联系。因此,人民群众往往可以提供有关犯罪的许多线索,帮助侦查机关迅速破案。公、检、法机关和所有办案人员,都应当珍惜和保护人民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注重深入群众、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去收集证据。
·收集证据应充分运用科学技术手段
现代社会是高科技日新月异飞速发展的社会,犯罪手段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出现了许多利用高科技实施的“智能型”犯罪。刑事照相学、痕迹学、指纹学、声纹学、笔迹学、毒物化学、法医学等等,在与刑事犯罪作斗争中正发挥着愈来愈大的作用,而DNA技术和基因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更是能够帮助侦查人员发现和收集证据。
(作者单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目前我国公安机关执法中在使用证据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取证时间不够及时:部分公安民警由于其自身业务水平以及工作态度等方面的问题,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需要日后再次收集。而对于一些容易灭失的证据,当时没有及时收集,如后就难以收集。如果灭失的证据对案件的定案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就是案件难以定性,不法分子无法得到有效地打击。
(二)取证手段相对落后:随着时代不断发展,媒体对公安机关的关注度逐渐提高。许多公安机关的侦查手段被大众所知晓。狡猾的不法分子针对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的手段采取了许多反侦察的办法。而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手段没有明显的改进。致使侦查取证手段落后与打击违法犯罪的需要。
(三)证据合法性难以保障:虽然不论是相关法律还是公安部内部规定,都三申五令取证手段必须合法,要保障证据的合法性。但在实际工作中证据的合法性仍然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刑讯逼供、单人取证、弄虚作假等问题仍时有发生。
现阶段我国公安执法中收集、使用证据存在问题的原因
·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际工作脱节
我国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主要使用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大部分法律制定的时间较早,虽然一直在不断修订中,但理论的法条与实际执法过程还是有相当程度的脱节,实际可操作性不强,也给一线民警在执法时造成相当的困惑。
·部分公安民警执法水平和责任心不够
公安民警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部队转业干部,其本事对公安业务并不熟悉,同时由于公安工作一直很繁忙,特别是一些基层的公安民警,根本没有足够的时间对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导致相当一部分公安民警的业务水平无法适应现阶段执法要求的需要。
·技术层面对基层公安工作支持力度不够
虽然现在公安机关也配备了许多先进的科学手段帮助侦查,但这些先进的侦查手段对于基层公安来说是那么的“渴望而不可及”。技术层面的支持少,致使许多案件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只能通过犯罪分子的口供来定案。这就使一些侦查员在办案时采取了过激的方式,甚至是刑讯逼供。
保障公安执法中收集、使用证据合法性的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是法律对于收集证据的总的原则。具体的要求有以下几个方面:
·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证明案情事实和确定当事人刑事责任的依据,因此,在刑事诉讼中收集证据,具有严肃的法律意义。只有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才能成为刑事一诉讼中的有效证据。反之,凡是违反法定程序所收集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所谓“依法收集证据”,是指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合法,取证的方法也必须合法。
·收集证据要主动、及时
所谓主动、及时是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赶赴现场要快,立即才干手收集证据,快速进行深入调查,以免失去收集证据的机会。同刑小犯罪的斗争是一场异瑞犷复杂的斗争,如同军事斗争一样,“兵贵神速”。当一起刑事案件发生后,如果侦查人员能够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认真的勘验、检查,就可能提取到较多的犯罪痕迹和其他物证,或者找到有关的证人,被害人,了解到较为准确的证词。相反,拖延时间则可能失去战机,使以后的侦查破案遇到更大的困难。
·收集证据要客观、全面
所谓“客观”,就是在收集证据时,从客观实际情况出发,收集客观存在的证据材料,既不能用主观猜想代替客观事实,也不能按主观需要去收集证据,更不能弄虚作假去伪造证据。所谓“全面”,就是要从不同的角度去收集能证明所有案件事实要素的证据,既不能只收集支持某事实主张的证据,也不能只收集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要注意收集两而的事实,反对先人为主,片面取证。
·收集证据要深入、细致
所谓“深入”,就是要亲自进入现场和知情群众中进行勘验、检查和调查,不能仅靠他人提供的材料和转述的情况。有些犯罪现场,还须多次进行勘验,对被害人和知情人,要耐心作好想工作,启发他们说出案情的真相。所谓“细致”,就是要求办案人员在侦查或者调查中,务必特别认真、仔细,丝不能放过任何一件细小的、不引人注目的、似乎微不足道的物品或痕迹。
·收集证据应依靠群众
任何案件都是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发生的,必然会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留下痕迹、产生影响。任何犯罪分子,都是混杂在群众之中,犯罪行为也不是孤立有在的,它必然会与周围的事物发生某种联系。因此,人民群众往往可以提供有关犯罪的许多线索,帮助侦查机关迅速破案。公、检、法机关和所有办案人员,都应当珍惜和保护人民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注重深入群众、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去收集证据。
·收集证据应充分运用科学技术手段
现代社会是高科技日新月异飞速发展的社会,犯罪手段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出现了许多利用高科技实施的“智能型”犯罪。刑事照相学、痕迹学、指纹学、声纹学、笔迹学、毒物化学、法医学等等,在与刑事犯罪作斗争中正发挥着愈来愈大的作用,而DNA技术和基因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更是能够帮助侦查人员发现和收集证据。
(作者单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