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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国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是一个逐步探索和发展的过程。2007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基础上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作出的更加具体的规定,也是私有财产民法保护领域的主要法律依据。
关键词:私有财产;民法保护
一、私有财产的取得民法保护原则
当一个人出生时,他就成为民法上所说的自然人,具有了完全民事权利能力。这意味着他从此时开始就可以取得和拥有财产,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和剥夺。但是要取得私有财产,不得违反以下三个原则:①合法原则。俗话说得好:“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我们的生活中也都应该按照“君子”的要求,通过法律和社会公德许可的途径取得财产,否则法律不予保护,这就是财产取得合法原则。②公示原则。财产取得的公示原则,主要是指物权设定和变动的公示原则,意思是在财产交易的过程中,必须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形式展示物权设定和变动的情况。根据《物权法》第6条确定的物权公示原则,只有完成相应的公示后物權才最终转移。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③区分原则。合同作为财产取得的一个原因和基础,其效力不能以物权的变动是否成就(即是否完成公示)为判断标准,这在理论上被称作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1]。《物权法》第15条、187条和212条确立了这项原则,将合同的效力问题从登记中解放出来,这种变化是我国物权立法的一个重大进步,有利于维护合同的效力和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
二、私有财产侵权的民法救济
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的私有财产受到侵害时,在民法范围内我们可以通过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来寻求救济。具体来说就是:
(1)物权请求权又被称作物上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碍或有被妨碍的可能的时候,物权人为了排除或者预防妨害,可以请求对方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停止侵害的权利[2]。物权请求权可以分为以下4类:第一,确认物权的请求权。根据《物权法》第33条的规定,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后,首先要确认财产的归属。因为归属不清不但不能确定谁是真正的财产权利人,也不能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保护[3]。第二,返还原物的请求权。《物权法》第34条明确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如果原物在被别人无权占有期问产生了孳息,则财产权人在请求返还原物的时候还有权要求返还孳息。第三,排除妨害的请求权。根据《物权法》第35条的规定,当财产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占以外的方式的妨害时,财产权人对妨害人享有请求排除妨害,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圆满状态的权利。第四,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法规定,当他人的行为或者设施可能造成自己占有物的损害,此种损害虽然还没有发生但是又确有可能发生,对此种危险财产权人也有权请求排除。这种权利主要针对将来可能发生的妨害而言,只要将来有可能发生妨害,所有人就有权行使此项权利。
(2)侵权请求权。在现实生活中,当我们的财产受到侵犯时,只有物权请求权的保护还是远远不够的,比如我们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我们丢失的手表,如果手表被他摔坏或者被他不小心丢失而且再也找寻不到了,那么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恐怕就不能发挥太大作用了,这时要行使侵权请求权。具体来说,侵权请求权包括两种:第一,恢复原状请求权。根据《物权法》第36条的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这种权利的前提是所有人的财产还有可能修复或者有替代的一模一样的产品可供更换。第二,金钱损害赔偿请求权。根据《物权法》第37条的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损害赔偿是最常见的一种民事责任方式,它既可以作为单独的一项请求权,又可以与其他请求权并用。比如加害人修复所有入的财产后,仍不能弥补所有人损失的,所有人还可以再要求赔偿损害。[4]
三、进一步加强私有财产的民法保护
1.不断完善立法体系
当前,从一定层面上,我国民法的具体操作性来说较为缺乏,甚至还存在一些领域没有实际法律条款的设计。那么就比较容易导致比较难依据与之相关的法律杜绝侵权行为的出现。与此同时,在我国时代不断进步以及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的背景下,导致了我国公民私有财产出现了诸多问题,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还没有充分的将这些问题反映出来,需要通过立法程度对其完善,如此才可以从根本上杜绝侵权行为的出现。
2.加强法律监督
在法律执行环节中也因为法律监督体系的不完善存在一定的问题。由于私有财产安全和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需要不断加强民法的法律监督作用。打击和监督违反了民法以及侵犯私有财产等等行为,国家应该对与之相应的监督体系进行完善,确保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进而为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3.有效落实法律的司法实践
在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上,最为重要以及关键的是进行司法实践,其对于公民来说,这是不断促进自己的权利获得实现的根本底线,只有从真正意义上落实司法实践,才可以是的公民感受到法律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保护作用,如此才可以树立起对法律的崇敬之情。落实法律司法实践,不仅仅是帮助落实民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同时也可以帮助构建我国法律体系。
4.强调物权法的保护作用
为了平等保护国家、集体以及个人的私有财产不受到非法行为的侵害,我国出台了物权法,在这部法律中对物权法的种类做出了详尽的规定。从而有效加强了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促使我国市场经济获得有序的发展。物权法中也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归属和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与此同事对业主在建筑物上享有的征收制度以及区分所有权等等全新的权利做出了详尽的规定,进而不断完善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总的来说,如果要发挥出民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作用,就要发挥出物权法的保护作用。[5]
参考文献:
[1]陈龙业.物权法百问通[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2]马俊驹,陈本寒.物权法[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
[3]刘凯湘.论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J].法学研究,2003(1):28-30.
[4]陈芳.论私有财产的取得与保护.兰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第17卷第4期,2010年8月.
[5]杨长龙.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探讨,法治论坛.
关键词:私有财产;民法保护
一、私有财产的取得民法保护原则
当一个人出生时,他就成为民法上所说的自然人,具有了完全民事权利能力。这意味着他从此时开始就可以取得和拥有财产,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和剥夺。但是要取得私有财产,不得违反以下三个原则:①合法原则。俗话说得好:“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我们的生活中也都应该按照“君子”的要求,通过法律和社会公德许可的途径取得财产,否则法律不予保护,这就是财产取得合法原则。②公示原则。财产取得的公示原则,主要是指物权设定和变动的公示原则,意思是在财产交易的过程中,必须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形式展示物权设定和变动的情况。根据《物权法》第6条确定的物权公示原则,只有完成相应的公示后物權才最终转移。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③区分原则。合同作为财产取得的一个原因和基础,其效力不能以物权的变动是否成就(即是否完成公示)为判断标准,这在理论上被称作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1]。《物权法》第15条、187条和212条确立了这项原则,将合同的效力问题从登记中解放出来,这种变化是我国物权立法的一个重大进步,有利于维护合同的效力和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
二、私有财产侵权的民法救济
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的私有财产受到侵害时,在民法范围内我们可以通过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来寻求救济。具体来说就是:
(1)物权请求权又被称作物上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碍或有被妨碍的可能的时候,物权人为了排除或者预防妨害,可以请求对方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停止侵害的权利[2]。物权请求权可以分为以下4类:第一,确认物权的请求权。根据《物权法》第33条的规定,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后,首先要确认财产的归属。因为归属不清不但不能确定谁是真正的财产权利人,也不能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保护[3]。第二,返还原物的请求权。《物权法》第34条明确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如果原物在被别人无权占有期问产生了孳息,则财产权人在请求返还原物的时候还有权要求返还孳息。第三,排除妨害的请求权。根据《物权法》第35条的规定,当财产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占以外的方式的妨害时,财产权人对妨害人享有请求排除妨害,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圆满状态的权利。第四,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法规定,当他人的行为或者设施可能造成自己占有物的损害,此种损害虽然还没有发生但是又确有可能发生,对此种危险财产权人也有权请求排除。这种权利主要针对将来可能发生的妨害而言,只要将来有可能发生妨害,所有人就有权行使此项权利。
(2)侵权请求权。在现实生活中,当我们的财产受到侵犯时,只有物权请求权的保护还是远远不够的,比如我们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我们丢失的手表,如果手表被他摔坏或者被他不小心丢失而且再也找寻不到了,那么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恐怕就不能发挥太大作用了,这时要行使侵权请求权。具体来说,侵权请求权包括两种:第一,恢复原状请求权。根据《物权法》第36条的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这种权利的前提是所有人的财产还有可能修复或者有替代的一模一样的产品可供更换。第二,金钱损害赔偿请求权。根据《物权法》第37条的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损害赔偿是最常见的一种民事责任方式,它既可以作为单独的一项请求权,又可以与其他请求权并用。比如加害人修复所有入的财产后,仍不能弥补所有人损失的,所有人还可以再要求赔偿损害。[4]
三、进一步加强私有财产的民法保护
1.不断完善立法体系
当前,从一定层面上,我国民法的具体操作性来说较为缺乏,甚至还存在一些领域没有实际法律条款的设计。那么就比较容易导致比较难依据与之相关的法律杜绝侵权行为的出现。与此同时,在我国时代不断进步以及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的背景下,导致了我国公民私有财产出现了诸多问题,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还没有充分的将这些问题反映出来,需要通过立法程度对其完善,如此才可以从根本上杜绝侵权行为的出现。
2.加强法律监督
在法律执行环节中也因为法律监督体系的不完善存在一定的问题。由于私有财产安全和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需要不断加强民法的法律监督作用。打击和监督违反了民法以及侵犯私有财产等等行为,国家应该对与之相应的监督体系进行完善,确保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进而为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3.有效落实法律的司法实践
在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上,最为重要以及关键的是进行司法实践,其对于公民来说,这是不断促进自己的权利获得实现的根本底线,只有从真正意义上落实司法实践,才可以是的公民感受到法律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保护作用,如此才可以树立起对法律的崇敬之情。落实法律司法实践,不仅仅是帮助落实民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同时也可以帮助构建我国法律体系。
4.强调物权法的保护作用
为了平等保护国家、集体以及个人的私有财产不受到非法行为的侵害,我国出台了物权法,在这部法律中对物权法的种类做出了详尽的规定。从而有效加强了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促使我国市场经济获得有序的发展。物权法中也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归属和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与此同事对业主在建筑物上享有的征收制度以及区分所有权等等全新的权利做出了详尽的规定,进而不断完善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总的来说,如果要发挥出民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作用,就要发挥出物权法的保护作用。[5]
参考文献:
[1]陈龙业.物权法百问通[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2]马俊驹,陈本寒.物权法[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
[3]刘凯湘.论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J].法学研究,2003(1):28-30.
[4]陈芳.论私有财产的取得与保护.兰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第17卷第4期,2010年8月.
[5]杨长龙.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探讨,法治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