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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我国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武警法学具有自己独特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理论价值和科学体系,它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有其现实必要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武警;武警法学;独立学科
一、武警部队的历史和现状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简称武警部队)由武警内卫部队和武警黄金、森林、水电、交通、等警种部队组成,列入武警序列的还有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1949年8月31日,成了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隶属公安部建制领导,担负党中央、中央政府和北京的治安保卫任务。公安中央纵队,就是武警的前身。之后,武警的名称曾多次改变,如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其隶属和建制也随之在军事系统或军队序列与公安机关之间发生多次转变。1982年6月19日,中共中央决定解放军将担负地方内卫任务及内卫执勤的部队移交给公安部门,同公安部门原来实行义务兵役制的边防、消防等警种统一起来,重新组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1983,武警部队总部在北京成立。1995年之前,武警部队实行“一统二分”原则,即由国务院、中央军委统一领导,由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公安机关和上级武警部队分级管理、分级指挥。1995年3月,中央军委进一步加强对武警部队的领导。国务院、中央军委对武警部队领导管理体制作出调整,将原来“一统二分”的体制改成“两统一分”,即由国务院、中央军委统一领导、统一管理与各级公安机关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1999年初,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又将原列入武警部队序列、隶属于国家有关部委领导的水电、黄金、交通森林部队明确交由武警部队领导。这样,我国目前的武警部队管理体制形成,武警部队的组成也变成三类八个警种。
二、武警法学作为一个独立学科的现实必要性
(一)武警法学的产生是当代武警实践发展的客观要求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和加入世贸的实现,武警部队所面临的现实环境也发生了变化。由于社会转型引发的各类社会矛盾凸显,大规模群体事件、恐怖主义行动、突发事件增多,多种安全威胁的上升,武警部队在执行军事任务过程中面临的困难也加大,并且基于武警部队具有的军事性和公安性两种特殊属性,何时突出军事性、何时突出公安性,恐怕要随着突发事件性质的变化灵活转化,单纯强调任何一个方面,都将导致事态的扩大或引发新的问题,这也为武警立法、司法、执法等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从武警部队的实践活动来看,现有的武警法规范,在调整武警部队法律关系,规范军事行为,依法执勤处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远远走在了武警法学理论的面前。严重滞后的武警法学,却没有能够为当代武警实践提供相应的理论基础,发挥理论指导作用。武警部队的活动不单单包括执法活动,应该由立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武警法律行为构成的,而武警法律研究作为静态的研究活动应当与动态的社会环境相融合、相配合,才能为部队的军事行为提供合法的理论指导。
(二)武警法学是武警学发展的必然趋势
武警部队重新组建于1983年,武警学基于当时客观形势的紧迫需要,教学研究人员结合武警部队的实践经验,提出建立武警学并草创了其学科体系。经过十几年的艰苦探索,武警学已经成为武警院校教育的基础支撑学科,其学科地位和学科体系已成为军事科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武警学是武警法学产生的前提,武警学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必然要求有一门与其相适应的学科来回答。从武警学科体系的现状来看,存在学科层次不健全,研究限于武警业务条块划分,视野较窄,吸收借鉴其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成果不够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割裂了武警学科内部及与相关学科之间的联系,抑制了新兴分支学科,特别是交叉边缘学科的诞生,使学科体系难以取得新的突破和充实。可见,重新探讨武警学的学科体系是武警学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武警法学对武警学的殷切希望,武警法学的诞生必将对完善推动武警学作出贡献。
(三)武警法学的产生是武警教育科研发展的要求
武警法学教育的学科体系集中体现在武警院校现行的教材体系中,基本上沿袭1983年武警部队改制后塑造的法学概论模式,几十年一贯制,增补删减始终没有脱离国家普通法的范畴。由于法学概论基本不涉及武警法规范,学员队武警法的规范的范畴及内容并不熟悉,回到部队后基本上是依照命令行事,对行为的合法性及法律的运用模糊不清。武警法学教育要取得突破和发展,必须彻底改变以法学概论取代武警法学的概况。不仅要总结概况整合武警部队现有的法学成果,而且要研究探讨新形势下新生的社会关系与武警部队的联系,深入研究武警行为中的法律问题,为武警部队履行职能提供法律依据。
三、武警法学作为一个独立学科的可行性
(一)武警部队立法的完善
近几年,随着国家大力加强法治建设,武警立法工作有了令人可喜的进展。1995年后,武警部队的全国人大代表先后12次提出了制定“人民武装警察法”的议案。从2003年到2008年连续被列入中央军委年度立法计划。2007年,“人们武装警察法”作为建议项目被写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简称《武警法》),《武警法》是第一部規范保障武警部队依法履行职责任务的基本法典,它的颁布实施从基本法典的层面确认了武警部队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是武警部队法治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武警立法的日益加强,不仅向人们提出了创立研究武警法学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同时,也为武警法学的创立和研究提供了条件。
(二)武警法学特有的调整对象及其研究方法
1、武警法学有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构成一门独立学科的首要条件是其是否具有独立的研究对象,武警法学特有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决定了其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地位。武警法学以武警法、武警法律关系、武警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武警法律关系包括武警内部的法律关系,还包括一定范围内的武警外部的法律关系。武警法律现象具体包括:武警法律行为;武警部队的权力;武警部队及其人员的法律责任;武警部队的诉讼。与其他法学学科相比,这些研究对象具有相对独立性,自成一体,有别于其他学科的研究。划分一种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除了看其调整对象外,调整方法也是一个判断标准。武警法不仅有特定的调整对象而且有独特的调整方法,例如,除了法律法规方法外,在军内还有首长命令、下级服从上级等方法。因此,从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来分析,武警法学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学科是可以成立的。
2、武警法学有自己的研究方法。武警部队法规规范内容丰富。调整手段多样,武警法学学科的研究方法也应当是多样的,应当用现代社会科学的多种方法对武警部队的法规规范进行综合性研究,既要加强武警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也要运用历史考察、社会实践和调查、归纳演绎的逻辑推理、比较研究等方法,建立科学的武警法学学科。
四、结语
总之,武警法学已经具备了相当完备的知识体系,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创立这门法律学科不仅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法学理论研究专业化、细致化的必然导向。武警法学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学科,不仅完善了军事法学,充实了武警学,同时也为武警立法、司法奠定了理论基石。
【参考文献】
[1]赵桂民,赵泉河.论武警法学的建构[J].武警学院学报.2009(11):33.
[2]欧阳华.武警应用法学[M].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4.
[3]李德生,李宝龙.关于武警法学学科的一些思考[N].解放军报,2003-11-30(3)
作者简介:窦珂(1990.10—),女,陕西榆林人,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军事法学2012级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武警;武警法学;独立学科
一、武警部队的历史和现状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简称武警部队)由武警内卫部队和武警黄金、森林、水电、交通、等警种部队组成,列入武警序列的还有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1949年8月31日,成了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隶属公安部建制领导,担负党中央、中央政府和北京的治安保卫任务。公安中央纵队,就是武警的前身。之后,武警的名称曾多次改变,如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其隶属和建制也随之在军事系统或军队序列与公安机关之间发生多次转变。1982年6月19日,中共中央决定解放军将担负地方内卫任务及内卫执勤的部队移交给公安部门,同公安部门原来实行义务兵役制的边防、消防等警种统一起来,重新组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1983,武警部队总部在北京成立。1995年之前,武警部队实行“一统二分”原则,即由国务院、中央军委统一领导,由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公安机关和上级武警部队分级管理、分级指挥。1995年3月,中央军委进一步加强对武警部队的领导。国务院、中央军委对武警部队领导管理体制作出调整,将原来“一统二分”的体制改成“两统一分”,即由国务院、中央军委统一领导、统一管理与各级公安机关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1999年初,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又将原列入武警部队序列、隶属于国家有关部委领导的水电、黄金、交通森林部队明确交由武警部队领导。这样,我国目前的武警部队管理体制形成,武警部队的组成也变成三类八个警种。
二、武警法学作为一个独立学科的现实必要性
(一)武警法学的产生是当代武警实践发展的客观要求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和加入世贸的实现,武警部队所面临的现实环境也发生了变化。由于社会转型引发的各类社会矛盾凸显,大规模群体事件、恐怖主义行动、突发事件增多,多种安全威胁的上升,武警部队在执行军事任务过程中面临的困难也加大,并且基于武警部队具有的军事性和公安性两种特殊属性,何时突出军事性、何时突出公安性,恐怕要随着突发事件性质的变化灵活转化,单纯强调任何一个方面,都将导致事态的扩大或引发新的问题,这也为武警立法、司法、执法等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从武警部队的实践活动来看,现有的武警法规范,在调整武警部队法律关系,规范军事行为,依法执勤处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远远走在了武警法学理论的面前。严重滞后的武警法学,却没有能够为当代武警实践提供相应的理论基础,发挥理论指导作用。武警部队的活动不单单包括执法活动,应该由立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武警法律行为构成的,而武警法律研究作为静态的研究活动应当与动态的社会环境相融合、相配合,才能为部队的军事行为提供合法的理论指导。
(二)武警法学是武警学发展的必然趋势
武警部队重新组建于1983年,武警学基于当时客观形势的紧迫需要,教学研究人员结合武警部队的实践经验,提出建立武警学并草创了其学科体系。经过十几年的艰苦探索,武警学已经成为武警院校教育的基础支撑学科,其学科地位和学科体系已成为军事科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武警学是武警法学产生的前提,武警学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必然要求有一门与其相适应的学科来回答。从武警学科体系的现状来看,存在学科层次不健全,研究限于武警业务条块划分,视野较窄,吸收借鉴其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成果不够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割裂了武警学科内部及与相关学科之间的联系,抑制了新兴分支学科,特别是交叉边缘学科的诞生,使学科体系难以取得新的突破和充实。可见,重新探讨武警学的学科体系是武警学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武警法学对武警学的殷切希望,武警法学的诞生必将对完善推动武警学作出贡献。
(三)武警法学的产生是武警教育科研发展的要求
武警法学教育的学科体系集中体现在武警院校现行的教材体系中,基本上沿袭1983年武警部队改制后塑造的法学概论模式,几十年一贯制,增补删减始终没有脱离国家普通法的范畴。由于法学概论基本不涉及武警法规范,学员队武警法的规范的范畴及内容并不熟悉,回到部队后基本上是依照命令行事,对行为的合法性及法律的运用模糊不清。武警法学教育要取得突破和发展,必须彻底改变以法学概论取代武警法学的概况。不仅要总结概况整合武警部队现有的法学成果,而且要研究探讨新形势下新生的社会关系与武警部队的联系,深入研究武警行为中的法律问题,为武警部队履行职能提供法律依据。
三、武警法学作为一个独立学科的可行性
(一)武警部队立法的完善
近几年,随着国家大力加强法治建设,武警立法工作有了令人可喜的进展。1995年后,武警部队的全国人大代表先后12次提出了制定“人民武装警察法”的议案。从2003年到2008年连续被列入中央军委年度立法计划。2007年,“人们武装警察法”作为建议项目被写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简称《武警法》),《武警法》是第一部規范保障武警部队依法履行职责任务的基本法典,它的颁布实施从基本法典的层面确认了武警部队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是武警部队法治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武警立法的日益加强,不仅向人们提出了创立研究武警法学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同时,也为武警法学的创立和研究提供了条件。
(二)武警法学特有的调整对象及其研究方法
1、武警法学有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构成一门独立学科的首要条件是其是否具有独立的研究对象,武警法学特有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决定了其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地位。武警法学以武警法、武警法律关系、武警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武警法律关系包括武警内部的法律关系,还包括一定范围内的武警外部的法律关系。武警法律现象具体包括:武警法律行为;武警部队的权力;武警部队及其人员的法律责任;武警部队的诉讼。与其他法学学科相比,这些研究对象具有相对独立性,自成一体,有别于其他学科的研究。划分一种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除了看其调整对象外,调整方法也是一个判断标准。武警法不仅有特定的调整对象而且有独特的调整方法,例如,除了法律法规方法外,在军内还有首长命令、下级服从上级等方法。因此,从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来分析,武警法学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学科是可以成立的。
2、武警法学有自己的研究方法。武警部队法规规范内容丰富。调整手段多样,武警法学学科的研究方法也应当是多样的,应当用现代社会科学的多种方法对武警部队的法规规范进行综合性研究,既要加强武警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也要运用历史考察、社会实践和调查、归纳演绎的逻辑推理、比较研究等方法,建立科学的武警法学学科。
四、结语
总之,武警法学已经具备了相当完备的知识体系,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创立这门法律学科不仅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法学理论研究专业化、细致化的必然导向。武警法学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学科,不仅完善了军事法学,充实了武警学,同时也为武警立法、司法奠定了理论基石。
【参考文献】
[1]赵桂民,赵泉河.论武警法学的建构[J].武警学院学报.2009(11):33.
[2]欧阳华.武警应用法学[M].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4.
[3]李德生,李宝龙.关于武警法学学科的一些思考[N].解放军报,2003-11-30(3)
作者简介:窦珂(1990.10—),女,陕西榆林人,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军事法学2012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