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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诺特鲍姆案为例,意图驳斥条约仅为当事国之间的契约,而并非国际法渊源的观点.为此,作者通过研究条约与习惯法,具体分析两者之间的转换关系,条约与习惯法的同意,条约与习惯法在形成一般规则中的作用等议题.继而,以美国和墨西哥、印度与巴基斯坦的跨境水道条约为例,以证明即便是争议解决性质的条约内容也不可能脱离现行的国际法,甚至可以从中发展出国际法的一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