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由于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系关联公司,2014年8月,承包人与马某先签订责任合同,约定马某承建某项目三个标段的工程。2014年10月,经招标,承包人与发包人就该三个标段工程签订施工合同。马某实际承包施工了该工程。竣工结算阶段,马某与发包人、承包人三方签订付款承诺书,承、发包人承诺共同支付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