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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在我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四地的民事立法,存在着诸多的冲突,主要表现在:物权的客体范围、种类和内容规定不同.由于四法域物权法体系的渊源基本相同,有着共同的历史文化背景,又共同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因而,协调四法域物权法体系冲突的途径就可以通过法律适用以及它们的相互借鉴、吸收,使各法域的物权法体系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