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变名称应当变更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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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小陈于2001年8月被A公司录用,并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2002年3月,A公司更名为B公司,A公司同时注销。虽然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然是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B公司成立后,却未与小陈变更劳动合同。2002年10月,小陈突然不辞而别,前往C公司工作。这一举动使B公司在管理上十分被动。B公司一气之下,将小陈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小陈赔偿违约金50000元,并追究C公司的连带赔偿责任。
  仲裁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B公司的全部请求。
  [点评]
  在庭审过程中,B公司出示的劳动合同依然是A公司与小陈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仲裁委认为,由于B公司在变更公司名称后未及时变更劳动合同,造成劳动合同书上的用人单位名称与实际名称不符。公司名称变更、A公司被注销,劳动合同的主体发生了变更,原劳动合同当然不能成为双方新劳动关系合法有效的证明。所以仲裁结果是B公司的请求被全部驳回。
  若用人单位在名称变更时,及时变更了劳动合同,仲裁的结果就不会是这样。因为经过变更的劳动合同,对新的劳动关系的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员工违约跳槽,致使用人单位遭受经济损失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劳动合同,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特别提醒正在转制、改制过程中的用人单位,万万不可忽视劳动合同的主体问题,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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