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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考察我国及主要西方国家关于刑事法官庭外调查权的规定,将其分别置于不同诉讼模式之中予以分析,对刑事法官庭外调查权利弊进行分析论证。重点探讨在立法上如何完善法官庭外调查的规定:其一,明确限制庭外调查的范围,即控辩双方提供但是有疑问的证据及辩护方申请的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法官无权依职权主动调取新的证据,尤其是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其二,明确规定法官庭外调查包括询问证人、被害人等方式,应当通知控辩双方到场;其三,明确规定所调取的证据材料一律由法官在法庭出示,控辩双方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