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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浙江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并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宪法宣誓的适用范围、誓词内容和国家层面宣誓活动的组织机关、组织形式等作出了规定。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决定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因此,制定我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确保宪法宣誓制度在我省全面、规范和有效实施,是贯彻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现实要求。
二、办法草案的起草过程
早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出台前,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夏宝龙同志就批示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做好与全国人大的衔接,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出台后,制定我省的组织办法,茅临生副主任对落实好宪法宣誓制度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要求和夏书记的指示,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提前准备,积极开展调研和我省组织实施办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并就有关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作了请示和沟通。同时,召开座谈会听取省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等的意见。 经汇总研究相关意见,起草了《浙江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之后,又征求了省委组织部、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政府法制办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的意见,对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办法草案的具体内容,已经报省委同意。
三、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是关于组织办法的适用范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第一条的规定,草案规定:“浙江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草案第二条)。
二是关于宣誓誓词。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宣誓誓词作了统一规定,草案使用全国统一的誓词(草案第三条)。
三是关于宣誓活动的组织。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涵盖了我省从省本级到乡镇的各级国家工作人员,种类较多。草案对宣誓的组织工作,分三种情形作了规定:第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草案第四条)。第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分别组织(草案第五条至第七条)。第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草案第八条)。
四是关于宣誓仪式中具体事项的规定问题。草案规定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草案第九条)。草案通过后,我们将积极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有关机关做好衔接,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五是关于宣誓的实施时间。本办法的施行时间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一致,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草案第十条)。
以上说明和《浙江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请予审议。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浙江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并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宪法宣誓的适用范围、誓词内容和国家层面宣誓活动的组织机关、组织形式等作出了规定。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决定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因此,制定我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确保宪法宣誓制度在我省全面、规范和有效实施,是贯彻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现实要求。
二、办法草案的起草过程
早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出台前,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夏宝龙同志就批示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做好与全国人大的衔接,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出台后,制定我省的组织办法,茅临生副主任对落实好宪法宣誓制度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要求和夏书记的指示,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提前准备,积极开展调研和我省组织实施办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并就有关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作了请示和沟通。同时,召开座谈会听取省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等的意见。 经汇总研究相关意见,起草了《浙江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之后,又征求了省委组织部、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政府法制办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的意见,对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办法草案的具体内容,已经报省委同意。
三、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是关于组织办法的适用范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第一条的规定,草案规定:“浙江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草案第二条)。
二是关于宣誓誓词。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宣誓誓词作了统一规定,草案使用全国统一的誓词(草案第三条)。
三是关于宣誓活动的组织。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涵盖了我省从省本级到乡镇的各级国家工作人员,种类较多。草案对宣誓的组织工作,分三种情形作了规定:第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草案第四条)。第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分别组织(草案第五条至第七条)。第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草案第八条)。
四是关于宣誓仪式中具体事项的规定问题。草案规定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草案第九条)。草案通过后,我们将积极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有关机关做好衔接,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五是关于宣誓的实施时间。本办法的施行时间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一致,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草案第十条)。
以上说明和《浙江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