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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0%以上,就业量占80%以上,专利占70%以上,生产总值占60%左右,上缴税收占50%左右,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今年以来,在信贷规模收缩的新形势下,社会普遍反映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更加突出。一是今年以来中小企业贷款投放比去年同期下降。二是中小企业融资难成本上升,银行贷款利率普遍上浮,同时还要承担援信审计费、担保费、评估费、公证费、财务费等问题,贷款成本增加。银行贷款渠道收窄,企业长期“筹贷”不得,一些企业开始向社会渠道融资,甚至借高利贷。与此同时,中小企业的劳动用工,流动资金和原材料、燃料等多种生产经营成本持续上升,工业品出口面临不确定因素增多,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压力增大,不少地方已出现中小企业停工、停产现象。近日,全国工商联发布的调研报告显示,中小企业生存难度超过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初期。
在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同时,民间借贷火爆。有关资料显示,仅浙江省温州市民间资本就达6000—8000亿元。在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十分突出的情况下,如何引导庞大的民间资本进入对实业的正常投资,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回归到高科技产业、战略性产业,以及教育、医疗、保障性住房等实体经济领域,是当前需要解决的一个紧迫问题。
一、逐步放开加快审批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
国务院“新36条”颁布后,从政策层面讲,已经放开了鼓励和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现在的问题是审批过紧,到目前为止,审批通过的很少。比如民间资本进入农村发展银行,在理论和政策层面上都没有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却非常困难,有很多门槛。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张,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資比例的限制”等方面有更为明确的政策意见。地方政府也要加快制定地方性促进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的政策及配套措施、实施细则等。
二、进一步改善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环境
让小额贷款公司“收编”民间资金,规范民间借贷,是合理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经济实体,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最好形式。但是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还有许多问题。如只贷不存,资金来源不足,税负过重,以及无法进入银行诚信系统导致的经营风险扩大等。同时,国家对小额贷款公司控制村镇银行设立的门槛过高,要求必须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等限制,成为民间资本未来在金融领域进一步发展壮大的“拦路虎”。为此建议,一是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小型金融机构性质,减少发展阻碍。二是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向优质小额贷款公司适度开放金融市场,允许其进入银行间拆解市场,开展短期、中期票据和捆绑债务;将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融资的比例从资本净额的50%逐步提高到2倍以内。三是减轻小额贷款公司税费负担,实现财务转移的可转债。根据“新36条”,尽快明确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政策,同时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税前呆账准备金的比例,增强其抗风险的能力。四是畅通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的现实操作路径。建议银监会对村镇银行制度进行微调,选择风险控制好、运行规范、股东资质高的小额贷款公司,不改变股权结构直接改制为村镇银行,或者开展民营企业直接设立村镇银行试点。五是加强和改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任务。
三、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与激励机制,在原有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基础上,加大风险补偿力度,重点对经营管理规范、风险控制良好、服务中小企业贷款软担保业绩突出的规范型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的鼓励,引导担保机构积极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加强对担保机构的运行监管服务,提高担保机构的运营质量,培育和提升担保机构的信用,严禁担保机构随意提高担保费用,变相发行高利贷。探索建立全国、省级多层次再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的开展建立一道风险屏障。
四、尽快出台对小型、微型企业减税免税政策
当前,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面临着融资难、原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上升、汇率波动等一系列严峻的问题。建议抓紧研究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根据吸纳就业情况,对小型、微型企业给予减税和免税。
五、鼓励发展和规范管理股权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PE)是民间资本投资实体经济的重要渠道,也是初创期中小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方式,PE为企业贡献的正是中小企业所短缺和急需的。可以说PE是中小企业门当户对的盟友。因此,要加快股权投资基金体系建设。目前国内PE疯狂增长,鱼龙混杂,业内PE机构大小不一,水平参差不齐,大部分是民营企业家设立小型PE。他们都在各个领域激烈竞争,其承揽能力、专业水平、对投资标的公司提供附加值能力都各不相同。随着国内的上市热,越来越多的PE急功近利,投机性越来越强。因此,要加快制定有关政策,明确监管部门,努力规范PE市场,促进民间资本健康有序进入实体经济,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发挥有价值的作用。
六、开展地方小法人金融机构放权试点
按照“地方政府承担风险,地方政府准入监管”的原则,在省、区、市建立以地方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地方小金融机构监管体系,培育微小金融体系。对于稳健运作、本地经营的县级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等地方小法人金融机构,把管理监督权下放到省级政府,督促其更好地为中小企业和“三农”服务。
七、充分发挥“新三板”的融资功能
建立多层次金融体系,配套企业发展不同阶段的融资需求。新三板是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的一个可探索的解决路径。加快推进“新三板”扩容,扩大可上新三板企业范围,适当放宽上板企业条件;增强上板企业股份流动性,逐步放开“新三板”的融资功能,同时尽快落实出台转板机制。
(王元,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民营企业联络组主任助理)
在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同时,民间借贷火爆。有关资料显示,仅浙江省温州市民间资本就达6000—8000亿元。在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十分突出的情况下,如何引导庞大的民间资本进入对实业的正常投资,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回归到高科技产业、战略性产业,以及教育、医疗、保障性住房等实体经济领域,是当前需要解决的一个紧迫问题。
一、逐步放开加快审批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
国务院“新36条”颁布后,从政策层面讲,已经放开了鼓励和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现在的问题是审批过紧,到目前为止,审批通过的很少。比如民间资本进入农村发展银行,在理论和政策层面上都没有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却非常困难,有很多门槛。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张,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資比例的限制”等方面有更为明确的政策意见。地方政府也要加快制定地方性促进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的政策及配套措施、实施细则等。
二、进一步改善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环境
让小额贷款公司“收编”民间资金,规范民间借贷,是合理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经济实体,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最好形式。但是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还有许多问题。如只贷不存,资金来源不足,税负过重,以及无法进入银行诚信系统导致的经营风险扩大等。同时,国家对小额贷款公司控制村镇银行设立的门槛过高,要求必须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等限制,成为民间资本未来在金融领域进一步发展壮大的“拦路虎”。为此建议,一是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小型金融机构性质,减少发展阻碍。二是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向优质小额贷款公司适度开放金融市场,允许其进入银行间拆解市场,开展短期、中期票据和捆绑债务;将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融资的比例从资本净额的50%逐步提高到2倍以内。三是减轻小额贷款公司税费负担,实现财务转移的可转债。根据“新36条”,尽快明确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政策,同时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税前呆账准备金的比例,增强其抗风险的能力。四是畅通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的现实操作路径。建议银监会对村镇银行制度进行微调,选择风险控制好、运行规范、股东资质高的小额贷款公司,不改变股权结构直接改制为村镇银行,或者开展民营企业直接设立村镇银行试点。五是加强和改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任务。
三、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与激励机制,在原有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基础上,加大风险补偿力度,重点对经营管理规范、风险控制良好、服务中小企业贷款软担保业绩突出的规范型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的鼓励,引导担保机构积极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加强对担保机构的运行监管服务,提高担保机构的运营质量,培育和提升担保机构的信用,严禁担保机构随意提高担保费用,变相发行高利贷。探索建立全国、省级多层次再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的开展建立一道风险屏障。
四、尽快出台对小型、微型企业减税免税政策
当前,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面临着融资难、原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上升、汇率波动等一系列严峻的问题。建议抓紧研究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根据吸纳就业情况,对小型、微型企业给予减税和免税。
五、鼓励发展和规范管理股权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PE)是民间资本投资实体经济的重要渠道,也是初创期中小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方式,PE为企业贡献的正是中小企业所短缺和急需的。可以说PE是中小企业门当户对的盟友。因此,要加快股权投资基金体系建设。目前国内PE疯狂增长,鱼龙混杂,业内PE机构大小不一,水平参差不齐,大部分是民营企业家设立小型PE。他们都在各个领域激烈竞争,其承揽能力、专业水平、对投资标的公司提供附加值能力都各不相同。随着国内的上市热,越来越多的PE急功近利,投机性越来越强。因此,要加快制定有关政策,明确监管部门,努力规范PE市场,促进民间资本健康有序进入实体经济,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发挥有价值的作用。
六、开展地方小法人金融机构放权试点
按照“地方政府承担风险,地方政府准入监管”的原则,在省、区、市建立以地方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地方小金融机构监管体系,培育微小金融体系。对于稳健运作、本地经营的县级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等地方小法人金融机构,把管理监督权下放到省级政府,督促其更好地为中小企业和“三农”服务。
七、充分发挥“新三板”的融资功能
建立多层次金融体系,配套企业发展不同阶段的融资需求。新三板是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的一个可探索的解决路径。加快推进“新三板”扩容,扩大可上新三板企业范围,适当放宽上板企业条件;增强上板企业股份流动性,逐步放开“新三板”的融资功能,同时尽快落实出台转板机制。
(王元,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民营企业联络组主任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