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随着林权制度改革的进一步(“退耕还林”政策进一步推广)深入,以及人们权属意识逐渐增强,关于山林权属归属问题纠纷案件数量日益增多,不利于山林周边的和谐发展。对此,本文综述常见的山林权属纠纷起因,分析调处此纠纷的适用方法,以此为调处山林纠纷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策略
中图分类号:F326 文献标识码:A
引 言
在分类山林权属纠纷时,可以按照争议权、纠纷主权以及行政区域进行划分,而山林权权属又是指对于森林、林木以及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或拥有。不过对于此类权属的归属问题常会引起相当多的纠纷,而这之间又会设计非常之多的原因,对此,笔者结合以往相关的案例,综合相关资料,分析如下:
1 山林权属纠纷起因概述
为更好地做出山林权属纠纷的调处,笔者先综合分析出山林权属纠纷常见原因:由于界址不明而在征占用林地补偿时出现的纠纷;在利益的驱使下,诸如采伐、采石、取沙以及建坟等时造成的纠纷;由于土地证以及“三定”林权证的意见不合,部分新林权发放粗放而导致的权证依据纠纷;由于林业“三定”期间错报、漏报,历史记载又无确切的图文证据,而造成历史原因的纠纷;还有就是因为每次的村级换届选举,采取搭车信访,将山权问题捆绑上访而出现纠纷。
一般来说,在施行山林权属纠紛案的确权处理时,是由政府机关采取行政决定,归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如果由人民政府做出的山林权属纠纷行政决定,具体的当事人对其不服,则会向上一级申请行政复议。而复议机关可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决定在实体上直接做出处理,不过复议决定并不是终局,对于此复议决定,当事人仍不服,则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在人民法院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时,适用《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只对政府的行政决定行为作合法性审查,并没有对案件作实体上的判决。随之,如果人民法院对山林权属纠纷行政决定案件的合法性审查中出现任何不符合规定的内容,则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就会被人民法院撤销,就会要求政府再作处理。当事人如果对于人民政府重新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还可以继续提起行政复议,进而行政诉讼,从而出现一审、二审,导致整个山林权属纠纷案件的处理开始循环。并且,当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又撤销了政府新的处理决定,并要求人民政府继续重新做出处理,那么第2次循环又得开始。
但是,在实际的处纠过程当中,受山林纠纷案件本身的繁杂特性、历史遗留性等因素所致,相关的政府机关部门很难及时有效收集到充分的、同处理纠纷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在做处理时就很容易出现决定失策,造成人民法院撤销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并要求政府重新处理,随即使得案件的处理出现循环的状况。总的来说,在处理山林权属纠纷时,不能够一次性良好解决,而出现循环处理的结果,主要是由于人民法院审理山林权属纠纷行政案件不能做出实体判决。
2 权属纠纷调处策略的几点思考
2.1 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山林权属纠纷
2.1.1 法理依据
通过实际的山林权属纠纷案件的解决结果对比,可以说此类案件就是一种民事纠纷,不过只是由于法律授权人民政府对山林权属纠纷的行政裁决权,而且明确规定此种行政裁决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从而使得民事案件成了行政案件。在进行山林权属纠纷案件的处理时,常会运用到许多种的法律关系。通常利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来对山林权属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好处在于能够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实施司法监督;还能够对原告与第三人的山林权属争议在实体上做出判决,维护了山林权属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民事实体权益,兼顾公与私,从而促进矛盾及时化解、纠纷早日解决。作为公法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也有着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因此,可利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并将其作为法理依据。
2.1.2 法律依据
当前,处理林权争议的主要处理依据及处理程序是按照1996年10月14日林业部第10号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执行。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中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对此,虽然此规定具有其原则性,并没有相应具体操作性的规定,但是对于处理山林权属纠纷问题仍是可以当作一个法律依据,
2.1.3 审理程序
当前的《刑事诉讼法》之中,有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对于本文中的处纠问题,可以在审理程序上予以参照,以此弥补缺乏可操作性规定的不足,不过,在实际的处纠过程中仍需遵循《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2.2 强化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章的学习
通常情况下,在处理山林权处纠的工作时,会涉及到《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为更好地处理山林权纠纷,应当加强这类法律法规的学习,以便不时之需。
2.3 强化业务知识学习
在处理山林权属纠纷时,需要对地形图、基本图,包括各种界限、图例都需要熟知,才能及时做出相关对策;需要学会权源依据合法性的辨别,能够识别出原件或属于有权机关出具的复印件等证明的真实性,以防造假或涂改;还需要会判定是否属于林木、林地权属争议。
2.4 讲究方法方式
方式方法的正确性,有利于处纠案件向积极的方向发展。在对山林权属纠纷调处时,应当遵循属地受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每个区域内的纠纷须由其自身先行调处,要做到早介入、早跟踪,避免纠纷上升到群体性上访的状况。通常,发生山林权纠纷之初,当事人的情绪都较为激动,个人行为受情绪化的影响较大,对此,应当稳控局面,学会倾听,以静制动;如果案件的对抗性较为激烈,则需要采取时间置换空间的手段,淡化激烈程度,施行处纠的下一步。在调查山林权属纠纷时,相关调查人员需要时刻确保自己的言辞谨慎、态度和蔼,杜绝过早的进行单方面或者双面的承诺性表态,要对案件进行充分认真的调查分析,以实际具体的依据说话,并将初步的解决方案予以告知当事人,力争做到尽快化解。而且,在受理、调查或者处理等任何阶段必须要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依法施行,时刻提醒自己处事的公正性,严格要求自己,杜绝受任何当事人的恩惠。
3 结 语
对于上述山林权属纠纷处理的几点分析,当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并没有直接性具有具体操作性的规定并没有,而结合行政诉讼法以及民事诉讼法,可以说是当前对于处理此类纠纷问题的最好方法,不仅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行政效率得以提高,还使得农村处于较为稳定的环境之下。因此,合理运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方式,来解决山林权属纠纷值得推广。
参考文献
[1] 刘鹏飞.湖南省嘉禾县转化林地纠纷成因分析及调处对策研究[D].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2013.
[2] 田忠辉.隆林各族自治县山林权属纠纷的成因及调处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4(17):183-184.
[3] 刘继强.山林权属纠纷确权的适用法律初探[J].林业勘察设计,2012(02):32-37.
[4] 吕文风.解决农村山林权属纠纷问题的办法浅析[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0(27):239.
作者简介:杨武毕(1966-),男,贵州龙里县人,工程师,研究方向:林改,营造林研究工作。
关键词: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策略
中图分类号:F326 文献标识码:A
引 言
在分类山林权属纠纷时,可以按照争议权、纠纷主权以及行政区域进行划分,而山林权权属又是指对于森林、林木以及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或拥有。不过对于此类权属的归属问题常会引起相当多的纠纷,而这之间又会设计非常之多的原因,对此,笔者结合以往相关的案例,综合相关资料,分析如下:
1 山林权属纠纷起因概述
为更好地做出山林权属纠纷的调处,笔者先综合分析出山林权属纠纷常见原因:由于界址不明而在征占用林地补偿时出现的纠纷;在利益的驱使下,诸如采伐、采石、取沙以及建坟等时造成的纠纷;由于土地证以及“三定”林权证的意见不合,部分新林权发放粗放而导致的权证依据纠纷;由于林业“三定”期间错报、漏报,历史记载又无确切的图文证据,而造成历史原因的纠纷;还有就是因为每次的村级换届选举,采取搭车信访,将山权问题捆绑上访而出现纠纷。
一般来说,在施行山林权属纠紛案的确权处理时,是由政府机关采取行政决定,归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如果由人民政府做出的山林权属纠纷行政决定,具体的当事人对其不服,则会向上一级申请行政复议。而复议机关可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决定在实体上直接做出处理,不过复议决定并不是终局,对于此复议决定,当事人仍不服,则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在人民法院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时,适用《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只对政府的行政决定行为作合法性审查,并没有对案件作实体上的判决。随之,如果人民法院对山林权属纠纷行政决定案件的合法性审查中出现任何不符合规定的内容,则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就会被人民法院撤销,就会要求政府再作处理。当事人如果对于人民政府重新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还可以继续提起行政复议,进而行政诉讼,从而出现一审、二审,导致整个山林权属纠纷案件的处理开始循环。并且,当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又撤销了政府新的处理决定,并要求人民政府继续重新做出处理,那么第2次循环又得开始。
但是,在实际的处纠过程当中,受山林纠纷案件本身的繁杂特性、历史遗留性等因素所致,相关的政府机关部门很难及时有效收集到充分的、同处理纠纷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在做处理时就很容易出现决定失策,造成人民法院撤销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并要求政府重新处理,随即使得案件的处理出现循环的状况。总的来说,在处理山林权属纠纷时,不能够一次性良好解决,而出现循环处理的结果,主要是由于人民法院审理山林权属纠纷行政案件不能做出实体判决。
2 权属纠纷调处策略的几点思考
2.1 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山林权属纠纷
2.1.1 法理依据
通过实际的山林权属纠纷案件的解决结果对比,可以说此类案件就是一种民事纠纷,不过只是由于法律授权人民政府对山林权属纠纷的行政裁决权,而且明确规定此种行政裁决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从而使得民事案件成了行政案件。在进行山林权属纠纷案件的处理时,常会运用到许多种的法律关系。通常利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来对山林权属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好处在于能够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实施司法监督;还能够对原告与第三人的山林权属争议在实体上做出判决,维护了山林权属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民事实体权益,兼顾公与私,从而促进矛盾及时化解、纠纷早日解决。作为公法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也有着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因此,可利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并将其作为法理依据。
2.1.2 法律依据
当前,处理林权争议的主要处理依据及处理程序是按照1996年10月14日林业部第10号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执行。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中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对此,虽然此规定具有其原则性,并没有相应具体操作性的规定,但是对于处理山林权属纠纷问题仍是可以当作一个法律依据,
2.1.3 审理程序
当前的《刑事诉讼法》之中,有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对于本文中的处纠问题,可以在审理程序上予以参照,以此弥补缺乏可操作性规定的不足,不过,在实际的处纠过程中仍需遵循《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2.2 强化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章的学习
通常情况下,在处理山林权处纠的工作时,会涉及到《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为更好地处理山林权纠纷,应当加强这类法律法规的学习,以便不时之需。
2.3 强化业务知识学习
在处理山林权属纠纷时,需要对地形图、基本图,包括各种界限、图例都需要熟知,才能及时做出相关对策;需要学会权源依据合法性的辨别,能够识别出原件或属于有权机关出具的复印件等证明的真实性,以防造假或涂改;还需要会判定是否属于林木、林地权属争议。
2.4 讲究方法方式
方式方法的正确性,有利于处纠案件向积极的方向发展。在对山林权属纠纷调处时,应当遵循属地受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每个区域内的纠纷须由其自身先行调处,要做到早介入、早跟踪,避免纠纷上升到群体性上访的状况。通常,发生山林权纠纷之初,当事人的情绪都较为激动,个人行为受情绪化的影响较大,对此,应当稳控局面,学会倾听,以静制动;如果案件的对抗性较为激烈,则需要采取时间置换空间的手段,淡化激烈程度,施行处纠的下一步。在调查山林权属纠纷时,相关调查人员需要时刻确保自己的言辞谨慎、态度和蔼,杜绝过早的进行单方面或者双面的承诺性表态,要对案件进行充分认真的调查分析,以实际具体的依据说话,并将初步的解决方案予以告知当事人,力争做到尽快化解。而且,在受理、调查或者处理等任何阶段必须要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依法施行,时刻提醒自己处事的公正性,严格要求自己,杜绝受任何当事人的恩惠。
3 结 语
对于上述山林权属纠纷处理的几点分析,当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并没有直接性具有具体操作性的规定并没有,而结合行政诉讼法以及民事诉讼法,可以说是当前对于处理此类纠纷问题的最好方法,不仅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行政效率得以提高,还使得农村处于较为稳定的环境之下。因此,合理运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方式,来解决山林权属纠纷值得推广。
参考文献
[1] 刘鹏飞.湖南省嘉禾县转化林地纠纷成因分析及调处对策研究[D].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2013.
[2] 田忠辉.隆林各族自治县山林权属纠纷的成因及调处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4(17):183-184.
[3] 刘继强.山林权属纠纷确权的适用法律初探[J].林业勘察设计,2012(02):32-37.
[4] 吕文风.解决农村山林权属纠纷问题的办法浅析[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0(27):239.
作者简介:杨武毕(1966-),男,贵州龙里县人,工程师,研究方向:林改,营造林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