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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推行后,很多地方的空气质量自2016年以来得到明显改善,生态环境的破坏被有效遏制。
2015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提出,要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对问题突出的地方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构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环保监管新体制,有利于明晰环境保护职责,为环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是国家治理理论的创新和发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建立国家治理体系,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反映的是科学共治和法治共治的治国模式,在中国国情和语境下,其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政府负责和政府主导的,政府、市场、个人等多主体依法参与和监督国家、社会事务的政治和法治模式。而环境保护作为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内容,其监管体制理应涉及到执政党、政府、市场等各个主体,做到权责平衡且形成合力。
从逻辑上看,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这一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是在国家治理体系的大框架之下展开的,既符合中央关于治国理政制度化的要求,更符合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因此,可以说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制度化是我国体制、制度和機制创新的一个亮点,对国家治理体系的全面建设具有突出作用。
在过去的环境保护工作中,存 在 仅 强 调 政 府 的 环 境 保 护 工作,而忽视地方党委的环境保护领导责任的情况。而地方政府的工 作 是 在 地 方 党 委 领 导 下 开 展的,没有地方党委的决策、组织、思想等方面的强力支持,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工作不可能取得好的成效。在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中,若地方党委不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便容易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因此,必须强化地方党委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领导和监管责任。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动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齐抓共管的制度化,一改以前的环境保护国家权力运行格局要求,突出了地方党委在地方环境保护治理体系中的作用,强调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协同监管职责,突出其他行政监管部门的分工负责作用,并配套以失职追责的机制,既是对传统的环境保护监管体制、制度和机制的重大创新,也是对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理论的重大突破。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制度建设
环境保护党政同责是新时期形成环境保护工作新格局的关键机制,在此基础上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则是实现环境保护党政同责的配套措施。通过几年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中央环保督察问责既有党和国家的政策依据,有国家法律依据,还有党内法规的依据。在制度建设层面,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以环境保护督察、评价考核、自然资产离任审计、责任追究等方面为抓手,相继出台一些文件,推动制度建设,实现失职追责的目的。
实现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需要对区域即地方党委和政府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方法。实行党政同责的评价考核,是在党的十八大之后开始设计、推行的。经过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发展,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讨论通过了“十三五”规划的建议,建立目标责任制,合理分解落实,为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尤其是党政同责联合法规性文件出台奠定了技术基础。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出台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建立了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和生态文明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度开展一次绿色发展指标体系评估,每五年开展一次考核。此后,一些省份也出台了自己的方案,如青海省把全省按照实际情况分为三类区域进行评价和考核。
其次,需要对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为此,中央印发了《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和《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方案》等文件。通过审计发现问题的,则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责任。该办法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需要通过中央环保督察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问题。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不仅是一个政治举措,也是一个法治举措,并且已经于法有据,有法可依。如2015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之后,湖南、贵州、浙江、福建等相当多的省份出台了自己的实施方案。
制度实践
在环境保护领域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方面,各地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了有益的实践。如海南、青海等地出台了针对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规定。
同时,为了推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实施,2016年1月起,中共中央、国务院开始推行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截至2017年5月,已经有1万多人被追责,其中包括省级和厅级干部。总的来看,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特别是督察的结果反馈,做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通过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和地方省级环境保护督察,一些久而未决的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对于近期不能解决的问题,也建立了整改的长效方案。
但是,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也发现了一些共性问题:一是部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认识不到位,如河北省以前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方面重视不够,环境保护工作压力在向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传导中层层衰减;二是治理和管理造假,应付监管与考核方法众多,主要表现为企业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作假,环境质量检测数据作假,企业治理污染作假等;三是部分环境问题依然突出甚至出现环境质量恶化,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缓慢;四是一些地区传统的粗放式发展方式没有根本改变;五是监管监察不严厉,执法松软现象普遍存在;六是督察问责的官员层次有待提高。从统计数据来看,被处理的干部层级整体仍然偏低,多以基层干部为主,处级以上领导追责的少。即便追责,也以诫勉谈话为主,检讨多,处分少。这些问题,正在得到解决。
改进建议
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推行,因为具有权威性,对于环境质量的改善立竿见影,很多地方的空气质量自2016年以来得到明显改善,生态环境的破坏被有效遏制。但是,随着很多具有普遍性且难度较大的问题出现,说明生态文明建设和体制改革措施的推进已经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基于此,需要对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体制制度和机制进行进一步的改进。
一是完善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责任主体体系。二是编制环境保护职责清单,建立“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的制度和机制。三是继续完善中央环保督察制度。四是建立积分制性质的追责制度和第三方评估制度。五是在区域环保责任的落实上奖惩分明。
(作者分别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扫描二维码可阅读精彩全文)
2015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提出,要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对问题突出的地方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构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环保监管新体制,有利于明晰环境保护职责,为环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是国家治理理论的创新和发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建立国家治理体系,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反映的是科学共治和法治共治的治国模式,在中国国情和语境下,其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政府负责和政府主导的,政府、市场、个人等多主体依法参与和监督国家、社会事务的政治和法治模式。而环境保护作为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内容,其监管体制理应涉及到执政党、政府、市场等各个主体,做到权责平衡且形成合力。
从逻辑上看,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这一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是在国家治理体系的大框架之下展开的,既符合中央关于治国理政制度化的要求,更符合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因此,可以说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制度化是我国体制、制度和機制创新的一个亮点,对国家治理体系的全面建设具有突出作用。
在过去的环境保护工作中,存 在 仅 强 调 政 府 的 环 境 保 护 工作,而忽视地方党委的环境保护领导责任的情况。而地方政府的工 作 是 在 地 方 党 委 领 导 下 开 展的,没有地方党委的决策、组织、思想等方面的强力支持,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工作不可能取得好的成效。在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中,若地方党委不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便容易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因此,必须强化地方党委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领导和监管责任。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动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齐抓共管的制度化,一改以前的环境保护国家权力运行格局要求,突出了地方党委在地方环境保护治理体系中的作用,强调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协同监管职责,突出其他行政监管部门的分工负责作用,并配套以失职追责的机制,既是对传统的环境保护监管体制、制度和机制的重大创新,也是对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理论的重大突破。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制度建设
环境保护党政同责是新时期形成环境保护工作新格局的关键机制,在此基础上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则是实现环境保护党政同责的配套措施。通过几年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中央环保督察问责既有党和国家的政策依据,有国家法律依据,还有党内法规的依据。在制度建设层面,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以环境保护督察、评价考核、自然资产离任审计、责任追究等方面为抓手,相继出台一些文件,推动制度建设,实现失职追责的目的。
实现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需要对区域即地方党委和政府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方法。实行党政同责的评价考核,是在党的十八大之后开始设计、推行的。经过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发展,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讨论通过了“十三五”规划的建议,建立目标责任制,合理分解落实,为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尤其是党政同责联合法规性文件出台奠定了技术基础。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出台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建立了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和生态文明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度开展一次绿色发展指标体系评估,每五年开展一次考核。此后,一些省份也出台了自己的方案,如青海省把全省按照实际情况分为三类区域进行评价和考核。
其次,需要对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为此,中央印发了《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和《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方案》等文件。通过审计发现问题的,则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责任。该办法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需要通过中央环保督察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问题。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不仅是一个政治举措,也是一个法治举措,并且已经于法有据,有法可依。如2015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之后,湖南、贵州、浙江、福建等相当多的省份出台了自己的实施方案。
制度实践
在环境保护领域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方面,各地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了有益的实践。如海南、青海等地出台了针对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规定。
同时,为了推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实施,2016年1月起,中共中央、国务院开始推行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截至2017年5月,已经有1万多人被追责,其中包括省级和厅级干部。总的来看,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特别是督察的结果反馈,做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通过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和地方省级环境保护督察,一些久而未决的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对于近期不能解决的问题,也建立了整改的长效方案。
但是,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也发现了一些共性问题:一是部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认识不到位,如河北省以前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方面重视不够,环境保护工作压力在向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传导中层层衰减;二是治理和管理造假,应付监管与考核方法众多,主要表现为企业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作假,环境质量检测数据作假,企业治理污染作假等;三是部分环境问题依然突出甚至出现环境质量恶化,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缓慢;四是一些地区传统的粗放式发展方式没有根本改变;五是监管监察不严厉,执法松软现象普遍存在;六是督察问责的官员层次有待提高。从统计数据来看,被处理的干部层级整体仍然偏低,多以基层干部为主,处级以上领导追责的少。即便追责,也以诫勉谈话为主,检讨多,处分少。这些问题,正在得到解决。
改进建议
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推行,因为具有权威性,对于环境质量的改善立竿见影,很多地方的空气质量自2016年以来得到明显改善,生态环境的破坏被有效遏制。但是,随着很多具有普遍性且难度较大的问题出现,说明生态文明建设和体制改革措施的推进已经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基于此,需要对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体制制度和机制进行进一步的改进。
一是完善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责任主体体系。二是编制环境保护职责清单,建立“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的制度和机制。三是继续完善中央环保督察制度。四是建立积分制性质的追责制度和第三方评估制度。五是在区域环保责任的落实上奖惩分明。
(作者分别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扫描二维码可阅读精彩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