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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地区法院刑事裁判文书审判质效评估均注重合法与和谐而忽视合理性,文书质量评查只注重激励性评优而忽视惩戒性纠错,审判权运行注重院长、庭长对案件的审批权而忽视主审法官、合议庭对案件之决定权,上述做法是制约刑事裁判文书法律说理的三大体制机制性障碍。未来可考虑将审判质效评估定位于公正、效率、效果与合理等目标,将"依据有关说理不能得出相应结论"纳入案件质量评查指标,将合理界定主审法官、合议庭独立裁决案件的范围作为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