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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所提到的,妇女的权益包括文化,政治,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财产,经济,婚姻家庭等。但是因为受到根深蒂固的封建思想,男尊女卑、男优女劣的观点仍然影响着人们,这导致妇女的权益和保障受到了威胁,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妇女的权益和保障需要社会进一步的解决,女性的权益需要更高的保护。
关键词:妇女;权益;问题;对策
1 妇女的权益存在的问题
1.1 就业问题
妇女的权益在工作方面遇到的主要问题表现在:首先,在我国较高权利的位置上很少是由女性担任,女性参与的国家,社会事务等相关的管理,以及做出的决策的程度明显不够高,而且从就业市场上来看,就业市场上也存在着较明显的性别歧视;其次,就是女性自身的问题,因为相对比较来看,男性在单位工作方面比女性更有积极性,因为女性把思想的热情大多放在了家庭的生活和日常琐事中,所以“贤妻良母”型的占绝大多数,这导致女性更爱议论一些小的事情,这些现象都导致了女性在参加社会事务上,显得更加从容和被动。
1.2 家庭和婚姻的问题
家庭婚姻的权利关系着家家户户,每个人的自身的权利。而在我国,女性的家庭婚姻的权益常常受到侵犯,女性在生活中依然是弱势群体,其原因有三点:第一,女性相比较男性而言,自身就有弱势,这导致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现象常常发生,这种现象在农村发生的更加明显,虽然新的《婚姻法》对这种现象做了进一步的明确,但是法律的可操作性很差,而且执法的主体也不明确,所以家庭暴力依然存在,这种现象给女性在心理上都会造成一定的心理,身体的伤害;第二,现在社会男性的婚外情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当婚姻出项“第三者”以后,女性发起上诉要求离婚,尽管《婚姻法》中规定了“女性可以要求对方给与补偿”,并没有具体说明应该补偿多少,也没有一个范围和标准的数额,男性依然占有主要的家庭财产权,而且由于这种案件属于民事证据,大多数的案件最后都以“证据不足”为由,最后由女方败诉。第三,在中国传统的家庭中,许多家庭都歧视生女婴的妇女以及不孕的妇女,并且这个社会上普遍存在着拐卖妇女儿童,强迫妇女卖淫,猥亵未成年少女等,这些都严重地侵害女性的自身权利和行为权利,对于这种现象在道德以及行为上都没有得到有效的禁止。
2 妇女的权益和保障解决的对策
2.1 加大宣传的力度
首先应该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许多女性也不知道其保障法的内容,这样就很难用法律的力量来保护自身的权益,所以将此保障法列入国家重点法的范围内,并通过一系列现代的手段,例如电视,报纸,报刊等宣传手法加大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社会宣传力度,同时也要宣传男女平等这一基本国策,在我们文明城市中要共同宣传性别平等的观念,使社会中男女互相尊重、平等发展。在我国相关法律中很多对就业平等作出规定,例如:我国《劳动法》第2章“劳动就业”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其次面向社会,增加一些属于女性的就业岗位,激发鼓励女性在不同的领域寻求就业机会,也可以激励女性的自主创业。针对这一现象,国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女性一些适当的帮助,这样就可促进女性积极的投入社会中,发挥自己的优势,创办一些属于女性自己的行业。最后就是从外界的方法来解决女性的就业问题,可以加强对公务员人员的培训,对各个单位的领导人,管理者进行培训,提高人们男女平等的观念,因为男女平等属于基本国策,所以先从企业的领导层次开始宣传教育,禁止出现侵害女性劳动权益,自身权益的现象。
2.2 完善立法,加大执法力度
反对家庭暴力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相关的法律都是从保障公民的人权出发,以及对男女性别平等方面的保护。这些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当今社会的人们共同追求人人平等、社会和谐。为了避免产生家庭暴力这一现象,我们应该做到以下几点:(1)尊重和保障自己的权利。我国《宪法》写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分性别,种族,民族,职业,教育程度,宗教信仰等,均给予尊重并要保障其基本的权利。”既然有对自身权利保护的宪法,就该加大对此宣传,让女性认识到并且保护自己权益。(2)性别平等。所谓性别平等就是指无论男性还是女性都应该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而在现实的生活中男女不平等也是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的原因,对此笔者建议在解决此类事情的过程中,相关的法律负责人本身就应该树立一个正确的性别平等的观念。(3)政府采取措施。针对因家庭暴力而受害妇女,政府应该建立一个有效的跟踪回访,慰问,教育等心理咨询服务,在中国的传统理念例如“家丑不可外扬”导致许多女性在受到家庭暴力以后不敢表达出来,这种长期被控制在家庭暴力下的妇女根本没有勇气去摆脱这种困境。所以政府要经常对自己所管理的社区进行慰问和关心,对施暴人要进行严格的限制和教育,引导女性学法,知法,守法,使女性能够真正做到自立,自强,自尊。为了避免女性在婚姻中的权利,我们也要做到以下几点:(1)对于家庭劳动方面,在一个婚姻家庭里,女性要比男性花费更多的时间来完成类似于怀孕,生育等家庭活动,这使女性失去了很多社会发展的机会,精力,甚至青春也受到了损害,但是在离婚财产分配的过程中,关于家庭财产分割的法律在这一方面的补助是少之又少甚至是没有,这样是非常不公平的,所以笔者认为,法律相关部门应该给予妇女家庭劳动的补偿,扩大相关经济的补偿程度,相关的法律机关和组织也应该加强夫妻财产制的宣传工作,这是女性对自己应该拥有的权利得到了解,从而能够更好的保障女性的财产性权益。(2)婚外情方面,采取将“第三者”作为责任主体。我国《婚姻法》写道“,婚姻中无过错方主张过错方赔偿的责任”,而夫妻离婚,即使不主张损害赔偿,作为夫妻共有财产本来就应依法进行分割,在分割时还应本着均等分配和照顾女方的原则。而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有婚外情的一方,一般都是利用家庭的共有财产用于“第三者”身上,而在法律面前“第三者”是没有什么相对的处罚措施的,所以笔者认为,在含有第三者的离婚案件中,应该要求第三者对受害方进行赔偿,并给予相应的法律处罚,从而更好地保护在离婚过程中无过错的一方的权益和应该得到的赔偿。
对于女性生育方面的权益,生育的决定权是在于妇女的,女性应该提高自身的法律知识,维护自身的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写到:“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课件妇女有选择生育,不生育的权利。妇女的家人,亲人,包括妇女丈夫在内都应该尊重和理解女性的自我选择,任何人不能对此产生歧视,排斥的行为,更不能进行虐待,摧残,甚至是语言上的伤害,给其精神上造成压力,否则将会造成犯罪。
综上所述只有提高了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提高女性的法律知识,提高女性自身的自立,自强的态度,提高女性的受教育水平,提高女性的就业选择性,社会再增加女性的就业岗位,加强宣传“男女平等”的原则,避免和减少企业的性别歧视,维护女性的平等就业的权利,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女性在社会上是弱者的地位,女性有了地位,则有了自主权,自我保护能力也就提高了,“家庭暴力”的现象也会减少。女性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也就在离婚的案件中会为自己争取应该得到的补偿,这样女性的财产权益才得到保护。有权利自己选择自己想法,对于生育也可以保持自我的观点,一切用法律的观点来保护自己。这样家庭,乃至社会也会幸福,和谐。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5-10-30.
[2]郎晓波(导师:揭爱花).经济发展状况与妇女权益保障的相关性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2007.5.1.
[3]陈晓琴(导师:赵小平.离婚妇女财产性权益保护研究[D].成都:四川大学,2007.4.10.
[4]杨倩(导师:李艳梅).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干预研究[D].南宁:广西师范大学,2013.4.1.
关键词:妇女;权益;问题;对策
1 妇女的权益存在的问题
1.1 就业问题
妇女的权益在工作方面遇到的主要问题表现在:首先,在我国较高权利的位置上很少是由女性担任,女性参与的国家,社会事务等相关的管理,以及做出的决策的程度明显不够高,而且从就业市场上来看,就业市场上也存在着较明显的性别歧视;其次,就是女性自身的问题,因为相对比较来看,男性在单位工作方面比女性更有积极性,因为女性把思想的热情大多放在了家庭的生活和日常琐事中,所以“贤妻良母”型的占绝大多数,这导致女性更爱议论一些小的事情,这些现象都导致了女性在参加社会事务上,显得更加从容和被动。
1.2 家庭和婚姻的问题
家庭婚姻的权利关系着家家户户,每个人的自身的权利。而在我国,女性的家庭婚姻的权益常常受到侵犯,女性在生活中依然是弱势群体,其原因有三点:第一,女性相比较男性而言,自身就有弱势,这导致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现象常常发生,这种现象在农村发生的更加明显,虽然新的《婚姻法》对这种现象做了进一步的明确,但是法律的可操作性很差,而且执法的主体也不明确,所以家庭暴力依然存在,这种现象给女性在心理上都会造成一定的心理,身体的伤害;第二,现在社会男性的婚外情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当婚姻出项“第三者”以后,女性发起上诉要求离婚,尽管《婚姻法》中规定了“女性可以要求对方给与补偿”,并没有具体说明应该补偿多少,也没有一个范围和标准的数额,男性依然占有主要的家庭财产权,而且由于这种案件属于民事证据,大多数的案件最后都以“证据不足”为由,最后由女方败诉。第三,在中国传统的家庭中,许多家庭都歧视生女婴的妇女以及不孕的妇女,并且这个社会上普遍存在着拐卖妇女儿童,强迫妇女卖淫,猥亵未成年少女等,这些都严重地侵害女性的自身权利和行为权利,对于这种现象在道德以及行为上都没有得到有效的禁止。
2 妇女的权益和保障解决的对策
2.1 加大宣传的力度
首先应该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许多女性也不知道其保障法的内容,这样就很难用法律的力量来保护自身的权益,所以将此保障法列入国家重点法的范围内,并通过一系列现代的手段,例如电视,报纸,报刊等宣传手法加大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社会宣传力度,同时也要宣传男女平等这一基本国策,在我们文明城市中要共同宣传性别平等的观念,使社会中男女互相尊重、平等发展。在我国相关法律中很多对就业平等作出规定,例如:我国《劳动法》第2章“劳动就业”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其次面向社会,增加一些属于女性的就业岗位,激发鼓励女性在不同的领域寻求就业机会,也可以激励女性的自主创业。针对这一现象,国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女性一些适当的帮助,这样就可促进女性积极的投入社会中,发挥自己的优势,创办一些属于女性自己的行业。最后就是从外界的方法来解决女性的就业问题,可以加强对公务员人员的培训,对各个单位的领导人,管理者进行培训,提高人们男女平等的观念,因为男女平等属于基本国策,所以先从企业的领导层次开始宣传教育,禁止出现侵害女性劳动权益,自身权益的现象。
2.2 完善立法,加大执法力度
反对家庭暴力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相关的法律都是从保障公民的人权出发,以及对男女性别平等方面的保护。这些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当今社会的人们共同追求人人平等、社会和谐。为了避免产生家庭暴力这一现象,我们应该做到以下几点:(1)尊重和保障自己的权利。我国《宪法》写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分性别,种族,民族,职业,教育程度,宗教信仰等,均给予尊重并要保障其基本的权利。”既然有对自身权利保护的宪法,就该加大对此宣传,让女性认识到并且保护自己权益。(2)性别平等。所谓性别平等就是指无论男性还是女性都应该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而在现实的生活中男女不平等也是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的原因,对此笔者建议在解决此类事情的过程中,相关的法律负责人本身就应该树立一个正确的性别平等的观念。(3)政府采取措施。针对因家庭暴力而受害妇女,政府应该建立一个有效的跟踪回访,慰问,教育等心理咨询服务,在中国的传统理念例如“家丑不可外扬”导致许多女性在受到家庭暴力以后不敢表达出来,这种长期被控制在家庭暴力下的妇女根本没有勇气去摆脱这种困境。所以政府要经常对自己所管理的社区进行慰问和关心,对施暴人要进行严格的限制和教育,引导女性学法,知法,守法,使女性能够真正做到自立,自强,自尊。为了避免女性在婚姻中的权利,我们也要做到以下几点:(1)对于家庭劳动方面,在一个婚姻家庭里,女性要比男性花费更多的时间来完成类似于怀孕,生育等家庭活动,这使女性失去了很多社会发展的机会,精力,甚至青春也受到了损害,但是在离婚财产分配的过程中,关于家庭财产分割的法律在这一方面的补助是少之又少甚至是没有,这样是非常不公平的,所以笔者认为,法律相关部门应该给予妇女家庭劳动的补偿,扩大相关经济的补偿程度,相关的法律机关和组织也应该加强夫妻财产制的宣传工作,这是女性对自己应该拥有的权利得到了解,从而能够更好的保障女性的财产性权益。(2)婚外情方面,采取将“第三者”作为责任主体。我国《婚姻法》写道“,婚姻中无过错方主张过错方赔偿的责任”,而夫妻离婚,即使不主张损害赔偿,作为夫妻共有财产本来就应依法进行分割,在分割时还应本着均等分配和照顾女方的原则。而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有婚外情的一方,一般都是利用家庭的共有财产用于“第三者”身上,而在法律面前“第三者”是没有什么相对的处罚措施的,所以笔者认为,在含有第三者的离婚案件中,应该要求第三者对受害方进行赔偿,并给予相应的法律处罚,从而更好地保护在离婚过程中无过错的一方的权益和应该得到的赔偿。
对于女性生育方面的权益,生育的决定权是在于妇女的,女性应该提高自身的法律知识,维护自身的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写到:“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课件妇女有选择生育,不生育的权利。妇女的家人,亲人,包括妇女丈夫在内都应该尊重和理解女性的自我选择,任何人不能对此产生歧视,排斥的行为,更不能进行虐待,摧残,甚至是语言上的伤害,给其精神上造成压力,否则将会造成犯罪。
综上所述只有提高了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提高女性的法律知识,提高女性自身的自立,自强的态度,提高女性的受教育水平,提高女性的就业选择性,社会再增加女性的就业岗位,加强宣传“男女平等”的原则,避免和减少企业的性别歧视,维护女性的平等就业的权利,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女性在社会上是弱者的地位,女性有了地位,则有了自主权,自我保护能力也就提高了,“家庭暴力”的现象也会减少。女性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也就在离婚的案件中会为自己争取应该得到的补偿,这样女性的财产权益才得到保护。有权利自己选择自己想法,对于生育也可以保持自我的观点,一切用法律的观点来保护自己。这样家庭,乃至社会也会幸福,和谐。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5-10-30.
[2]郎晓波(导师:揭爱花).经济发展状况与妇女权益保障的相关性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2007.5.1.
[3]陈晓琴(导师:赵小平.离婚妇女财产性权益保护研究[D].成都:四川大学,2007.4.10.
[4]杨倩(导师:李艳梅).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干预研究[D].南宁:广西师范大学,201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