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依靠群众反腐是我国通过社会监督的方式反腐倡廉的机制之一,伴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的发展,网络普及率大大提高,网络为草根型社会监督机制的运行提供了新的动力和手段。而同时,也给我们当前的社会管理带来了挑战。
【关键词】创新社会管理;网络反腐;引导与规制
由于“拟态环境”[1]下网络行为具有自主、隐蔽、直接、针对、快捷等特点,越来越多的群众选择网络作为政治沟通和诉求表达的渠道。从哈贝马斯公共管理的视角我们不难发现,网络为当前公众监督公共权力的运作提供了相对宽松和自由的活动空间。这也是社会监督在新时期突出的表现之一,即始终有一种既作为探照灯又作为放大镜的草根监督的存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可以针对任何人。而随着网络投入到社会反腐中,其在反腐过程中的功劳日益受到公众认可。也正是由于网络反腐的显著成效,不少人称网络反腐为“网治”、“媒治”或“第四种权力”。
然而,我国现处于社会转型期,正如塞缪尔·亨廷顿(1968)在谈到“现代化与暴力”时所言,一个高度传统化的社会和一个实现了现代化的社会,其社会运行是稳定而有序的,而一个处在社会体制急剧转轨的现代化之中的社会,往往充满着各种冲突和动荡。[2]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价值观、利益诉求日渐多元化,网民日益年轻化,未成年人占较大比重,对于他们而言,社会知识、阅历较为有限,而品德、能力的良莠不齐也导致各自分析问题的立足点相差甚远,加上当前各阶层互信不足,公权力与民众之间良性互动不足以及社会的炒作[3],网民与当事人、公权力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对事件冷静面对和理性分析的缺乏,不负责任的随意爆料,甚至动机下面还隐藏着动机,其他网民在云里雾里为社会舆论所引导的同时又反过来引导着社会舆论。部分网民空有议政热情,却无议政行为能力,即“议政容易,而有效参政太难”。这也成为当前草根阶层参政议政的局限性之一。
我国目前也处于重要的战略机遇期,我们正在努力构建一个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要义的和谐社会,法治、稳定、发展才应成为我们主要的价值取向。俞可平(2001)认为善治应该包括“合法、透明、责任、法治、回应、有效、稳定等要素”[4]。网络是虚拟的,网络监督并不虚拟。在当前网络反腐中,存在一种“帕累托最优效应”,即部分网民希望把自己的网络话语权发泄到极限,把想说的都说了,不想说的也捎带说了,不然就不过瘾,无论合理与否,而到最后,可能自己真的具体想表达什么自己都不知道,“网络黑五类”(公务员、教师、医生、城管、记者)的产生就与这一现象有关。所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莫须有”逻辑下善治如何塑造?在法治社会下,我们既要监督干部,也要保护好干部免受诬陷,保护与监督同等重要。罗伯特·A·达尔(1998)认为,民主的政治制度的构建必须要有民主的政治文化存在。[5]因而,更值得我们思考的是,当前我国网民朋友们的素质能否应和法治社会的环境以及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也就是说,网络反腐在当前我国社会条件下能否成为常态化的反腐渠道?我国网络反腐的社会文化土壤到底有几分?我国网民的“网络理性”何时才能得以形成?
创新社会管理,包括网民在内的全社会所有人都有义务来切实践行,包括网络在内的所有媒体都有责任来正确引导。我们知道,在法治社会下,体制内的法治平台才应成为常态化的矛盾疏通、诉求表达的渠道,更应是防腐查腐治腐的主导机制,而网民的行为只有在体制可控的范围内才能对其进行规制。由于网络状态下一种不公平的存在,即网民与当事人之间不是一种相互制约关系,网民检举失实可以不承担责任,而给当事人却烙下不可估量的影响。因而,网络式的“风闻言事”我们不可做,而依托体制内的法治平台来反映我们的反腐诉求却可取。网络反腐不是司法鉴定过程,只是揭露腐败的一种渠道,而问题最终的解决还是需要靠法制,即制度保障才是善治形成的基础。而在这里需要一提的是,一旦百姓把诉求反映给了信访、司法、纪委机关及协商机构时,上述单位要予以足够的重视,并给检举者一个有效率的负责任的答复,同时切实对检举者的信息保密。这是网民与体制得以合作的前提和基础。而只有这样,才能一方面增强网民对体制反腐的信心,以更加负责任、实事求是的态度去反映诉求,另一方面,提升我们体制的作为。只有当群众对体制内的信访、司法、纪委等机关给予了足够的信任和信心时,才会寻求实现由“人治(青天大老爷)”、“网治(大众)”向“法治(法律)”的转变。就创新当前社会管理而言,只有把网络反腐与体制反腐对接起来,把网络反腐纳入到体制反腐内,合理引导和规制网络反腐,才能弱化“歪曲事实、恶意攻击、肆意炒作”的发生,才能使网络监督发挥其最大效能。
此外,网络反腐的兴起从侧面反映当前普通百姓对诉求表达方式转变的渴求,因而,我们的信访、司法、纪委机关及协商机构可否针对新时期群众的这些需求,采取网上办公,直接和网民对接起来。如果这样,群众不会再随随便便去寻求“发帖”、“跟帖”来表达诉求,而是寻求信访、司法、纪委机关及协商部门的网络办公,而这一转变能有效弱化恶性事件在传统网络反腐中影响的不必要的扩大。
总之,只有合理引导和规制网络反腐,网络反腐的权力才真正属于人民。
参考文献:
[1][美]沃尔特·李普曼在《公众舆论》中把“由传播媒体在人与现实环境之间插入的信息环境”称为“拟态环境”。
[2][美]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王冠华等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31-45.
[3]高新民教授2012年9月在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周二学术讲座上的讲话.
[4]俞可平:治理与善治分析的比较优势[J].中国行政管理,2001,(09).
[5][美]罗伯特·A·达尔:论民主[M].林猛,李柏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155.
【关键词】创新社会管理;网络反腐;引导与规制
由于“拟态环境”[1]下网络行为具有自主、隐蔽、直接、针对、快捷等特点,越来越多的群众选择网络作为政治沟通和诉求表达的渠道。从哈贝马斯公共管理的视角我们不难发现,网络为当前公众监督公共权力的运作提供了相对宽松和自由的活动空间。这也是社会监督在新时期突出的表现之一,即始终有一种既作为探照灯又作为放大镜的草根监督的存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可以针对任何人。而随着网络投入到社会反腐中,其在反腐过程中的功劳日益受到公众认可。也正是由于网络反腐的显著成效,不少人称网络反腐为“网治”、“媒治”或“第四种权力”。
然而,我国现处于社会转型期,正如塞缪尔·亨廷顿(1968)在谈到“现代化与暴力”时所言,一个高度传统化的社会和一个实现了现代化的社会,其社会运行是稳定而有序的,而一个处在社会体制急剧转轨的现代化之中的社会,往往充满着各种冲突和动荡。[2]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价值观、利益诉求日渐多元化,网民日益年轻化,未成年人占较大比重,对于他们而言,社会知识、阅历较为有限,而品德、能力的良莠不齐也导致各自分析问题的立足点相差甚远,加上当前各阶层互信不足,公权力与民众之间良性互动不足以及社会的炒作[3],网民与当事人、公权力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对事件冷静面对和理性分析的缺乏,不负责任的随意爆料,甚至动机下面还隐藏着动机,其他网民在云里雾里为社会舆论所引导的同时又反过来引导着社会舆论。部分网民空有议政热情,却无议政行为能力,即“议政容易,而有效参政太难”。这也成为当前草根阶层参政议政的局限性之一。
我国目前也处于重要的战略机遇期,我们正在努力构建一个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要义的和谐社会,法治、稳定、发展才应成为我们主要的价值取向。俞可平(2001)认为善治应该包括“合法、透明、责任、法治、回应、有效、稳定等要素”[4]。网络是虚拟的,网络监督并不虚拟。在当前网络反腐中,存在一种“帕累托最优效应”,即部分网民希望把自己的网络话语权发泄到极限,把想说的都说了,不想说的也捎带说了,不然就不过瘾,无论合理与否,而到最后,可能自己真的具体想表达什么自己都不知道,“网络黑五类”(公务员、教师、医生、城管、记者)的产生就与这一现象有关。所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莫须有”逻辑下善治如何塑造?在法治社会下,我们既要监督干部,也要保护好干部免受诬陷,保护与监督同等重要。罗伯特·A·达尔(1998)认为,民主的政治制度的构建必须要有民主的政治文化存在。[5]因而,更值得我们思考的是,当前我国网民朋友们的素质能否应和法治社会的环境以及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也就是说,网络反腐在当前我国社会条件下能否成为常态化的反腐渠道?我国网络反腐的社会文化土壤到底有几分?我国网民的“网络理性”何时才能得以形成?
创新社会管理,包括网民在内的全社会所有人都有义务来切实践行,包括网络在内的所有媒体都有责任来正确引导。我们知道,在法治社会下,体制内的法治平台才应成为常态化的矛盾疏通、诉求表达的渠道,更应是防腐查腐治腐的主导机制,而网民的行为只有在体制可控的范围内才能对其进行规制。由于网络状态下一种不公平的存在,即网民与当事人之间不是一种相互制约关系,网民检举失实可以不承担责任,而给当事人却烙下不可估量的影响。因而,网络式的“风闻言事”我们不可做,而依托体制内的法治平台来反映我们的反腐诉求却可取。网络反腐不是司法鉴定过程,只是揭露腐败的一种渠道,而问题最终的解决还是需要靠法制,即制度保障才是善治形成的基础。而在这里需要一提的是,一旦百姓把诉求反映给了信访、司法、纪委机关及协商机构时,上述单位要予以足够的重视,并给检举者一个有效率的负责任的答复,同时切实对检举者的信息保密。这是网民与体制得以合作的前提和基础。而只有这样,才能一方面增强网民对体制反腐的信心,以更加负责任、实事求是的态度去反映诉求,另一方面,提升我们体制的作为。只有当群众对体制内的信访、司法、纪委等机关给予了足够的信任和信心时,才会寻求实现由“人治(青天大老爷)”、“网治(大众)”向“法治(法律)”的转变。就创新当前社会管理而言,只有把网络反腐与体制反腐对接起来,把网络反腐纳入到体制反腐内,合理引导和规制网络反腐,才能弱化“歪曲事实、恶意攻击、肆意炒作”的发生,才能使网络监督发挥其最大效能。
此外,网络反腐的兴起从侧面反映当前普通百姓对诉求表达方式转变的渴求,因而,我们的信访、司法、纪委机关及协商机构可否针对新时期群众的这些需求,采取网上办公,直接和网民对接起来。如果这样,群众不会再随随便便去寻求“发帖”、“跟帖”来表达诉求,而是寻求信访、司法、纪委机关及协商部门的网络办公,而这一转变能有效弱化恶性事件在传统网络反腐中影响的不必要的扩大。
总之,只有合理引导和规制网络反腐,网络反腐的权力才真正属于人民。
参考文献:
[1][美]沃尔特·李普曼在《公众舆论》中把“由传播媒体在人与现实环境之间插入的信息环境”称为“拟态环境”。
[2][美]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王冠华等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31-45.
[3]高新民教授2012年9月在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周二学术讲座上的讲话.
[4]俞可平:治理与善治分析的比较优势[J].中国行政管理,2001,(09).
[5][美]罗伯特·A·达尔:论民主[M].林猛,李柏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