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战》中的香港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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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紫薇据理力争,不肯让步,认为“过滤新闻”不是“法治”,提出要保障“市民知情权”。看起来,这一情节似乎跟案件侦破关系不大,但是却是保障警察法治的重要程序
  警匪片,是香港电影永恒的题材。这一类型的电影不胜枚举,一度随着港剧热潮被大陆观众喜爱。其实简单梳理起来,这些大家所熟知的香港警匪片,大都取胜于悬疑的罪案侦破情节、激烈的枪战搏斗画面,或者斗智斗勇的反间谍过程等。尽管我们通过很多电影情节能管窥某些“香港是个法治社会”在警察执法中的具体体现——例如那句经典的米兰达警告“你有权不说话,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会成为呈堂证供”等,但是却仅仅停留于此,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能够比较准确而有内容地呈现香港警察制度,特别是能够直接表现出香港警察法治细节的电影真的不多。2012年底上映的《寒战》值得关注,它围绕一起劫持警察案的侦破,展现了香港警队的高层决策以及香港警队作为一个整体在比较成熟的法治社会中的基本运作情况。
  “警例”是香港警察的执法凭依
  电影《寒战》与此前很多警匪片不同,一个重要的细节体现在,电影从头到尾都围绕着一个关键词展开:“警例”。观众对此印象深刻,但大部分人却不一定了解其所指为何。
  香港的法律体系,基本沿袭英国,以普通法为基础,并结合一定程度上的成文法典。成文法,即香港法例,虽然是香港法律的一小部分,却在很多重要的领域发挥积极作用。警例,其实就是香港的“警察立法“或“警察行政法”的概称。广义上的“警例”包括成文法《警队条例》与《警察通例》两个主要部分以及其他有关的补充性立法规定和普通法、衡平法原则。狭义而言,则主要指的是《警队条例》和《警察通例》,尤其是后者。
  《警队条例》属于警察法这一部门行政法体系中的基本法,由立法机构通过,作为“有必要遵守的规定”载于香港现存的成文法法例汇编。通过《警队条例》的实施,香港陆续确立起了警察的职权与法律责任体系,并由此基础发展出香港警察法治的基本框架。
  《警察通例》性质上属于政府规例的一种,是《警队条例》的附属法例,由警务处处长根据《警队条例》第46条所赋与的权力而制订,用以规范警员纪律及行为。
  《警队条例》第四条规定,香港警队的最高行政首长是警务处长(the commissioner of police,CP),其“在符合行政长官的命令及管制下”“对警队负有最高指示及管理责任”。作为警察的一员,“处长或副处长可行使法律授予警务人员的任何权力及执行法律委予警务人员的任何职责”(第五条)。同时,第七条还规定了特别情况下处长权力的转授。
  在影片《寒战》中,警务处长出国访问期间,负责行动的副处长李文彬和负责管理的副处长刘杰辉就先后“署理”警务处长一职,并直接介入指挥人质解救。观众可能尤其记得其中刘杰辉联合数名宪委级决策层褫夺李文彬署理警务处长的权力这一细节。
  起初,刘杰辉只是认为李文彬直接以署理警务处长的身份援引《警队条例》第5条之规定担任该起劫持案的总指挥并不妥当,后来他则进一步认为李文彬的指挥(包括宣布进入“一级戒备”等措施)过于鲁莽、草率,他决心援引《警队条例》第16条“公众利益条款”夺李文彬的权。李文彬毫不示弱,援引《警队条例》第31条有关“即时革职”的规定,要求立即解除刘杰辉的职务,甚至威胁刘触犯第34条“威胁或侮辱上级或同级的人员”罪名。刘杰辉应对,认为李文彬涉嫌违反警察规例有关亲属涉案应当回避的条款,可以根据《警队条例》16条,要求对李进行“即时革职”。关键时刻,在国外的警务处长电话打进,行使《警队条例》第4、5、7条所赋予的警务处长权力,指明了由刘杰辉指挥,化解李、刘围绕指挥权的法律纠纷。
  从这一细节,可见《警队条例》作为警察的基本法,不仅明确了香港警察机构的法律授权、机构组织,更重要的是围绕纪律与责任提供了职权争议出现时赖以援引的原则性规定。这一点,在影片《寒战》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寒战》的一个突出主题,就是从一个警察劫持案的指挥侦破过程中警察总部里高层互动来探究人治与法治的关系,展现了香港警队的法治化运作。
  香港警察的职权限制
  《寒战》一开始,71号冲锋车按照规定执行巡查勤务,路上碰到一起醉酒及危险驾驶引致车祸事件;然后,71号车警员对肇事者进行盘问和处理,遭到肇事者反抗;以及后来刘杰辉在送赎金过程中,对出租车的强制征用等情节,虽然单看起来跟整部影片的主题展开关联并不显得那么直接,但是却悄悄反映出了有关香港警察职权行使过程中很多有意思的细节。
  首先,依据《警队条例》第10条之规定,警队的职责是采取合法措施以:(a)维持公安;(b)防止刑事罪及犯法行为的发生和侦查刑事罪及犯法行为;(c)防止损害生命及毁坏财产;(d)拘捕一切可合法拘捕而又有足够理由予以拘捕的人……
  与此职责对应,香港警队在机构设置上,遵循行动与管理两条线的基本安排。从警察执法角度而言,行动处(甲部门)属于最基本的职权部门,由行动处处长(警阶上为警务处高级处理处长)掌管,对分管行动的警务处副处长负责。行动处负责香港警察的一切行动事宜。该处下辖行动部、支援部及五个陆上总区、一个水警总区和一个地下铁路警区。
  影片中正在执行街头巡查的71号冲锋车支队(Emergency Unit)就是属于新界南总区,这是一个重要的陆上总区。我们经常在很多警匪片中看到的西九龙重案组,实际上就是指西九龙总区。
  其次,警察职权的行使,影响人民正常生活与基本权利极大。在典型的职权措施,例如盘查、管束、搜索、留置甚至器械使用等即时强制行为中,警察职权的行使具有强制性的干预能力和不可恢复性(例如一旦做出就意味着至少羞辱的效果产生)。因此,世界各国基本都对于警察职权的行使设置了立法限制。这种限制包括两种情形,通过概括性的条款予以明确;通过类型化处分,与例举立法、执法指南以及程序手册等结合,具体化职权行为的行使。在这个意义以上,香港警察法例应属典型。   在《警队条例》的第七部“杂项规定”中对截停、扣留及搜查,乃至逮捕的权力进行了界定,更细致的是在《警察通例》中44章搜查、49章拘留的操作规定中,以及第26章“投诉警察个案及内部调查”中明确。
  影片《寒战》中,警员Joe对车祸肇事司机实施盘查、约束后,第一句话是,“怀疑你醉酒及危险驾驶”。这里使用的是怀疑,这是符合普通法要求“非经法院裁决不得认定有罪”的原则。
  然后,Joe要求其出示身份证明,这是香港警匪电影里经常出现的片段,俗称“警察查牌”。根据香港的《入境条例》,任何年满15岁的香港居民,须时刻携带身份证明文件,如年满15岁又未能按警员要求出示身份证明文件,便属违法,一经定罪,可被罚款港币5,000。同时,依据《公安条例》,如警务人员在防止、侦察或调查罪行期间,任何人未能按要求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即属违法,可被罚款港币10,000及监禁6个月。所以,当Joe在调查处置这起事故的时候,向肇事者要求出示身份证明是一个合法合理的职权行为。
  肇事者由于醉酒,神志不清,拒绝出示身份证明并吵闹、反抗,因此EU指挥官沈美怡下令“抓起来”、“带回警局”。肇事者暴力抵抗。因此出现了《警队条例》第50条之规定情况:“如强行抗拒为逮捕他而作的行动,或企图逃避逮捕,则警务人员或其他人可使用一切必须的办法,以执行逮捕”。但是,《警察通例》和其他香港法例对这一“必须的办法”进行了比较严格的限制,要求“合法”且“以必要为限”。影片中当Joe制服肇事者准备殴打他的时候,指挥官沈美怡制止了他,以眼神暗示街头摄像将录取证据。Joe及时克制,并说出了一句经典台词,“我们是警察,不是疯狗”。
  实际上,对于警察使用武力在香港法律上有诸多细致的限制。如果,Joe在制服肇事者后对其施加暴力殴打,一方面他将受到由肇事人投诉或其他渠道引致的内部检讨程序,更重要的是如果行为构成了对《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等的违反,则还可能受到相关刑事指控。
  警察职权行使中武力使用的严重形态,就是使用枪械。这里的核心问题是枪械的管理和用枪限制。影片中,我们可以看到香港警队管理中采取集中保管制度。在香港,警察佩带枪支是比较普遍的,据说也得到了香港警察和社会的普遍认同。
  根据《警察通例》,警员拔枪或开枪必须符合以下四种情况,包括:(一)保护任何人或者自己,以免生命受到威胁或身体受到严重伤害;(二)有理由相信有人犯了暴力罪行而需要拘捕,或拘捕触犯罪行而企图拒捕的疑犯;(三)平息骚动或暴乱;(四)防止疑犯继续作出严重和凶暴的罪行;发出口头警告后,不能以较温和武力解决事件,方可使用枪械。
  而根据警队的内部指引,警务人员采取一般行动时,应先尝试徒手制服疑犯,若遇反抗可使用伸缩警棍及胡椒喷雾,开枪则一定是与生死攸关及有人生命受到威胁时的“最后方法”,但开枪前会作出口头警告及绝对不会在背后开“冷枪”,劫持人质情况下是例外。
  《警察通例》和内部程序指引还进一步要求,每当发生警员开枪事件后,调查人员需在四十八小时内向总区指挥官提交初步开枪及案件报告,并于七日内向行动处处长提交初步开枪及案件报告,开枪警员则须强制会见警察心理服务课及接受心理辅导。根据有关法例,若警员在无合理情况下拔出佩枪指吓市民即触犯刑事法例,即使经法庭裁判无罪,仍须接受内部审查及处分。
  由此可见,虽然我们常在电影中看到激烈的枪战画面,但是在香港警察法制中,对于用枪限制是比较严格的。
  对警察行为的监督
  《警队条例》、《警察通例》等立法,除了对警察队伍的组织与纪律、职权行为的行使进行了细致的规定,还和《廉政专员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等有关立法例共同组成了对于警察行为的监督体系。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部监察与投诉机制、廉政公署的反贪污调查以及来自公众舆论和新闻媒体的压力。
  内部监察与投诉机制,是根据《警察条例》、《警察通例》的有关规定建立起来的,它包括警务人员的行为守则、纪律与惩处等内容。《警察通例》第六章规定了30 条警察行为守则,对警察品行、形象、执法和工作效率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一般而言,对违反行为守则者,只是给予批评教育,但若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达到了违反警队纪律或香港刑律的程度,则要按纪律处分程序给予惩处。《警察通例》还规定了未经批准或无正当理由而擅离职守和拒绝服从上司等13种警察的违纪种类及处分种类和处分程序。香港警察的违纪处分种类有:告诫、警告、严重警告、扣发工资、降级、强制退休、勒令辞职和开除,另外还有两种非正式处分:推迟或暂停增薪与开除警告。
  对督察以下警察的违纪处分程序为:第一步,由警队的纪律审查委员会负责收集证据,对被控人员进行调查和讯问。第二步,仲裁员听取各方证词及查验证据后,如果认为违纪行为成立,就可以决定给予被控警察相应的处分。仲裁员认为应给予降级、强制退休、勒令辞职和开除等更严厉的处分,就必须把此案移交给总警司级警官处理。总警司在作出更严厉的处分决定后,须转呈警队纪律主任复核认可后才能执行。第三步,被控警察在得到处分的书面通知后,有权在14 天内向警务处处长提出申诉,最后的决定权在警务处处长。
  此外,香港警队还在1974年确立了一种学者称之为内外结合的投诉制度体系。任何个人或团体对警察行为的指控或带有刑事性质的控告、对警方采取的行动不满而表示要使用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程序起诉某个警察均视为投诉警察。受理市民投诉警察的部门是警察投诉及内部调查课,它是香港警队监管处属下的一个专门机构。
  由于这一专门机构还是警队内部的机构,根据《独监察警方处投诉委员会条》(第604章)组成了相对独立的监察警方处投诉委员会(监警会)。投诉警察个案会由投诉调查课负责调查,而监警会则观察、监察和覆检警方处和调查须汇报投诉的工作,以确保每宗投诉都获得公平、偏倚和彻底的处理。根据《独监察警方处投诉委员会条》,监警会委员及观察员可出席警方进的会面,包括透过简方式解决投诉期间你与调解人员之间的会面,以及观察警方调查须汇报投诉的收集证据情况。   廉政公署独立监督调查系统的确立,是有鉴于1973年的葛柏事件的发酵效应。当年,香港警队的英籍总警司葛柏涉嫌贪污巨款被揭露后,葛柏竟在警队刑事侦查部的反贪污部门对其调查过程中从容逃回英国。这一严重贪污案件及警队对它的查处不力,引起了香港社会的公愤,迫于各方面的压力,港督对香港原有的反贪廉政机制进行了检讨,并决定在警队以外建立一个独立的直接对港督负责的拥有较大职权的反贪廉政机构,1974 年香港总督通过立法局制定了《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正式建立了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简称廉政公署,ICAC),专门负责查处包括警察在内的政府公务员的贪污腐化行为。
  之前,有一部著名的香港电影《金钱帝国》,就是专门讲述廉政公署成立的过程。
  根据《廉政公署条例》,廉政公署针对警队的职责有:(1)接受指控警察贪污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2) 审查警队的办事程序,查找可能导致贪污行为的工作程序漏洞并予以修正;(3)鼓励市民踊跃参与和支持对警队的反贪监察工作。
  廉政公署,之所以不同于之前的内部监督体系,就在于其独立性,包括人事、财务和案件办理的独立性。正如电影中,刘德华所扮演的保安局长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所表示,“在编制上,廉政公署在行动之前是不需要向我汇报的”。
  廉政公署不仅独立,而且依照法律授权享有广泛权力,警队各级警察均可成为其调查对象。无论警察的办公室还是住宅,必要时均可以强行进入并实施搜查。所以,我们才能在电影中看到ICAC首席调查主任张国标闯入警察总部,带走管理副处长刘杰辉。按照《廉政公署条例》与《防止贿赂条例》等,廉政公署既有权审查警队的工作程序,又有权参与制定防止警察贪污受贿的规章和政策。
  廉政公署,其产生是针对警队的严重腐败,历来也把警队及警察作为反贪监察的重点对象。廉政公署四大部门之一的执行处下设两个调查科,其中一个科主要负责对警察贪污、索贿及受贿的调查。电影中的张国标首席调查主任,应该就是这个科的负责长官。
  舆论监督与公共关系,之所以在警队尤其重要,有几个方面的原因:一、依据警例和有关规例,香港警队的目标中包含“与市民大众与其他机构保持密切合作与联系”和“维持市民对警队的信心”。二、1970年前后香港警队进入法治化,1990年前后又开始了提倡服务文化与公共沟通时代。1995年起,警队制订了优质服务策略,并引入一连串新颖措施以推行、教育及加强服务。三、警队重视舆论监督与公共关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并体现了香港整体的民主法治体制以及某些普通法的精神。四、舆论监督是实现对警队及警察职权行为监督的重要且有效的途径。新闻作为第四权在现代社会的价值无须多言,信息公开对于法治的实现也很容易理解。
  在电影中,人们对“警花”梁紫薇,这位香港警队的新闻官印象深刻。作为职衔为总警司的高阶警官,梁紫薇掌管警队公共关系科,负责与媒体、公众沟通。公共关系科的职责依据是《警察通例》第39章“警察與市民和傳播媒介的關係”,它对警队执行部门与公共关系科的关系,以及如何配合传媒作业等进行了界定。按照法例,涉及警务人员的严重事件是“传媒关注的事件”,因此梁紫薇希望公开案件进展。但是,当时的指挥李文彬署理警务处长要求“过滤新闻”。梁紫薇据理力争,不肯让步,认为“过滤新闻”不是“法治”,提出要保障“市民知情权”。看起来,这一情节似乎跟案件侦破关系不大,但是却是保障警察法治的重要程序。正是由于对于公众知情权的坚持,才能保障一个民主法治社会的可能实现。
  还有一个镜头是刘德华扮演的警务处长在答记者问,说明廉政公署和保安局的关系时,意味深长地提出“我非常明白现在新闻已经进步到什么都可以问,可是问之前,你们能不能先了解一下香港的法制和法治精神”。其实,舆论监督的作用发挥,和公共关系的改善是双向互动的,不仅需要警队的信息公开,也需要整个社会的法治精神与新闻素养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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