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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李某与王女士于2003年9月结婚。婚后李某沾染上赌博恶习,欠下大量赌债。李某曾瞒着王女士多次向朋友借款共计6万余元用于偿还赌债。因为沉迷于赌博,李某对家务事长期不管不问。导致夫妻之间争吵不断,夫妻感情日益冷漠。2007年12月,王女士忍无可忍,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提出自己欠款6万余元系夫妻共同债务,要求王女士与其共同分担。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女士与被告李某系合法夫妻关系。李某瞒着王女士分10余次向赌友借款共计6万余元,不应认定为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因此驳回了李某的请求。
评析:这是一起因离婚引发的债务纠纷。《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关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疗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在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由此可以看出,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考虑:一、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二、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在事先和事后均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本案中所涉及的赌债,原告王女士与被告李某在举债之前并未产生共同借债的合意。并且被告李某的赌博行为亦没有为家庭生活带来任何利益,赌债的产生很明显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应当由债务人自己负责清偿,因此,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由此可以看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评析:这是一起因离婚引发的债务纠纷。《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关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疗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在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由此可以看出,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考虑:一、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二、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在事先和事后均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本案中所涉及的赌债,原告王女士与被告李某在举债之前并未产生共同借债的合意。并且被告李某的赌博行为亦没有为家庭生活带来任何利益,赌债的产生很明显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应当由债务人自己负责清偿,因此,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由此可以看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