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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中关于'证明标准'的立法规定显得过于粗疏,应进一步建立相对确定的证明标准.在设计证明标准规则体系时,应考虑下列因素:案件的性质;案件的重要性;案件发生的概率和案件证明的难易程度.由于案件的性质不同及处理产生的社会影响不同,我国民事诉讼不应一律实行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对于一般民事案件,适用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而对于性质严重的重大和发生概率低的案件一般应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