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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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政府采购是境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了满足日常政务活动或者公共服务的需要,利用国家财政资金来购买服务、货物或工程的行为。可以起到促进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调节宏观经济的作用。对于我国来说,由于我国政府采购管理起步较晚,相比欧美日本缺乏成熟的管理经验,出现了像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资金运用不合理,采购过程不透明等问题,本文将通过对政府采购方式问题作用等方面进行系统研究,得出对我国政府采购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政府采购;监督;完善;改革
  政府采购是境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了满足日常政务活动或者公共服务的需要,利用国家财政资金来购买服务、货物或工程的行为。可以起到促进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调节宏观经济的作用。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是根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會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具体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从政府的采购方式、采购主体,采购程序、监督执行等多个方面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一、政府采购的作用与功能
  (1)有效利用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源
  政府对自身日常办公物品、服务以及公共需要进行集中采购能够有效的安排财政资金,对自身需求以及公共需求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利用资源,采用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公开透明采购制度,可以有效的节约资金。
  (2)宏观调控经济
  政府采购是政府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通过政府采购进行引导,以采购的形式对特定的行业进行资金支持,在采购过程中,政府有资源优势,在满足自身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可以表明政府倾向,引领资金流向,实现宏观调控的目的。
  (3)推进反腐倡廉
  贪污腐败问题是我国行政体制中的重大问题,造成大量的资源浪费和经济损失,大量的案例表明,许多的贪污腐败都发生在政府购买的过程中,容易发生钱权交易,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可以使政府购买行为规范化,透明化,有效的监督和预防贪污腐败。
  (4)保护民族产业。
  在政府采购市场中适度保护民族产业是发展中国家在对外开放过程中的必要措施,根据WTO的规定,我国的进口关税水平,已降到极限,因此政府采购已成为重要的非关税壁垒之一。按照国际惯例,我们完全可以凭借国家安全、经济欠发达等理由为依据,制定一些具有保护民族产业的政府采购政策及相关的国内配套政策,在国际贸易中,这是保护本国政府采购市场,保护民族产业的一个合理、合法手段。
  二、我国政府采购问题
  (1)法律体系不健全
  我国现在政府采购的规范是2003年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虽然从政府采购的方式、主体,程序、监督执行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规定,现在仍然是很不完备。首先,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导致多法共存的局面,法律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将政府采购工程与政府其他采购项目分离开,而《招标投标法》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招标投标的适用本法,并不仅仅是规定政府采购。同时,政府采购法中政府采购程序一节中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事项,而第四条又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使用招标投标法,造成了概念的模糊。导致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认识不清,概念混淆的情况。同时,政府采购法虽然十多年前就已经实施,但现实情况确是对各级政府仍然没有较好的约束,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存在不同的标准等问题。
  (2)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是我国政府采购一直存在的问题,造成巨大的财政资源浪费,导致财政资金使用的低效率,例如近年来出现的许多政府采购的物品,服务等政府办公需求的采购价远远超过市场价格的情况,还有许多政府采购的物品和招标的工程远远超过需求的数量等问题,这些都反映了我国现在对政府采购监督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对政府采购行为负有监督义务的部门,应按照其职责分工,对相应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许多监督部门却没有尽到相应监督义务。同时,对于监督部门的界定同样也存在问题,前文提到,对于招标投标的行为,政府采购法规定依照招标投标法进行,在招标投标法的监督环节的规定中,说明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由多个政府部门实施,而地方政府可以选择自己行为的监督方式,其中规定许多部门例如采购行为的上一级政府只是有责任对下一级政府的采购行为进行审查监督,许多时候造成监督部门不明确,责任不明打擦边球的情况。
  三、关于政府采购的建议
  (1)完善相关采购法律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已经颁布了十多年,由于我国政府采购起步较晚,缺乏经验,造成了许多方面的规定不清,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加快,出现了许多法律不能解释的问题,同时,就像上文所说,政府采购法和许多法律之间存在交叉,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容易产生许多问题。国务院在政府采购法出台十几年之后又出台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两个法律模糊不清的地方做了解释,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政府工程的具体内涵又做了规定,明确的说明了政府工程的招标投标具体实施遵循《招标投标法》,而在《条例》之中规定,政府对于货物、服务和政府采购工程不招标的部分的采购由政府采购法约束,从而对法律模糊的部分做了一定的约束和解释。但《条例》毕竟只是行政法规,对法律的约束很大程度上只是杯水车薪,仍然存在法律交叉,模糊不清的情况,这就表明了需从法律本身着手,可以借鉴欧美日本的经验,尽量做到政府采购只用一部法律规定,避免多法律交叉规定的情况。
  (2)完善监督机制
  完善监督机制是提高我国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防止贪污腐败的有效措施,首先需要设立专门独立的监督机构,负责对我国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游标法之中没有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有明确的规定和指向,导致很多政府部门都有监督的责任,但却没有明确具体的责任,出现了很多责任不清的情况,同时在权力的行使过程中不会受到任何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同时实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加强公众对政府采购的监督,设立举报机制,定期对采购数据向公众进行公布,保证政府采购的规范化和透明化。
  (3)促进网上采购机制
  现今网络日益发展,尤其是电子商务平台已经成为日后消费的趋势,其具有价格透明,方便快捷,便于监督等优点,政府采购可以与网络相结合,采取线下和线上相结合的采购机制,我国现在已经上线政府采购网站,但仅仅处于初级阶段,很多政府购买的项目都没有纳入到采购平台中来或购买时没有通过政府购买平台,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国需要完善政府网上采购,将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等项目纳入到采购平台中来,发挥线上采购的作用。
  (4)建立追责机制
  政府采购需建立事后追责制度,采购完成后由相关独立部门对采购质量效益等进行评价,将采购评价不过关的单位纳入重点监督对象中,同时对政府招标工程的质量和使用进行监督,如发现有贪污渎职现象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这样才可以促使政府采购各程序执行人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原则执行采购业务。(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如何完善我国政府采购财政监督机制.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04
  [2]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启示与思考.财政研究,2011.03
  [3]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研究.吉林财经大学,20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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