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汽车安全带配备、使用及定期检验要求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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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安全带是迄今为止最有效的车辆安全装置。世界卫生组织《道路安全全球现状报告2013》指出,使用汽车安全带可将驾驶人和前座乘客遭受致命伤害的风险降低40—50%,将后座乘客的致命伤害风险降低25—75%。本文对我国汽车安全带配备、使用及定期检验的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了系统梳理,希望能对广大机动车驾驶人、交通管理者正确理解和掌握相关规定要求有所借鉴。
  一、我国汽车安全带配备要求
  (一)关于汽车安全带配备的文件和标准规定
  1992年11月15日,公安部发布《关于驾驶和乘坐小型客车必须使用安全带的通告》,要求各汽车生产企业和车辆用户,在1993年6月30日以前,对新生产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乘坐人数在20人以下或者车长在6米以下的小型客车(包括轿车、吉普车、面包车、微型车),按照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在车辆前排装备安全带。该通告是我国首次对汽车安全带的配备提出要求。
  1997年4月9日发布、1998年1月1日起实施的GB 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座位数小于或等于20(含驾驶员座椅,下同)或者车长小于或等于6m的载客汽车和最大设计车速大于100km/h的载货汽车和牵引车的前排座椅必须装置汽车安全带;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的驾驶员座椅及前面没有座椅或护栏的座椅应安装汽车安全带;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均应安装两点式汽车安全带。”其中,最大设计车速大于100km/h的载货汽车和牵引车的前排座椅必须装置汽车安全带及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的驾驶员座椅和前面没有座椅或护栏的座椅应安装汽车安全带的要求自标准发布之日起第13个月(1998年4月9日,具体操作时取整确定为1998年7月1日)开始对新生产汽车实施。这是我国首次以技术标准的形式对汽车安全带的配备提出要求;与公安部1992年通告相比,要求配置汽车安全带的座椅范围有所扩大,对部分载货汽车、客车的驾驶入座椅提出了汽车安全带配备要求,同时对卧铺客车也提出了每个卧铺均应配备两点式汽车安全带的要求。
  2004年7月12日发布、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座位数不大于20(含驾驶员座位,下同)或者车长不大于6m的客车及最高设计车速不小于100km/h的货车和半挂牵引车的前排座椅应装置汽车安全带;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的驾驶员座椅、前面没有座椅的座椅及前面护栏不能起到必要防护作用的座椅应装置汽车安全带,当(同向)座椅的座间距大于1000m且坐垫前面沿座椅纵向不大于600mm的范围内没有能起到防护作用的护栏或其它物体时,也应装置汽车安全带;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均应安装两点式汽车安全带。”其中,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自标准发布之日起第13个月(2005年7月12日,具体操作时取整确定为2005年8月1日)开始对座位数不大于5的新出厂乘用车实施,自标准发布之日起第19个月(2006年1月12日,具体操作时取整确定为2006年2月1日)开始对座位数大于5的新出厂乘用车实施;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同向)座椅的座间距大于1000mm且坐垫前面沿座椅纵向不大于600mm的范围内没有能起到防护作用的护栏或其它物体时也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自标准发布之日起第13个月(2005年8月1日)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与GB 7258-1997的区别,主要是规定了乘用车的所有座椅都应配备汽车安全带,但考虑到重庆长安、柳州五菱等厂家交叉型乘用车的实际情况,规定乘用车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座椅可以不配备汽车安全带。
  2007年6月22日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2007年9月1日起实施的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规定:“专用校车的每一个儿童座位均应装置安全带。”这是为规范和加强学生乘车安全提出的新规定,随后,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的国家标准《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 24407-2009)提出了“每个小学生座位应安装安全带”的类似要求。2012年5月1日起实施的GB 24407-2012《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进一步规定:“驾驶员座椅应配备3点式安全带;照管人员座椅应配备安全带;每个幼儿及学生座椅应配备满足GB 14166-2013规定的两点式安全带。”
  2012年3月20日下发的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文件《关于印发“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方案的通知》(交运发120121112号)要求:“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对通行高速公路未按规定安装座椅安全带的客运车辆,联系客车生产厂家进行安装改造。对新进入运输市场的客运车辆,必须全部安装座椅安全带。公安部门要在车辆登记、检验等环节严格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督促整改。”这是我国在公安部1992年通告之后,再次以部门文件的形式对在用车配备汽车安全带提出要求。
  2012年5月11日发布、2012年9月1日起实施的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乘用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专用校车和旅居车的所有座椅,其他汽车(低速汽车除外)的驾驶入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所有驾驶人座椅、前排乘员座椅(货车前排乘员座椅的中间位置及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客车位于踏步区的车组人员座椅以及乘用车除第二排及第二排以后的中间位置座椅外的所有座椅,装置的汽车安全带均应为三点式(或四点式)汽车安全带;专用校车和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非专用校车的每个学生座位(椅)及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均应安装两点式汽车安全带;乘用车应装备驾驶人汽车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当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汽车安全带时应能通过视觉或声觉信号报警。”其中,乘用车应装备驾驶人汽车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的要求,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2013年9月1日)开始对5座及5座以下的新生产乘用车实施,自标准实施之曰起第19个月(2014年3月1日)开始对5座以上的新生产乘用车实施。与GB 7258-2004的主要区别,一是扩大了需配备汽车安全带的座椅范围,如营运性质的座位客车(包括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的所有座椅均应配备汽车安全带;二是首次提出了部分座椅应配备的汽车安全带的类型要求,如明确所有驾驶人座椅装备的安全带均应为三点式(或四点式)汽车安全带;三是首次提出了乘用车应装备驾驶人汽车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的要求。   2013年5月7曰发布、2014年1月1曰起实施的GB 14166-2013《机动车乘员用安全带、约束系统、儿童约束系统和ISOFIX儿童约束系统》规定:“除了折叠座椅(根据GB 14167-2013,折叠座椅指偶尔使用的备用座椅,一般情况下处于折叠状态)和只在车辆静止时使用的座椅,M和N类车辆(GB/T 15089-2001规定的I级、Ⅱ级和A级的M2、M3-类车辆除外)应当装备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安全带或约束系统;需要安装的每个乘坐位置的安全带或约束系统的类型应符合附录N的规定[不能使用无锁式卷收器(3 14.1)和手调式卷收器(3.14.2)]。”GB14166-2013是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的技术标准首次对座椅安全带的配备要求做出规定(专用校车标准GB 24407-2012除外),该标准对新定型车辆自2014年1月1曰起开始实施,对在生产车辆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对比GB 7258-2012和GB 14166-2013,GB 7258-2012只规定了配备要求,GB 14166-2013侧重于汽车安全带的性能要求,且对于客车座椅安全带的配备不涉及车辆的使用性质。
  (二)现阶段必须配备汽车安全带的座椅
  综合以上文件和标准规定,现阶段我国必须配备汽车安全带的座椅包括: 1、乘坐人数在20人以下或者车长在6米以下的载客汽车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其中前排乘员座椅是指“最前H点”位于过驾驶员R点的横截面上或在此横截面前方的座椅; 2、(取得交通运输部门发放的《道路运输证》)通行高速公路的客运车辆的所有座椅; 3、专用校车的所有座椅,但对于2012年9月1日前出厂、按照GB 24407-2009标准生产的专用小学生校车,其照管人员座椅可例外; 4、1998年7月1日起出厂的、最大设计车速大于100km/h的载货汽车(包括牵引车)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 5、1998年7月1日起出厂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指用于营运、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座位客车,下同)的驾驶人座椅及前面没有座椅或护栏的座椅; 6、2005年8月1日起出厂的座位数不大于5的乘用车及2006年2月1日起出厂的座位数大于5的乘用车的所有座椅,但对2012年9月1日前出厂的乘用车,其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7、2005年8月1日起出厂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与前方同向座椅的座间距大于1000mm且坐垫前面沿座椅纵向不大于600mm的范围内没有能起到防护作用的护栏或其它物体的座椅; 8、2012年10月1日起出厂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指用于营运、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座位客车)的所有座椅;
  9、2012年10月1日起出厂的旅居车的所有座椅;
  10、2012年10月1日起出厂的载货汽车(低速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
  11、2014年1月1日起新定型的Ⅲ级和B级的M2、M3类车辆(即2014年1月1日起新定型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座位客车)的所有座椅,但折叠座椅和只在车辆静止时使用的座椅除外。
  二、我国汽车安全带使用要求
  (一)关于汽车安全带使用的文件和标准规定
  1992年11月15日,公安部发布《关于驾驶和乘坐小型客车必须使用安全带的通告》,规定:自1992年11月15日开始,凡已装备安全带的小型客车在行驶时,驾驶员和前排座乘车人应当使用安全带;自1993年7月1日起,所有小型客车在行驶时,驾驶员和前排座乘车人必须使用安全带,违者对驾驶员处以警告或者5元罚款。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但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部门规章均未对“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具体情形进一步予以说明。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令第71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机动车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对机动车驾驶人一次记1分。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6年12月20日公安部令第91号修订发布)对该条进行了修改,将记分值由一次记1分调整为一次记2分。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令第123号修订发布)再次对该条进行了修改,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对驾驶人一次记2分。
  2012年3月20日下发的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文件《关于印发“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方案的通知》(交运发120121112号)要求:“客运站要将高速公路长途客车旅客佩戴安全带作为出站检查的内容,旅客未佩戴安全带的,禁止出站。公安部门在路面执法过程中要加大对规定客车安装、佩戴安全带情况的检查力度,发现驾驶人和旅客不佩戴安全带的要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现阶段必须使用汽车安全带的情形
  综合以上规定,现阶段在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时,必须使用汽车安全带的情形包括: 1、驾驶乘坐人数在20人以下或者车长在6米以下的载客汽车; 2、乘坐人数在20人以下或者车长在6米以下的载客汽车的前排乘客; 3、驾驶和乘坐通行高速公路的客运车辆。 需要说明的是,在执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所有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除外)的驾驶入和前排乘客在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按规定系安全带。对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机动车驾驶入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符合记分情形的并处记分。
  三、我国汽车安全带定期检验要求
  (一)关于汽车安全带定期检验的标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现行有效的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为GB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根据标准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对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应检查汽车安全带,确认是否符合标准第6.5.1条的检验要求,具体为:注册登记检验时,汽车应按GB 7258-2012的12.1配备安全带,对于专用校车,学生座位均应配备两点式汽车安全带,驾驶人座椅、照管人员座椅均应配备汽车安全带;在用车检验时,配备的汽车安全带应完好且能正常使用,不得出现“坐垫套覆盖遮挡安全带”“安全带绑定在座位下面”等情形。 标准规定的检查方法为:目视检查并操作,采用检验智能终端(PDA)等设备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需要说明的是,GB 21861-2014关于检查方法的规定为推荐性的,即可以采用达到相同检验效果的其他方法。
  (二)汽车安全带定期检验的具体操作要求
  注册登记检验时,检验员应按照GB 7258-2012的12.1.1规定,确认需安装汽车安全带的座椅是否安装了汽车安全带,以及所安装汽车安全带的型式是否符合12.1.2和12.1.3的规定;对于2013年9月1日起出厂的5座及5座以下乘用车,以及2014年3月1日起出厂的5座以上乘用车,还应检查其是否装备了驾驶人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汽车安全带”项目的检验结果应判定为“不合格”。 在用车检验时,检验员应目视检查汽车座椅是否安装了安全带,如安装,应确认其是否完好及能否正常使用,对有可能无法正常使用的安全带,应实际操作进一步确认;如发现未安装,应确认该座椅按规定是否应配置汽车安全带。对于应配置汽车安全带但实际未配置,和/或配置的汽车安全带不能正常使用的,“汽车安全带”项目的检验结果应判定为“不合格”。 需要说明的是,检验时发现“坐垫套覆盖遮挡安全带”“安全带绑定在座位下面”等情形应视为不能正常使用并要求送检人纠正,送检人不纠正的,“汽车安全带”项目的检验结果应判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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