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贿赂犯罪,在剥削阶级的国家机构中,乃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无论是在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还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旧中国,尽管他们的刑法中都有禁止贿赂犯罪的规定,然而,由于剥削制度的性质所决定,贿赂犯罪是根本不可能制止的.如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旧中国,几乎是大官大贪,小官小贪,无官不贪,'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等等,都是对当时官吏的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贿赂
【机 构】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湖南省第二律师事务所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贿赂犯罪,在剥削阶级的国家机构中,乃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无论是在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还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旧中国,尽管他们的刑法中都有禁止贿赂犯罪的规定,然而,由于剥削制度的性质所决定,贿赂犯罪是根本不可能制止的.如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旧中国,几乎是大官大贪,小官小贪,无官不贪,'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等等,都是对当时官吏的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贿赂
其他文献
法律规范一词,既可指单个的法律规范,也可指法律规范整体或某一法律规范群体。如果我们将一国的现行法律规范整体(体系)看成是一个完整的有机体,那末,我们不妨把单个的法律规范看作是这一有机体中的'细胞'。若干相关的细胞则构成有机体的某一'器官'或'子系统'(法律规范群)。整个有机体便是由这些各具独特功能又相互关联的'细胞'、'器官',有机构成的。法律的生命力,有赖于这些'细胞'、'器官'结构完整、相互协调、次序得当、运行合理,并与法律的其他构成部分(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技术性规定等)
法人应否成为刑法中的犯罪主体,在现代各国刑事立法和刑法学说中规定不一、见解纷纭,近年来我国刑法理论中也形成了肯定与否定两种对立的观点。我国1987年1月通过的《海关法》和1988年1月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里,包含了承认法人可以成为走私罪、受贿罪、行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非法倒卖外汇形式的投机倒把罪的犯罪主体,并可对犯罪法人判处罚金刑的内容。但是,立法上有了规定,并不一定意味着立法上应当规定和实践中正确可行,理论研究和争鸣不能以法律的规定为终结,而应当探讨立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致他人遭受损失所获得的利益。民法中的不当得利与刑法中的侵犯财产罪性质截然不同,但因二者形似之处颇多,令人难以分辨。以往法学界较少有人对此课题从民、刑法理论上进行综合研究,因此,司法实践缺乏理论指导,往往把本应定罪的盗窃、诈骗、抢夺等行为误为民法中的不当得利,另一方面,将应由民事法律调整的行为误以刑事法律进行调整的也不乏其例。本文拟在民、刑法的理论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对此课题加以探讨。
自从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郑重提出'克服腐败现象,保持党政机关的廉洁'之后,廉政建设已成为热门话题。大家议论纷纷,各级检察机关也相继建立了举报中心,专门接受群众对干部所犯经济罪案的揭发检举。腐败这一概念的内涵,当前在我国具体表现为政府官员和公职人员的贪污、受贿。因此,反对贪污既是检察机关的中心任务,又是法学领域研究的重要课题。当前腐败现象的严重程度如何,贪污、受贿在干部队伍中占多大比例,以及贪污、受贿犯罪有哪些新的特点等等,都有十分必要进行专门研究,找出科学答案。鉴于此情,笔者对新近发生的经济罪案进行了一
我国改革开放胜利前进,经济协调发展,城乡生机勃勃,政通人和,这是我国形势的主流。但是,在这大好形势的主流之下还存在着某些消极现象。严重的经济犯罪就是这些消极现象中突出的一种。邓小平同志指出:'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四个坚持为什么要有一条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只有人民内部的民主,没有对破坏分子的专政,社会就不可能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就不可能把现代化建设搞成功。'邓小平同志的这一论述,明确指出打击经济犯罪不是什么一般性问题,而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经济犯罪这一日益突出的丑恶现象,如同附在社会肌体上的'癌细胞',其危害之广、之深、之烈,越来越为人们痛心疾首。经济犯罪是社会诸多复杂因素的综合反映,重视并认真研究制定治理经济犯罪的整体对策,已经刻不容缓。 '经济犯罪'一词在我国的出现,是进入八十年代社会经济生活发展、变化的反映。我国《刑法》没有经济犯罪的提法,只是在分则第三章专列了'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其具体罪名有走私、投机倒把、倒卖票证、偷税抗税、伪造货币等有价票证,伪造税票、货票、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蓄等破坏集体生产、挪用、假冒商标
一、财产刑的比较研究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的财产权益为内容的刑罚.在世界各国刑法典中,财产刑主要有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广义的罚金有时还包括罚款(如日本刑法的科料,意大利刑法的罚锾).没收财产有特别没收与一般没收两种.所谓特别没收就是指没收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包括违禁品、犯罪所用或犯罪预备之物和违法犯罪所得之财物.有些国家刑法将此种特别没
'以罚代刑',是指执法者擅自以行政罚来处置罪案人犯,从而使犯罪人免受刑事追究.近年来,'以罚代刑'屡禁不止,呈蔓延之势,不仅损害了执法人员在人民心目中的尊严与威信,损害了国家法度的严肃和统一,也对防治违法犯罪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从而引起我国法律界的普遍关注.本文试对这一司法时弊的复杂成因和对策措施作些探讨.
被告人李某于1988年5月的一天,因有事找朋友(被害人)商谈,见其家门开人走,便入宅等候.找烟抽时,见抽屉内放有现金一叠,即随手掖入衣内逃遁.案发后,李慌忙窜到南昌等地躲避,一个半月后,化名廖振斌到深圳市某厂做工.在这期间,李曾产生过轻生的念头,促使他活下去的信念,就是向被害人认错,归还所盗之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李某
'官倒'是人们对近年来泛滥起来的某些单位和党员、干部进行投机倒把活动的一种形象的称谓.它是群众语言,并非法律术语,无确切的法律含义.而今'官倒'已成为众矢之的,惩治'官倒',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意愿,也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研究'官倒'的法律概念、产生原因、惩治对策和完善有关立法等问题,对于有效地惩治'官倒',净化经济环境,优化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