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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是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相互信任基础上的一种社会关系,其存在保证了人们对自己期待的信任心的实现。这种信用关系,在法律制度上就集中表现在“诚实信用”原则上。商人作为民商事活动的主体,也应该遵循此原则,讲究信誉、诚实守信,树立“诚实商人”的道德标准。而作为上市公司的信用,在具备一般公司的基本信用即在普通商事活动中应恪守诺言、讲求信誉、行为合法、不规避法律等之外,还应该具备其在证券市场上特有的信用。总而言之,上市公司的信用是指上市公司在具体的经营活动中所获得的相应的社会信赖和客观评价。
一、信用对于上市公司的意义
首先,强调上市公司的信用,有利于加强广大中小投资者对公司的信赖与信心。上市公司与一般公司最大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它可以通过证券市场发行股票来向社会筹集资金。然而在现实中,有些公司在根本不具备上市的条件下,不惜利用各种手段编制数据,进行上市包装,目的就是为了上市后可获取大量无成本的资金。包装上市后,再通过迷惑社会公众的手段驱动购买本公司的股票,投资者一旦成为股东,利益就会受到严重的损害,而这种损害并不是基于我们一般所说的投资风险。即使该公司后来经过整顿,真正达到了上市的条件,这时投资者基于以前的经验,也不会再次投资,缺乏社会资金,该上市公司融资就会遇到困难。因此,加强上市公司的信用,就可以增强投资者对该公司的信任与安全指数,促进投资者的长期投资,从而保障了上市公司的持续稳步发展。
其次,强调上市公司的信用,有利于整个证券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上市公司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主体,其信用程度直接影响着证券市场的信用程度。证券市场作为股票、债券等各种有价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其活跃的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资者参与的积极性。投资者通过在证券市场购买具有期待利益的证券凭证,来参与这种具有投资风险的活动。因此作为证券市场就应该吸引大量的投资者,而投资者是否要参与,关键就是看上市公司的信用。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需要有一个完备的信用来支撑,信用的下降,必然就会使投资市场出现消极的状态,因此加强上市公司的信用,必然有利于整个证券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再次,强调上市公司的信用,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一个公司守信的程度,很大因素上取决于该决策者、经营者是否认真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是否承认多元利益的并存,是否为公司的未来发展前景做出了实实在在的努力。为了提高上市公司的信用,公司必然就会加强对这方面监督的力度,尊重公司相关利益的广泛存在。这种对利益的调整,正好可以弥补公司在运营中利益驱动之缺陷,从而最终从根本上实现公司治理的目标。
二、上市公司信用缺失的现状
一是为获得上市资格及再融资的资格,不惜大肆编造假账,隐瞒公司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
二是公司蓄意违约而长期占用债权人的资产。我国部分上市公司,凭借上市的优越条件或政府的支持向银行取得大笔贷款,但却没有到期兑付的打算;有的上市公司用“骗贷”的方法,注册多个自己控制的公司,然后相互担保。
三是公司管理者、大股东为自身利益而随意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现存的公司治理结构,使公司只注意到自身利益,而忽视了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问题,因此当上市公司的利益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一般情况下,就会放弃中小股东的利益,而对公司和大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四是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勾结共同损害股东的利益。目前,我国从事信用服务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审计、法律服务和资信评估等机构自主权利相对较大,因此有些机构为了自身利益,不惜违背职业操守,为公司虚构数据与发布各种虚假信息。中介服务机构不再是市场的中间监督人。
三、对上市公司信用的法律制度完善
(一)加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对于处在证券市场弱势地位的投资者来说意义非常重大,其信息决定了投资者的投资方向。目前,中国上市公司普遍缺乏信息披露意识,内容不真实、过于繁杂、滥用专业术语等导致了信息的可读性不强,信息披露的质量不高。因此要提高上市公司信用,就必须从信息披露制度方面入手。信息披露制度必须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为此,一方面,我们必须在立法、执法、司法上加强对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管理与监督,明确职权范围,对信用进行评级,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另一方面,通过加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建设,积极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的信用制度和诚信问责机制。同时,还应完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以规范上市公司的会计行为。
(二)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是证券市场信用制度建设的基础。为此,在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范控股股东行为的同时,还应继续对公司章程的约束机制和董事会的工作程序进行完善。包括完善监事会职能,加强经理层的监督,细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责任以及加强上市公司重要信息的管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制约作用,以弥补公司内部治理缺陷。还要改善上市公司的委托—代理方式,构建科学合理的权、责、利平衡和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和会计舞弊行为。
(三)完善证券市场法律制度
首先,在立法理念上,《证券法》应强化投资者利益。《证券法》没有把保护投资者利益贯彻到底,有时为了确保监管秩序,而牺牲投资者利益。其次,应增加《证券法》中关于内幕交易的条款内容,内幕交易是影响上市公司信用一个很重要的因素,而我国的《证券法》关于这一问题的规定只有四条,法律条文的操作性不强,因此我们可以从责任的追究、行为的方式等方面进行完善。最后,应进一步强化民事责任追究机制。尽管《证券法》明确了民事责任优先承担的原则,也规定了发行人及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连带赔偿责任,但具体可作为追究民事责任依据的条文仅只有几条,与追究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法律相比严重失衡,显然从根本上不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在处罚方面,重点应从单一的机构处罚逐步转向机构与个人并重的处罚,以加大直接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在举证方面,采取过错推定原则,由侵权方来举证。此外,还应降低起诉的门槛。
(李佳,1981年生,四川绵阳人,西南科技大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合同法)
一、信用对于上市公司的意义
首先,强调上市公司的信用,有利于加强广大中小投资者对公司的信赖与信心。上市公司与一般公司最大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它可以通过证券市场发行股票来向社会筹集资金。然而在现实中,有些公司在根本不具备上市的条件下,不惜利用各种手段编制数据,进行上市包装,目的就是为了上市后可获取大量无成本的资金。包装上市后,再通过迷惑社会公众的手段驱动购买本公司的股票,投资者一旦成为股东,利益就会受到严重的损害,而这种损害并不是基于我们一般所说的投资风险。即使该公司后来经过整顿,真正达到了上市的条件,这时投资者基于以前的经验,也不会再次投资,缺乏社会资金,该上市公司融资就会遇到困难。因此,加强上市公司的信用,就可以增强投资者对该公司的信任与安全指数,促进投资者的长期投资,从而保障了上市公司的持续稳步发展。
其次,强调上市公司的信用,有利于整个证券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上市公司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主体,其信用程度直接影响着证券市场的信用程度。证券市场作为股票、债券等各种有价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其活跃的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资者参与的积极性。投资者通过在证券市场购买具有期待利益的证券凭证,来参与这种具有投资风险的活动。因此作为证券市场就应该吸引大量的投资者,而投资者是否要参与,关键就是看上市公司的信用。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需要有一个完备的信用来支撑,信用的下降,必然就会使投资市场出现消极的状态,因此加强上市公司的信用,必然有利于整个证券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再次,强调上市公司的信用,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一个公司守信的程度,很大因素上取决于该决策者、经营者是否认真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是否承认多元利益的并存,是否为公司的未来发展前景做出了实实在在的努力。为了提高上市公司的信用,公司必然就会加强对这方面监督的力度,尊重公司相关利益的广泛存在。这种对利益的调整,正好可以弥补公司在运营中利益驱动之缺陷,从而最终从根本上实现公司治理的目标。
二、上市公司信用缺失的现状
一是为获得上市资格及再融资的资格,不惜大肆编造假账,隐瞒公司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
二是公司蓄意违约而长期占用债权人的资产。我国部分上市公司,凭借上市的优越条件或政府的支持向银行取得大笔贷款,但却没有到期兑付的打算;有的上市公司用“骗贷”的方法,注册多个自己控制的公司,然后相互担保。
三是公司管理者、大股东为自身利益而随意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现存的公司治理结构,使公司只注意到自身利益,而忽视了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问题,因此当上市公司的利益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一般情况下,就会放弃中小股东的利益,而对公司和大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四是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勾结共同损害股东的利益。目前,我国从事信用服务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审计、法律服务和资信评估等机构自主权利相对较大,因此有些机构为了自身利益,不惜违背职业操守,为公司虚构数据与发布各种虚假信息。中介服务机构不再是市场的中间监督人。
三、对上市公司信用的法律制度完善
(一)加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对于处在证券市场弱势地位的投资者来说意义非常重大,其信息决定了投资者的投资方向。目前,中国上市公司普遍缺乏信息披露意识,内容不真实、过于繁杂、滥用专业术语等导致了信息的可读性不强,信息披露的质量不高。因此要提高上市公司信用,就必须从信息披露制度方面入手。信息披露制度必须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为此,一方面,我们必须在立法、执法、司法上加强对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管理与监督,明确职权范围,对信用进行评级,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另一方面,通过加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建设,积极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的信用制度和诚信问责机制。同时,还应完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以规范上市公司的会计行为。
(二)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是证券市场信用制度建设的基础。为此,在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范控股股东行为的同时,还应继续对公司章程的约束机制和董事会的工作程序进行完善。包括完善监事会职能,加强经理层的监督,细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责任以及加强上市公司重要信息的管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制约作用,以弥补公司内部治理缺陷。还要改善上市公司的委托—代理方式,构建科学合理的权、责、利平衡和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和会计舞弊行为。
(三)完善证券市场法律制度
首先,在立法理念上,《证券法》应强化投资者利益。《证券法》没有把保护投资者利益贯彻到底,有时为了确保监管秩序,而牺牲投资者利益。其次,应增加《证券法》中关于内幕交易的条款内容,内幕交易是影响上市公司信用一个很重要的因素,而我国的《证券法》关于这一问题的规定只有四条,法律条文的操作性不强,因此我们可以从责任的追究、行为的方式等方面进行完善。最后,应进一步强化民事责任追究机制。尽管《证券法》明确了民事责任优先承担的原则,也规定了发行人及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连带赔偿责任,但具体可作为追究民事责任依据的条文仅只有几条,与追究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法律相比严重失衡,显然从根本上不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在处罚方面,重点应从单一的机构处罚逐步转向机构与个人并重的处罚,以加大直接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在举证方面,采取过错推定原则,由侵权方来举证。此外,还应降低起诉的门槛。
(李佳,1981年生,四川绵阳人,西南科技大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