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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运行机制上,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信用合作社与国有商业银行一样,存在着一系列弊端。能否对信用合作社进行彻底的改革,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成败问题。对于信用合作社的改革,在主体型态的选择上,应摈弃“股份合作制”的模式.而据情选择股份制商业银行或本色的信用合作社作为主体型态;在信用合作社的组建方式上,应尊重社员自身的选择;在在功能上,应突出信用合作社的地域性、互助性、非营利性特点;在产权结构上,应放弃缺乏归属性的“集体”的股权成分,以社员的股权为基础。惟此,信用合作社的本质功能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