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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宪法价值秩序下的法益保护原则和比例原则要求,野生动物犯罪的刑法规制完善,应当立足于生态学的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秉持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相统一的行刑衔接要求。一方面修订前置法,以为刑事法规制奠定坚实基石,另一方面完善刑事法,以为前置法规制提供有力保障。而适度修订刑法规定与科学调整司法解释的并行不悖,则是推动我国野生动物刑法保护现代化的现实需要和具体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