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学生既是学校管理的客体,又是管理的主体;监护人作为教育的投资主体之一,同样具备管理主体资格.但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下,他们的管理权被动地委托给了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这既是对学生和监护人管理权的侵犯,也不利于学校管理的高效运行和管理目标的实现.农民身份的学生和监护人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处于一种不对等的地位,随着农业税的逐年取消,他们的管理主体资格是否随之消失?本文从四个视角进行阐述:(一)学生成为管理主体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二)监护人成为管理主体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三)学校内管理系统的自身需要;(四)国外的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