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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21号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1991]5号文件关于对钨、锑等资源性商品实行保护性开采、冶炼以及[2000]外经贸管发第523号文件关于规范出口秩序的有关规定,现将《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李荣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石广生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