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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推行地方自治,地方事务划分是实现地方自治的前提条件。为了切实保障地方自治,台湾地区所适用的“中华民国宪法”对地方事务作了列举规范,作为一般法律的“地方制度法”也对地方事务的划分作了列举规范。不同效力等级的法规范都对地方事务作了规定,于是产生监督方式区别问题,台湾当局与所属县市地方事务纵向划分问题及地方事务分类问题,现有的法规范并没有给予清楚的心答。在加强地方自治权限思潮的影响下,台湾理论界对之作了回答。